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号意指三分式

上文说过,皮尔斯没有听说过索绪尔及其理论,他的符号学不是针对索绪尔而提出的。但是几乎索绪尔所有的原理,在皮尔斯那里都有另一套不同说法,当代符号学由此得到宝贵的模式比较机会。与索绪尔的能指/所指两分法不同,皮尔斯提出符号三元素方案,得到了当代符号学界的广泛支持,本书也尽可能不用能指/所指这一对概念。

皮尔斯把符号的可感知部分,称为“再现体”(representamen),这相当于索绪尔所说的能指;但是索绪尔的所指,在皮尔斯那里分成了两个部分:“符号所代替的,是对象(object)”,而“符号引发的思想”称为符号的“解释项(interpretant)”。(14)

皮尔斯的三分方式,不仅是比索绪尔理论多了一元,更主要是强调了符号表意展开延续的潜力。“对象”比较固定,在符号的文本表意过程中就确定了,不太容易随解释而变动,而解释项完全依靠接收者的解释努力才能产生。这样分解,就把符号过程的重点放到了接收这一端,为符号学的许多难题提供了钥匙。

皮尔斯是个非常奇特的思想家,也许是因为几乎没有在大学任教,也没有写专著(他生前唯一的一本小册子,讨论的是天文观察如何使用光谱仪),他完全跟着兴趣走,研究领域过于广泛。他自称主要研究逻辑,但他也是数学家、哲学家、化学家,他的主要工作范围是认识论与形而上学。但是今日回顾,他的历史地位主要是为现代符号学打下了基础。他关于符号学的研究前后经历许多年,散见于许多笔记与书信,用语不免有点混乱,也有不一致之处。例如他的符号分类法过于复杂,有的分类也不见得很有用。他对符号学的任何方面都做三分,范畴过于整齐难免削足适履。本书避免逐一讨论皮尔斯所有的符号学观念。甚至这个起头的符号表意三分式,也不能照搬。“再现体”这个术语很准确,但是拉丁词representamen西文太累赘,不方便。皮尔斯自己有时直接用“符号”这个词代替。本书为了行文简便,也经常用“符号”或“符号载体”代替“再现体”。

但是皮尔斯的另外两个术语非常重要。把符号直接所指的称为object,这个词本身有语义困惑。中文把object翻译成“客体”,因为西文本身就不清楚。权威的《简明牛津词典》上对object给出三条定义,object可以是:

(1)“一件可见到或可触摸的物体”(a material thing that can be seen or touched)。

(2)“行为或感情针对的人或事物”(a person or thing to which action or feeling is directed)。

(3)“独立于思考心智即主体的东西”(a thing external to the thinking mind,subject)。

三个不同定义,汉语中竟然都恰当、正好地译为“客体”,应当说把事情弄得更糊涂了。第一条,可感知之物是客观存在,所以中文叫“客体”;第三条,与主体相对之物是主体外之客,所以中文也叫“客体”。而中文的“客体”,词典解释是“在人类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15)。正好综合了上面第一和第三两个定义,这样中文就混淆了物理客体与心智客体,似乎所有的心外之物都不言而喻是物的存在。究竟这个“客体”是否“独立存在”?我们不需要在符号学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而符号的表意指向,恰恰是上面说的第二种object,即“行为或感情针对的人或事物”。因此,本书采用赵元任1926年所作中国第一篇符号学论文《符号学大纲》(16)的说法,把符号学中的object一词译为“对象”,而不译为“客体”,避免与西语第一或第三种意义纠缠,也避开与中文词典纠缠。

应当说明,object第一义“物”,仍然在文化符号学中广泛使用,例如博德利亚的《物体系》(The System of Objects)。(17)只是“客体”一词务必慎用。本书第十五章讨论符号“主体”时,会详细讨论。

