- 税费核算与申报实务习题册(第二版)
- 姚云霞
- 105字
- 2024-11-04 01:38:07
学习子情境1.2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含义及原则
(一)纳税申报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为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代征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交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企业申报纳税时,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正确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同时按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2)及时性原则。及时性是指纳税申报与缴纳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税法的规定一般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发票开具的时间、认证时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时间、税款的申报和缴纳的期限等。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及时向企业管理者反馈税收信息,及时计算各种税费,并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供纳税和会计核算资料。
(3)筹划性原则。筹划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策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以达到税收负担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的目的。在该原则的要求下,企业税费计算、申报缴纳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应研究节税策略,降低税负,以争取效益最大化。
(4)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纳税人税款支付能力与其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企业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企业税款的支付能力。
(5)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在纳税时必须要考虑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应在纳税人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因此,在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上,税费计算、申报缴纳应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考虑收付实现制。即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适度引用收付实现制,以达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以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
(6)日常核算方法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原则。企业税费申报、缴纳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资料(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平时的业务处理也是以财务会计的尺度进行。企业的税费计算、申报、缴纳和会计处理只对财务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事项或因税收筹划等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进行处理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登记入账。
二、纳税申报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但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采取邮寄、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另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一)上门申报(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和其他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邮寄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电子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相应内容的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五)其他纳税申报方式
其他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采用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的方式。
三、纳税申报的主体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1)依法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2)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正常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能够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按照固定期限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报送预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里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5)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依法向后顺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延期纳税申报和零申报
1. 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完全出于主观原因或者有意拖交税款而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视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延期申报的,应向纳税人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规定具体延期申报的期限。
2. 零申报。
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零)而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效期内,没有取得应税收入或所得,没有应交税款发生,或者已办理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未开始经营或者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零申报。纳税人进行零申报,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
五、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凭证、资料。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附列资料;⑦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⑧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滞纳金与罚金
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的款项。同时,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
罚金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的一定数额的罚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金等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当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