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战
- 计敏 肖亮华
- 944字
- 2024-10-31 23:20:44
六、减免税
(一)法定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法定减征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还应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文件减免
在此仅对2019年以来发布的减免税文件做一个汇总,具体如表1-12所示。
表1-12 2019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文件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