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洛克的困惑: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研究
- 冯伟
- 4239字
- 2020-07-09 15:57:47
二、律师与修辞术
如果把修辞定义为一种不光彩的说服技艺,那么律师则是靠这种不光彩技艺谋生的专门职业者。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律师职业常常带有贬义色彩,这些负面评价又大多与修辞学传统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在古希腊,与律师职业最相近的是智者学派,他们教人辩论,在法庭上靠诡辩打赢官司,以炫技自夸,但却受到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鄙视。在莎士比亚时代乃至今日世界,法律都是人们心目中正义的象征,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却决定他们必须秉承以委托人为中心,甚至不问是非。似乎任何罪犯嫌疑人只要肯出钱,都可以聘请律师“收人钱财,与人消灾”。在莎士比亚戏剧中,律师常常给人以颠倒黑白、唯利是图的印象。在《罗密欧与朱丽叶》第1幕第4场中,茂丘西奥描述“春梦婆”,说这个使人做梦的精灵,“经过律师们的手指,他们就会在梦里伸手讨讼费”(1.4.77—78)。《驯悍记》中特拉尼奥则说,“我们应该像法庭上打官司的律师,在竞争的时候是冤家对头,在吃吃喝喝的时候还是像好朋友一样”(1.2.272—275)。在《李尔王》中,弄人与肯特之间也有一段类似的对话调侃律师:“肯特:傻瓜,这些话一点意思也没有。/弄人:那么正像拿不到讼费的律师一样,我的话都白说了。”(1.4.112)《哈姆雷特》对于律师也不无揶揄讽刺:
《哈姆雷特与掘墓者》,1839年,作者:EugèneDelacroix
谁知道那不会是一个律师的骷髅?他的玩弄刀笔的手段,颠倒黑白的雄辩,现在都跑到哪儿去了?为什么他让这个放肆的家伙用龌龊的铁铲敲他的脑壳,不去控告他一个殴打罪?(5.1.90—94)
如波斯纳等众多研究者指出,律师在英语文学中一直都是一个不受人欢迎的形象。不但在乔叟、莎士比亚、狄更斯等经典文学作品中,律师大多是一个负面形象,[1]普通民众也对律师极尽讽刺之能事,甚至有专门嘲讽律师的笑话门类——律师笑话。中国古代的讼师行业也是一个地下行业,讼师没有合法的社会地位,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常常靠敲诈勒索,坑蒙拐骗为生。据《吕氏春秋·离谓》中的记载,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邓析可以称得上是我国最早的讼师。邓析能言善辩,精通法律,且乐于帮人打官司:
与民之有狱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2]
然而邓析虽然能言善变,却最终被执政者子产处死。[3]此后历朝历代都严禁律师行业,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棍”“哗徒”,立法严禁。后世有关讼师的记载也都是一些善于舞文弄墨、包打官司、颠倒黑白的丑恶形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在于儒家政治的强大传统,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正如刘星指出:
中国法律思想的一些理论不太喜欢这类职业的自发蔓延,一方面,是担心这样的蔓延导致了过多的法律之外的自由言论,从而使平民百姓无所适从、人心浮动、“是非不分”;另一方面,则是最为担心这种蔓延动摇了君王“法律统一”的基础,使人在法律之内发展异端邪说,形成对抗君王法令的另外一路“法律知识”。而那种“知识”一旦形成,加上执法权力的独立自治,人们就会看到一种不同的法律世界。这才是关键之中的要害。[4]
与中国古代一样,西方最早的法律从业者也无需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而只要有着丰富的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判断能力足矣。不过到了亨利六世时代,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JohnFortescue)开始赋予法律职业以神秘性,主张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5]1608年,大法官爱德华·柯克(EdwardCoke)与詹姆士一世的著名争论更是英国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过程中里程碑式的进展。柯克认为,英国传统中的习俗和惯例蕴含了无穷智慧,这些智慧闪耀在英国普通法的伟大传统中,任何试图改变古老法律的做法注定是危险的,任何人都不应自认比法律更有智慧。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它。詹姆斯一世虽然是天纵英才,也无法取代法官的理性判断。[6]需要指出:英国普通法体系是一种极端拘泥程序的法律,每一种诉讼都要以一种特定的令状开始,这种令状是以国王名义发布的书面命令,责令被告到法庭应诉。选择令状错误,就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令状最多时竟有76种之多,当事人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根本无法开始诉讼,律师服务因此出现很大的市场。与此同时,英国司法程序又极为复杂,审判过程极为缓慢,哈姆雷特也因此抱怨人世间“法律的迁延”(3.1.74)。虽然巧舌如簧的律师是伦敦舞台观众和英国民众的嘲讽对象,但高度的专业化也使得法庭成为一个外部权力机关难以涉足和干预的领域,从而保持了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独立性。在某种意义上,柯克与詹姆士一世之争既是国王与法律的权力之争,也是法律专业化的确立。与莎士比亚生活的伦敦一样,《威尼斯商人》中也展现了一个繁荣贸易促生出来的法律群体。随着民事诉讼的大量涌现,威尼斯社会越发注重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知识。在鲍西娅出庭以前,威尼斯的公爵即提到“一位年轻有学问的博士出席我们的法庭”(4.1.143),接下来尼莉莎更是进一步烘托出鲍尔萨泽君精湛、广博的法律学识:
( 读)“尊翰到时,鄙人抱疾方剧;适有一青年博士鲍尔萨泽君自罗马来此,致其慰问,因与详讨犹太人与安东尼奥一案,徧稽群籍,折衷是非,遂恳其为鄙人庖代,以应殿下之召。凡鄙人对此案所具意见,此君已深悉无遗;其学问才识,虽穷极赞辞,亦不足道其万一,务希勿以其年少而忽之,盖如此少年老成之士,实鄙人生平所仅见也。……”(4.1.149—156)
