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截然不同的修辞传统

一般认为,修辞学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西西里。僭主色拉西布洛斯(Thrasybulus)被推翻,人们为了讨回政府没收的土地财产而纷纷发起法律诉讼,修辞学由此应运而生。因此,也可以说,修辞学的诞生即归功于法律诉讼发展的需要。[1]雅典时期希腊实行“陪审法庭”制度,法庭当事人通常没有律师的帮助,只能孤身一人参加诉讼,并尽最大可能说服陪审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判。“十分自然地,胜败大部分要取决于演说时能打动群众偏见的那种技巧”[2]。修辞学因而作为一种“说服”技术而得到空前的繁荣发展。与逻辑和语法相比,中世纪的修辞学地位日渐衰微。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修辞学的地位回升,成为学校教育的必修功课,其功能则在于培养一种具有罗马共和精神的“公民美德”。[3]然而文艺复兴时代的修辞学已经无法恢复雅典民主和罗马共和时代的无限风光,随后渐渐成为一种浮夸“文风”(style)的代名词,进而受到后继者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蒲柏(Alexander Pope)、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等人诟病。17和18世纪英国皇家学会对莎士比亚的浮夸文风更可谓是口诛笔伐。[4]

事实上,早在柏拉图时代,人们已经开始批评修辞学是一种混淆黑白的空洞辞令。色诺芬借赫莫杰尼斯(Hermogenes)之口告诫苏格拉底:法庭上的审判员喜怒无常,有时会将无辜的人判为有罪,有时则因为感情用事,把罪犯宣布为无罪。在这样的法庭上,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修辞术。[5]智者学派高尔吉亚(Gorgias)则声称,修辞术几乎可以让演说者在法庭上如鱼得水、为所欲为。一个人只要掌握了修辞术,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说服法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判,而关于正义和不义的法律知识反而是无关紧要了。(454b-e)[6]苏格拉底针锋相对地指出,辩论术是一门有用的艺术,但是仅仅为了取悦听众而取悦听众,并不能让人们真正地得到关于善的知识。修辞术也许是令人愉悦的,但却与真理和正义无缘,更无法给人提供真正的教益。[7]无论是色诺芬,还是苏格拉底,均给人这样一种印象:修辞术旨在说服法官或陪审团,无视法律和真理,因而与公平和正义无缘。颇为有趣的是,在莎士比亚《裘力斯·凯撒》的凯撒葬礼演说一场戏中,布鲁图斯和安东尼均异口同声地宣称各自的演说没有任何修辞术色彩。布鲁图斯以其高贵的人格为自豪,在语言上刻意简洁、流畅、自然,对一切辞藻的堆砌不屑一顾。雄辩如安东尼者也说自己“不是一个像布鲁图斯那样能言善辩的人”(3.2.208),“不过是一个老老实实、爱我的朋友的人”(3.2.209—210):

因为我既没有智慧,又没有口才,又没有本领,我也不会用行动或言语来激动人们的血性;我不过照我心里所想到的说出来;我只是把你们已经知道的事情向你们提醒,给你们看看亲爱的凯撒的伤口,可怜的、可怜的无言之口,让它们代替我说话。(3.2.212—217)

不过,根据加里·威尔斯(GarryWills)的最新研究表明,无论是布鲁图斯还是安东尼,均运用了高超的修辞术,均通过掩盖各自演说中的修辞色彩而达到最大的修辞效果。[8]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反修辞”的政治姿态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可谓是一脉相承。