这个译名问题,不仅是解决中文的混淆,也是理解皮尔斯的符号学的关键。皮尔斯在指明符号成分下定义时说:“符号替代(stand for)某事物,即它的object。不是在每个方面都替代那个object,而是指称其理念,有时我称为‘再现体的理由’。理念(idea)在此应当大致上理解为柏拉图的意思,也是我们平时习用的意思。”(18)他的意思是,与符号关联的object并不是实在之物,而是符号的理念式意指对象。

服膺实在论的莫里斯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他认为不仅符号载体是个“物理事件”,其“指称”(referent,有时他作denotatum),也是“物质上存在的刺激物客体”(physically existing stimulus object)。在莫里斯看来,符号载体与其直接对象都是物质的,因此是物理上的个别物对应客观存在的个别物。

关于符号世界与物世界如何对应,皮尔斯与莫里斯提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符号载体必须能被感知,才能触发符号表意过程,莫里斯说它必须是个“物理事件”(也就是说不一定是物质的,但必须是个物理过程),应当说是对的。但莫里斯说“符号的直接指称”必须是物,直接与皮尔斯的看法冲突。此处先把“对象”究竟是什么放一放,放到本章后面讨论。

符号的第三元素,即“解释项”的提出,是皮尔斯的妙笔。皮尔斯再三强调,正因为符号有解释项,任何符号必须有接收者。笔者在第二章“潜在符号”一节讨论过:没有被接收的符号,只是不完整符号。没有一种分类能够穷极符号的变化,皮尔斯的各种分类,也不见得穷尽了符号意义解释的各种层次。解释项与“对象”分开,对当代符号学的成形,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皮尔斯并不是第一个明白意指过程三分的人,他只是第一个对此提出斩钉截铁的明确定义的人。钱锺书是最早注意到皮尔斯理论,并加以发展的中国学者,《管锥编》用相当长的篇幅讨论了皮尔斯的这个见解。(19)钱锺书直接引皮尔斯的符号学,以及瑞恰慈的语义学来解释这个三项关系。他指出现代符号学这个“表达意旨”(semiosis)过程,实际上墨子(《小取》、《经说》)、刘勰(《文心雕龙》)、陆机(《文赋》)、陆贽(《翰苑集》)等都已经论及,只是用词稍有不同。可以把钱锺书的看法画成这样一张简表:

钱锺书:符号-事物-思想或提示

皮尔斯:sign-object-interpretant

瑞恰慈:symbol-referent-thought of reference

墨子:名-实-举

刘勰:辞-事-情

陆机:文-物-意

陆贽:言-事-心

上表中,关键是对第三项的理解。陆贽的“心”、刘勰的“情”,与瑞恰慈类似,有心理主义(psychologism)倾向。(20)墨子与陆机的用词比较符合现代符号学的观念。“举”则是皮尔斯描述的符号过程特点,“以名举实”就是引发,指向“符号的效果”(effect)。(21)至于第二项object,钱锺书称为“事物”,这比现在符号学界的通用译法“客体”准确多了。“事物”,则可事可物,也就是墨子所说之“实”。

在此我们顺便提一下佛教的因明学(Hetuvidya)中的三分式。玄奘在中国传“唯识宗”,介绍因明为佛教“五明之学”之一:“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立正道。”大乘时代的古因明学,集中讨论“义”,惜都失佚不传。

公元5—6世纪出现小乘佛教的新因明,陈那(Dignāga)为其奠基大师,陈那作《集量论》,集中讨论“量”,开创“量论因明学”。量即感知、认识。陈那原作失佚。现有陈那论著大部分来自藏传本。1928年吕澄作《因明入正理论讲解》,使因明论重新传入中国。熊十力作《新唯识论》,使玄奘唯识论与现代哲学接轨。令人惊奇的是,陈那也提出认识的三分式,即所量、能量、量果。所量,谓被量度者;能量,谓量度者;量果,谓知其结果。心识的作用作分别:相分即所量,见分即能量,自证分即量果。(22)“所量”为认识对象,“能量”为认识能力,“量果”是认识的结果。陈那的“能量-所量-量果”的三分式,成为索绪尔术语汉译“能指”、“所指”的来源,但陈那的第三项“量果”,接近皮尔斯的“解释项”,因此,因明学是“皮尔斯式的”。

