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费核算与申报实务习题册(第二版)
- 姚云霞
- 2636字
- 2024-11-04 01:38:11
学习子情境1.4 涉税事务管理
情境导入二
2017年5月8日,张威与成平两人成立风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12日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请问:该公司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涉税事务登记?在公司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实收资本、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未来发生破产清算、解散撤销等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一、涉税事务登记管理
(一)涉税事务登记的概念
涉税事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在法定期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
(二)涉税事务登记程序
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企业登记时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为此,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落实“三证合一”制度。同时,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况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2017年底前过渡期内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信息,税务登记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新设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经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须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应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②核算方式;③从业人数;④适用会计制度;⑤生产经营地址;⑥办税人员;⑦财务负责人;⑧税务代理人信息;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温馨提示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填表说明:
1. 该表由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使用,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填写,并打印交纳税人确认。当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仅填报变化栏目即可。
2.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栏仅在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工商机关赋予的社会信用代码。
4. “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的名称。
5. “核算方式”栏选择纳税人会计核算方式,分为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6. “适用会计制度”栏选择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选择其一。
7. “国标行业(主)”“主行业明细行业”“国标行业(附)”“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进行填写。
8. 该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补充信息采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以上证件原件仅供补充信息采集时查验使用,税务机关不做留存。
税务机关应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并扩大即时办结范围。受理清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的,企业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清税检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终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原规定办理。
纳税人申报清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①《清税申报表》3份;②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明。
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
账户开立后,请携带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账号备案手续,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协议书》。签订该协议后,纳税义务人可足不出户,网上申报,网上缴款。
课后查阅资料
1. 请查阅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2. 请查阅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情境训练
【例1-3】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和证明的有( )。
A. 工商营业执照
B.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D. 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E. 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
【解析】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所以,正确答案为AE。
模拟实训
设计一家刚成立企业的资料,利用网中网税务会计模拟实训软件,让学生网上填制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
想一想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皖都安康运输公司连续12个月的运输收入为800万元,分包给B运输企业400万元,当年度计税营业额为400万元,该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 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以下标准:①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③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期并不是按自然年度计算,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需要跨年度计算销售额,只要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了上述标准,就要提出认定申请。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
想一想
1. 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及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何不同?
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课后查阅资料
1. 请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 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3.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②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③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办理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即为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
1.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纳税人逾期未报送,纳税人将受到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2. 如果纳税人符合特定的条件,即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者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一些纳税人的主要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接受服务和产品,这迫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积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如表1-1所示。
表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5)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模拟实训
利用网中网税务会计软件,训练学生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情境训练
【例1-4】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市,总机构已申请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分支机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 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B. 不必申请,自动被视为一般纳税人
C. 在临时销售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D.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正确答案为D。
【例1-5】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有关规定的是( )。
A.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 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C.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解析】 选项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选项B,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选项D,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所以,正确答案为C。
【例1-6】 下列纳税人中,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 )。
A. 年销售额70万元的某商业企业
B.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C. 个体工商户
D.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E.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解析】 (1)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所以,正确答案为B、D、E。
想一想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何不同?
二、发票管理
想一想
2016年2月,周某开了一家超市,销售居民生活用品。2月25日,周某办理了补充税务登记。3月8日,超市正式营业。2017年3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一直未办理发票的领购业务,未使用正规发票,一直以销售小票进行销售结算。稽查局决定对该超市进行罚款行政处罚。请问稽查局对该超市的处罚合理吗?该超市应该怎样正确办理发票的领购和使用业务?
(一)发票的适用范围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购货合同的权益证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1. 发票的分类。
常见的发票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类发票的具体使用范围见表1-2。
表1-2 发票的适用范围
2. 发票的主管机关。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想一想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何区别?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2. 发票的主管机关是哪个?
(二)发票的主要内容
发票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以及大小写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表1-3所示。
表1-3 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购买的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领用后无使用时限,使用完毕,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发票验旧后再领取新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无须办理发票验旧)。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
2. 办税员证的办理流程:申请办证(提供身份证、照片等资料)→参加培训→核准办证→领取办税员证。
3. 购买发票时,需携带出示办税员证。
4. 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想一想
1. 纳税人应如何领购发票?
2. “发票领购簿”的作用是什么?
3.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有何不同?