另一方面,修辞学不仅包括语言的修饰和风格,而且还是作为实践哲学的分支,是一种辩证思维方式,其目的是探究真理。如当代学者珍妮弗·理查兹(Jennifer Richards)指出,“修辞的用处不仅在于它教会我们如何说服他人,而且因为它使得我们学会自我反思”,修辞学代表着批判思维的开始。[9]纵观西方漫长的修辞学发展史,亚里士多德可谓是开辟了一条与柏拉图截然不同的路径传统,对后世司法进程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巨大影响。《修辞学》很可能是亚里士多德系列讲义的汇总,同时也是对柏拉图《高尔吉亚篇》《菲德罗篇》的回应。在《修辞学》中,亚里士多德对某些修辞演说家煽动听众怜悯、愤怒等情绪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修辞学是“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是“发现”和“展现”知识的技艺,因此是一种哲学思辨活动。(1355b)[10]爱德华·哈里斯(Edward M.Harris)也认为,法律与修辞之间也并非是此长彼消、水火难容的关系。古往今来的人们对雅典法庭受修辞术煽动的消极批评不断,但不能忘记:雅典人对于法治的珍视和推崇不能因此而遭到抹杀;雅典人也许不具备高超的法律审判水准,但他们的理性判断能力同样不能被全盘否定。[11]换言之,诉讼性修辞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证据,与法律并无根本分歧。在此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试图在说服听众的实用功能之外,为修辞学提供一个可靠的逻辑和哲学基础。在莎士比亚戏剧中,同样不乏修辞作为一种逻辑推理和言语行为的案例。以《罗密欧与朱丽叶》(1595)为例,在亚瑟·布鲁克(Arthur Brooke)的原型故事《罗密欧斯与朱丽叶的悲剧历史》(1562)中,当劳伦斯修士被怀疑与罗密欧与朱丽叶之死有重大嫌疑时,只是轻描淡写地重复了前面发生的故事,而在莎士比亚的版本中,劳伦斯使用了非常典型的诉讼式修辞证明自己无罪。[12]到了《哈姆雷特》(1600),诉讼式修辞所起的作用已经不仅是散见于不同人物的台词或演说中,而是支撑起了整个剧本的大结构。从全剧一开始,哈姆雷特就必须肩负起复仇的使命,然而鬼魂的话是否可信,是否应该为父报仇,并非是一个黑白分明的简单判断问题,而是进退两难的伦理悖论。[13]自始至终,哈姆雷特都需要权衡利弊、去伪存真,从而扮演一个“法官”的角色。[14]在《奥塞罗》《一报还一报》《终成眷属》等剧中,诉讼式修辞的影响也几乎随处可见。[15]

《罗密欧与朱丽叶殉情》,1809年,作者:HenryFuseli

[1] Jennifer Richards,Rhetoric.New York:Routledge,2008,p.19.

[2] 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8页。

[3] Jennifer Richards,Rhetoric,p.6.

[4] Gary Taylor,Reinventing Shakespeare:A Cultural History,from the Restoration to thePresent.New York:Weidenfeld&Nicolson,1989,p.34.

[5] Cf.Edward M.Harris,“Law and Oratory”in Ian Worthington,ed.Persuasion:GreekRhetoricinAction.New York:Routledge,1994,p.130.

[6] Plato,Gorgias.trans.Robin Waterfiel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7] Ibid.

[8] Garry Wills,Rome and Rhetoric:Shakespeare’s Julius Caesar.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1.

[9] Jennifer Richards,Rhetoric,p.166.

[10]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3页。

[11] Cf.Edward M.Harris,“Law and Oratory”,pp.130—152.

[12] Quentin Skinner,ForensicShakespea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53.

[13] 特别是根据鬼魂的描述,它很可能居住在“炼狱”之中,而在哈姆雷特生活的新教世界中,“炼狱”完全是天主教神学捏造出来的场所,一个子虚乌有之地。在该剧中克劳狄斯独自祈祷时忏悔杀兄的真相以前,对于不知情的观众而言,根本无法判断鬼魂的话是否可信。Cf.Stephen Greenblatt,HamletinPurgat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

[14] 如朱苏力指出,虽然就制度的名称而言,哈姆雷特不是一个法官,但是就“思考的境况而言”,哈姆雷特更类似一个司法裁判者。“尽管《哈姆雷特》的核心也许不是讨论司法的问题,但是它对于从直观上理解司法的核心问题、理解法官的视角和难题却有巨大的启发和震撼。据此,《哈姆雷特》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司法的经典作品。”参见朱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292、295页。

[15] Cf.Quentin Skinner,ForensicShakespeare,p.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