相形之下,在中国古代,以清朝为例却始终没有出现这样一个专业法律群体。正如有学者指出,“清朝官员大多不谙法律”[7],“正规学校教育和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直接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书役等人所需的法律知识,大致都由自修、历练而得”[8]。刘星则进一步分析了近代中国没有出现法律职业群体的重要原因:
除了中国自古以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9]的思想传统以外,“中国古代没有什么现代意义的‘法官’角色。虽说《商君书》讲到了‘法官’两字,可是这个‘法官’一词和‘一般官吏’一词是通用的。……县官无所不管,在其身上看不到一个独立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一个法律上的独立权力。这样,也就没有‘法律职业’这个问题了。”[10]
又如中国宋朝在物质文明和科学技术层面均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最终却难以为继,对此黄仁宇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的民法极不发达,且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专业和影响广泛的律师和法官群体。
(宋朝)“既无财力遍设法庭,也不容各地地方习惯自创系统,同时小民不能聘用律师。如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县级官僚万能,他们所能掌握的也是简陋的刑法。政府管制之所不及,则靠宗法社会的家族首长支撑。”[11]
然而任何一枚硬币都有两面,随着英国法律的日益膨胀发展,法律越发专业化、职业化和复杂化,造成了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理性的隔离,法律走向自我封闭的高墙之内。法律在后来的发展中走向了高度技术化,司法和立法的主体仅仅剩下法官和律师,特别是当律师口中充满了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时,平民百姓为此感到恐惧和焦虑也就不足为奇了。哈姆雷特为此挖苦英国律师:
哼!这家伙生前也许曾经买下许多地产,开口闭口用那些条文、具结、罚款、双重保证、赔偿一类的名词吓人;现在他的脑壳里塞满了泥土,这就算是他所取得的罚款和最后的赔偿了吗?他的双重保证人难道不能保他再多买点地皮,只给他留下和那种一式两份的契约同样大小的一块地面吗?这个小木头匣子,原来要装他土地的字据都恐怕装不下如今地主本人却也只能有这么一,点地盘,哈?(5.1.90—102)
鲍西娅代表的法律专家阶层,操纵着日益庞大的法律知识王国。在一阵匪夷所思的宣判以后,茫然失措的夏洛克近乎失语,只有一句“法律上是这样说的吗?”(4.1.309),然而这又岂止是夏洛克一人的困惑呢?在伊丽莎白时代,律师在英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人们既要依靠律师的服务,又觉得复杂的法律使人不知深浅、全靠律师摆布,消极的律师形象正是英国社会焦虑的反映。《亨利六世》中杰克·凯德带领平民暴动,屠夫迪克的革命口号“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杀死所有的律师”,未尝不是反映了律师的民间形象,而这种憎恶情绪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阶层操纵法律、颠倒正义的勾当有直接关系。[12]不过,这句著名台词究竟是代表了莎士比亚本人对律师职业的鄙夷之情呢,还是对流氓无产者的讽刺,抑或是对于无政府主义的恐惧呢?鉴于该句台词的多重解读可能,莎士比亚本人对待律师的真实态度,恐怕永远都将是一个迷。[13]
[1] Richard A.Posner,LawandLiterature.,p.57.
[2] 吕不韦:《吕氏春秋·离谓》,陆玖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649页。
[3] 参见郭建:《中国讼师小史》,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年。
[4] 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99页。
[5] 约翰·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袁瑜埩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6] 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6页。
[7] 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4页。
[8] 同上书,第238页。
[9] 韩非:《韩非子》,阙名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56页。
[10] 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第195—196页。
[11]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第178页。
[12] 如丹尼尔·科恩斯坦指出,这句台词仅仅只有10个单词,但却是有关莎士比亚与法律问题流传最广的一段名言。也许本是莎士比亚的一句戏谑之语,在美国却被商家印制在T裇衫、咖啡杯子、枕头,以及各种小纪念品上。颇为反讽的是,尽管这句台词非常著名,但几乎很少有人能够确切说出它出自哪部作品。台词虽然有名,但包含该句台词的作品《亨利六世》(中篇)则没有那么著名了。该剧很可能创作于1591年,是莎士比亚早期作品之一,主要讲述了亨利六世24岁到34岁,公元1445—1455年间的英国历史,侧重国王所属兰开斯特家族(红玫瑰为家徽)的衰落和约克家族(白玫瑰为家徽)的逐步兴起的故事。1450年,伦敦爆发了凯德领导下的伦敦手工业工人起义,该剧第4幕第2场讲述的正是是工匠们造反的场景。由于该句台词被无数次地简单重复和大规模的机械复制,以至于即使从未阅读过任何莎士比亚作品或观看过莎士比亚戏剧的人也对之耳熟能详。Cf. Daniel J.Kornstein,Kill All the Lawyers?:Shakespeare’s Legal Appeal,pp.22—35.
[13] 丹尼尔·科恩斯坦认为,该剧台词至少有三层含义:(1)表面意义,即剧中人物对律师行业的敌视和憎恨;(2)从另一侧面看,这段话反衬出律师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在社会上的广泛影响;(3)批评那些巧舌如簧、搬弄是非,曲解法律的“讼棍”。Daniel J.Kornstein,KillAlltheLawyers?:Shakespeare’s Legal Appeal,p.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