现场实训
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带学生到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企业领购发票的现场观摩和实训操作。
(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的保管是开具发票的重要保障。
1. 发票的开具。
(1)开具发票的时限。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也确定了发票开立的时限问题。这些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履约进度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税务机关在确定开具发票的时限时,应主要考虑:一是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类税收法规、规章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二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销售(营业)收入时间的规定等。
温馨提示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
1)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发票必须如实开具。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
2)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完整性。发票版面上的所有栏目,是为一定的税收和财务核算目的而设置的,如果随意省略不填,一方面不能满足一定的税收要求(如从量计征资源税、消费税),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漏洞,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3)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规范性。
ⅰ. 购买方的填写规范。购买方的名称要写全称,不要写简称,更不要不写购买方。如购买方是××市保险公司,购买方栏就写上“××市保险公司”,而不要写成“市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该发票有问题,就会使人不知道是什么市的保险公司或者是哪个县、市等地的保险公司,造成由于购买方填写的不规范而产生差错。
ⅱ. 日期的填写规范。发票的日期是记载购销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必须准确。不得昨日销货今天开票,或者今天销货后日开票,混淆销售时间。必须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当天开出,不得提前或错后。
ⅲ.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的填写规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的填写要准确,是什么商品就写什么商品,提供的是什么劳务、服务就写什么劳务、服务,绝不可按大类笼统地填写。如购买方买墨水、纸张、胶水、各种笔等,绝不可图省力省事笼统地写成文化用品。如果所购货物确实多而杂,一张发票按栏次逐项目填写确有困难,可将购买的几项主要商品(指付出金额较大)的具体名称写上,其他零星物品写成文化用品开具一张发票。在填写货物名称时,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买甲商品开成乙商品,变非法为合法,不得把A服务项目开成B服务项目,隐瞒事实真相,以假乱真。
ⅳ. 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的填写规范。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是与销售商品即货物名称、劳务或服务项目相配套的。规格(型号)是所销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单位是所销货物或服务项目的计量单位,是箱则写箱,是件则写件;数量是指销售该商品计量单位的数量,单位与数量必须相符;单价则是每一件商品的单位价格或每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这四项内容是反映所销商品、劳务和服务项目具体面貌的,必须齐全地填写清楚,不得遗漏。只有这些项目填写清楚,才能便利票货核对入库,款项付出清楚,才有利于加强财务审查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督。
ⅴ. 大小写金额的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数目要符合规范,正确填写,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阿拉伯数字应字迹清晰,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小写金额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数字中间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如果发票大写金额栏已印明万、仟、佰、拾等字样,出现“0”时,仍应一一填上“零”字。
开具发票时,必须大小写金额填齐,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
ⅵ. 开票人的填写规范。开票人必须认真填写其姓名或盖私章,不能不填或只填姓或名,或只填工号,这是分清责任的重要的一环。
ⅶ. 开票的字迹要规范。开票的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辨认,汉字要写得端正清晰,切忌潦草,不得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ⅷ. 发票一般由收款方填开。发票要由依法领购发票的业户自己的经手人填开,不要“主随客便”,让顾客自行填写,更不能不顾成交事实按顾客的非法要求填写,不得买小开大,给对方经济“实惠”,借此手段拉生意。
ⅸ. 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开票单位或业户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ⅹ. 不得重复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购买方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以免双方重复报账。
(3)移送空白发票的区域管理。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范围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凡符合规定的,就可以跨市(县)携带使用。
(4)红字发票管理。
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办妥一定手续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发生销货折让,应在注销原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开具红字发票。
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可以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也不开具红字发票。
只有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时,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①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②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已发现多起利用手续不全的红字发票套取现金、虚列成本偷税的案件,这应引起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县以上税务机关如认为必要,也可公布规定,凡开具红字发票,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5)发票开具的基本制度。
1)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设计、印制发票登记簿和用票业户发票领、用、存报告表,以确保这一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专人管票制度。税务机关应参照海关培训出口企业报关员的办法,对业户推荐的管票员进行严格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颁发管票员资格证。此项制度应与核发发票领购簿制度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工作。
3)专人开具制度。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指定专人开具发票。企业单位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开具发票,个体户应该由户主开具发票,税务所应当由发票管理员开具发票。
4)集中开具制度。商业零售企业的特点是业务频繁、数额零星,销售对象大多为消费者个人。对销售者来说,大多采取实物负责制,经营额与开票额没有必然联系;对购货者来说,一般也无须发票报销记账。因此,如果每个柜台都配置发票,一是由于偶尔使用,容易产生疏忽,随意弃置柜台,造成发票的遗失被盗;二是由于柜台营业员多、素质参差不齐,容易产生擅自代开、赠送、买卖发票等行为。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商业零售企业一般应实行集中开票,即由企业设立专门的开票者开具发票,柜台不配备发票,只配有《购物证明单》,如购买者索要发票,凭《购物证明单》向开票点补开发票。目前,商业企业(大型超市)普遍实行POS收银系统,均可以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5)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制度。基层税务机关应设立门市开票点。开票对象一般为以下五种:一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性经营者;二是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是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户业务成交额超过限额,需要开具超限额发票者;四是外省(或外市、县)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如施工企业);五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
1. 开具发票必须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办妥一定手续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发生销货折让的,应在注销原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开具红字发票。
3. 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可以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也不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时,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想一想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该怎样正确处理?
