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申请及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根据】

为了规范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丽格)及下属内部机构费用申请及财务审批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款项支付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真实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联合丽格及其内部机构所有部门及员工。内部机构指由联合丽格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的独立核算主体,以及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主体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托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费用项目类别】

本制度涵盖的费用申请项目包括:

1.日常借款及费用报销;

2.采购支出:

3.营销费用;

4.行政类费用;

5.薪酬支出;

6.资产购置;

7.各项税费;

8.顾客退费及纠纷赔偿;

9.其他费用。

第二章 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审批流程】

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财务审批流程见附件一、附件二,各单位在履行付款审批时必须严格按此流程办理,严禁无审批先付款。

第五条 【审批权限】

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财务审批管理权限见附件三、附件四,各单位在履行付款审批时必须严格按此权限办理,严禁审批人无权或越权审批。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六条 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原则上每笔付款必须走OA审批流程,联合丽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只在OA流程中审批。

第七条 各内部机构费用申请如不方便OA发起审批的,可由事项经办人员发起机构内部纸质审批流程,经机构科室负责人,机构财务主管,机构经营院长/业务院长在纸质审批单据上签批,履行完机构内部签批手续后,原则上由事项经办人员走OA审批流程,或者集中将已经签批好的单据交给机构出纳申请OA流程,报联合丽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参与财务审核和财务审批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财务主管、机构行政人事主管、机构后勤采购主管、机构经营院长、机构业务院长、联合丽格各部门负责人、联合丽格财务负责人、联合丽格总经理及联合丽格董事长。

第九条 联合丽格及各内部机构所有财务款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办理,出纳凭经审批的OA审批单办理支付,严禁未经审批支付款项,出纳有权对未经审批的支付单拒绝付款。

第十条 财务相关岗位设置应严格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银行印鉴、网银U盾、支付密码必须分开保管,管钱和管账相互制约,具体规定见联合丽格《不相容岗位管理制度》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付款单据或报销单据必须严格按照《联合丽格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报销规范要求填写,要求内容正确、完整、不得涂改。报销人和领款人应据实填写,不得漏填。并附相应的原始凭据,如发票、合同及其他凭据等。

第十二条 各项付款应严格按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办理,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款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对方单位账户,如对方要求付款至其他账户,必须要求提供加盖印章的付款委托书。

第十三条 出纳支付款项后应立即在付款单/报销单及附列单据上加盖“付讫”章,以避免重复付款。

第十四条 支票或现金一旦签发支付,应立即由领款人签收以表明责任的转移。

第十五条 各岗位责任及义务:

(一)总经理有责任全面确保付款申请业务经手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分离;具体申请事项已经审核;

(二)申请人保证付款申请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整理粘贴单据并填写申请单据;

(三)部门负责人保证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四)会计人员应与账载记录或相应的合同条款核对,确保支付事项合理、金额准确、单据合规并已经审核;

(五)财务负责人根据资金状况及申请付款内容的紧要程度,决定批准相关申请的时间;

(六)出纳人员应确保所有付款都已获审批,单据及附列凭据均支持相应付款申请。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联合丽格及各机构报销申请人应保证申请事项的真实、准确,不得将个人或他人非由联合丽格及机构承担的费用提起报销申请。如发现报销申请人违反公司制度要求,在公司报销非相关费用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已报销款项,并处相等金额0.5~2倍的罚款,同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情形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 联合丽格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各机构科室负责人、经营院长、业务院长应恪尽职守,审慎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审核费用报销申请。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同意费用申请人将个人或他人非由联合丽格及机构承担的费用提起报销申请。如发现费用审批人违反公司制定要求,同意费用申请人在公司报销非相关费用的,视为费用申请人的相关利益人,相关款项无法追回的,由相关审批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处相等金额0.5~2倍的罚款,同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情形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若有欠详之事项,可依公司即时发布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施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与本制度内容相同或者相抵触的制度文本和规定一律失效,需要修改的制度文本或者规定应该遵照本制度予以修改。

附件一

联合丽格总部财务审批流程

附件二

联合丽格内部机构财务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