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改革中的乡镇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培养——一个德国的模式

北京大学历史系 徐 健

在《格伯哈德特德国历史手册》中,市民社会(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英文为“civil society”)被界定为人类摆脱自然状态或野蛮状态的文明进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指人们通过辛勤的劳动和贸易活动获得财产的过程,其代表是早期苏格兰经济社会学派思想家休谟和亚当·斯密以及法国的百科全书派。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指人们通过接受教育,积极参加社团和政治生活推动文明的发展,这就是莫泽尔·门德尔松所描绘的文明社会。三则是思想和社会观念上的,指人们摆脱地域界限,解除出身和等级限制的过程。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的市民社会崇尚的是对自由思想和个人权利的追求。18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概念又增添了新的政治内涵,它还可以是市民反对专制统治,与国家权威特别是绝对主义国家抗衡的社会力量。市民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公众舆论和在议会中的发言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1]从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来看,拥有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市民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自由权和财产权的获得则是产生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前提。

“市民社会”的概念源于欧洲,它是欧洲近代以来的发展方向。一个国家中是否存在市民社会是衡量该国政治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德国向现代社会的迈进始于19世纪初的改革运动,改革的思想源于法国启蒙运动所传播的普世精神,即对大众主权和民族精神的热爱以及对自由和民主的热烈追求。德意志的改革运动以普鲁士改革为代表,是全方位进行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教育制度等各个领域。但是无论是哪个方面的改革,围绕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