2. 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对象有哪些?
3. 开具发票的规范有哪些?
模拟实训
提供给学生特定企业的经济业务资料,让学生在校内实训室模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现场实训
联系企业,带学生到企业财务部门,观摩和动手操作开具发票。
2. 发票的保管。
发票的保管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设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应装订成册;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1)空白发票的保管。
空白发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者购买而未使用的发票。空白发票的保管,是发票保管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发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保管不善,发生遗失、被盗等现象,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而且必将冲击经济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损失。因此,空白发票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1)税务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的集中保管制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有条件的都可由税务机关集中保管。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企业的发票。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以一个月或一季的用量为宜,需用时,再向税务机关领购。税务机关要设立发票管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都登记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票相符。
2)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也要设立专柜进行保管。对税务机关没有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的,订购、领购发票的企业,还应视具体情况,设立专库(柜)保管发票,确保发票安全,做到防盗、防失、防潮。
3)税务机关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发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管理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发发票,首先必须由领用人提出申请,经发票管理员同意,注明领发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等,并须由领用人员签章。
4)印刷厂和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仓库,其设计、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应照1990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2)作废发票的保管。
作废发票多种多样,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在电子开票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后,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政策调整或变化造成的作废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收缴。此类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清册,在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销毁。
(3)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也应妥善保管。发票存根一般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1)税务机关对发票存根的保管。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柜,设置专账保管发票存根。对税务机关本身开具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和种类进行保管;税务机关代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分行业、分经济性质、分户进行保管。
2)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发票存根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使用须自己保存的发票的存根,要分期、区分发票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发票存根。
温馨提示
1.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
2.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4)发票的缴销和销毁。
发票缴销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业户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缴销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销毁首先必须缴销,但缴销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
1)发票的缴销。
Ⅰ. 发票缴销的类型。
ⅰ.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ⅱ.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ⅲ. 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ⅳ.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Ⅱ. 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
ⅰ. 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比如是发票存根还是未使用发票)、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经理等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ⅱ.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ⅲ. 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2)发票的销毁。
ⅰ. 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依法缴销以后,凡未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销毁。
ⅱ. 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行为缴销的空白发票,如发票冠以原企业单位名称或加盖原企业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而原企业已不存在的,应予销毁;但对其购买使用的通用发票,又未盖任何章戳,可以继续使用的,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在收缴后另行保管,并登记冲减原用票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的记录。
ⅲ. 由于发票换版和更换发票监制章,原发票(指空白发票)在使用期满后统一作废,由税务机关在组织清理后,分户登记,集中销毁。
ⅳ. 对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在用票单位和个人缴销发票后,可作专门保管,适当延长保管期,暂不销毁。
想一想
发票的保管包括哪几种情况?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课后查阅资料
1. 请查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3. 发票丢失被盗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对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作废声明规范化。翻开报纸,不难发现不少业户遗失发票的作废声明很不规范:①没有说清丢失发票的全称;②只讲发票号码,讲字轨,等于把不该作废的同号码发票“作废”了;③没有讲明发票的金额位数。为了防止出现以上现象,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监印统一格式的遗失声明,让业户“对号入座”,填清楚有关重要事项;与有关新闻单位协商,对不使用规范格式的作废声明稿件和情况通报一律不予受理。
(2)建立必要的登记备案和情况通报制度。业户作废声明刊登或播出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发票监制部门、专管员备查,并分类登记在案,供鉴定真伪发票时参考。丢失数量较多的大额商品销售发票,还要抄送有关税务(含进出口税收主管部门)及工商、公安等部门。
温馨提示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想一想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情境训练
【例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
A. 报销凭证
B. 收付款凭证
C. 收款凭证
D. 税务凭证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正确答案为B。
【例1-8】 ( )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A. 国务院
B. 财政部
C.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D. 财政部主管税务部门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所以,正确答案为C。
【例1-9】 登记一般纳税人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 )。
A.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B.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
C.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
D. 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解析】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登记一般纳税人一般应在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同时,符合以下三条中的任一条:①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③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
【例1-10】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下处理正确的有( )。
A.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直接凭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扫描认证通过,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B.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C.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D.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直接以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作为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解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以,正确答案为B、C。
【例1-11】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 )。
A.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B. 销售报关出口货物
C.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D.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 将货物用于投资入股
【解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所以,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