这个三联式,实际上成为二十世纪论辩意义问题的各种符号学、语言学、语言哲学学派最后都同意的一个基础。对意义的分解,各家使用的术语不同,方式却都有点相近,大致可以列出下表:

对象(object)/解释项(interpretant)——皮尔斯

指称(referent)/指称的思想(thought of reference)——瑞恰慈

字面的(literal)/语境的(contextual)——瑞恰慈

外延(denotation)/内涵(connotation)——叶尔姆斯列夫

指向(denotatum)/意味(significatum)——莫里斯

外包(extension)/内包(intension)——卡尔纳普

指称(referent)/意味(significance)——雅柯布森

意义(meaning)/神话(myth)——巴尔特

词典式解码(dictionary)/百科式解码(encyclopedia)——艾柯

含义(Sinn)/意义(Bedeutung)——赫许

以上各家之论,并不完全对应,但大致上各论者都看到,意义必须分成两个部分:直接义、延伸义。艾柯的“词典式解码/百科式解码”;班维尼斯特“字面的/语境的”两种说法比较清楚,也比较贴近外延与内涵的区分。其中引起最多争议的恐怕是赫许的“含义/意义”两分方式,赫许是为过于散乱无标准的释义找一个“有效解释”的立足点,在他看来:“含义”是文本固有内在的,与作者意图有关的,不随时代、文化、解释者变化;而“意义”则是外在的,是解释行为的产物,是随语境变化的开放的产物。(23)他的这个分割遇到严重挑战,许多论者提出“含义”也难以封闭固定,更难作为解释“有效性”的标准。(24)应当说,赫许的观念不容易站住脚。

艾柯指出,外延是“所指物在文化上得到承认的潜在属性”,而内涵“未必对应所指物在文化上得到承认的潜在属性”,他这个观察很犀利。符号意义随着文化的具体安排而变化,这点本书在第十章讨论元语言时,将进一步分析。

但艾柯又说:“内涵必然取决于先行的外延。”(25)这就恐怕有失察之处了。有不少符号,对象并不存在,例如仪式符号(凤凰、麒麟等图腾符号)、艺术符号(例如夏加尔在空中飞的人物,达利融化的表)、政治符号(例如“托派取消派”、“右派分子”、“走资派”),很多符号并没有对象,而是直接引向解释项(右派是反动派),从这个解释项重新出发的符号过程,才创造相应的对象(例如每个单位都划出一定比例的右派分子,画廊礼品店出售达利式的橡胶手表)。皮尔斯符号学之所以比索绪尔适用于文化分析,原因正在于此。

外延是符号的直接指称,也就是皮尔斯说的“对象”。内涵则是对象各种属性的总和,包括暗示意义。内涵实际上是没有边界的,可以无限延伸的。符号学关注的重点内涵,正如巴尔特所说,符号学家是“内涵科学家”(scientist of connotations)。

这一系列术语指出符号意义的复杂性,研究意义的学者不可能躲避这种最基本的分化。巴尔特认为:“物永远是一个符号,有两个坐标加以规定,一个是深度象征的坐标,一个是扩大的分类坐标。”(26)可以说,对象落在“分类坐标”上,解释项落在“深度象征坐标”上。

皮尔斯认为理据性不同的符号,其对象与解释项的重要性有别。他说:“指示符号是这样一种符号,如果其对象被移走,符号会一下子失去使它成为符号的那种特性。但如果没有解释项,它却不会失去那种特性。”(27)他的意思是,指示符号的目的,是把接收者的注意引向对象,对象如果消失,注意就落空。的确,比起其他符号,指示符号的对象更为明确。例如用书包抢座位,座位这对象重要。此符号也可以引向“不公平”或“客满爆棚”的解释,但是符号距离远一些。而跳过对象直趋解释项,是多种符号的特点。本书第十四章“艺术符号学”会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