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1)交强险对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为死亡伤残1万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

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2.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标的在投保或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确定,对于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

3.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

4.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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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赔付是指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中,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都将导致比例赔付。举例说明如下: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按照6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如果车辆碰撞后需要2万元修理费(假设是自己车的全部责任,并已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只赔偿1万元,计算方法是:赔款额=修理费×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同样的事故,如果按照12万元足额投保,将得到保险公司2万元的全额赔付。

5.车辆保险赔款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按不同情况根据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公式计算。

1)保险车辆若发生全部损失,且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2)保险车辆若发生全部损失,当保险金额达到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费用。

即:赔款=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3)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应付赔偿金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应付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