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地点

(一)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地点

1.一般规定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特殊规定

(1)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36个月)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4)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个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申报地点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申报地点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申报地点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具体纳税地点如下。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6.纳税人取得其他分类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申报地点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申报地点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