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号学:原理与推演(修订本)
- 赵毅衡
- 5621字
- 2020-08-29 04:06:50
6.艾柯七条与类型问题
符号学有一个根本性的大难题,至今没有结论:符号表意的“对象”究竟是个别物,还是概念或类型?索绪尔认为“所指”必然是个概念,不是具体的个别物。皮尔斯则把符号与对象的关系分成三种:质符(qualisign)、单符(sinsign)、型符(legisign)。质符大致相当于我们说的“符号载体”,是符号感知,后两者是符号表意的不同相位:单符是符号的每次出现,后来改称为“个别符”(token);型符是指向概念的符号,后来改称“类型符”(type)。例如,在本书中,“符号”这个词用了好多遍,每一次出现都是一个单符或个别符,但它们都是同一个型符或类型符(即“符号”此词的对象)。如果同属一个型符的单符完全一样,例如“符号”这个词每次的写法相同,就成为一个“副本”(replica)。“副本”与本书前面说到过的“重复”(double)不同。副本是指向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符号,作为“质符”可以外形不同,作为“单符”却相同。例如THE,The,the;(55)而“重复”是从外表到意指完全相同。副本外形不一定重复,而重复是感知上完全一样,例如一幅画制成的上万张印刷品,都是“重复”。(56)本书第三章第五节说过,重复之间,除非特殊安排,并非符号关系。
皮尔斯一再说:“所有的规约符号都是型符。”他的意思是,符号的意义必然指向一个类型,一个集合:“它不是一个单独的对象,而是一个普遍的类型。”他又说,“作为一个符号,型符也必须在一个存在的东西里具体出现。但是,具体化的过程不影响符号的特征”(57)。
这是不是说所有的“单符”(sinsign)都只是型符(legisign)的特例?(58)是否所有的个别符(token)只是假象,一旦被认识被理解,就只可能是类型符(type)?甚至反过来,先有类型,然后才有符号?皮尔斯其实没有说得如此一干二脆。
但艾柯在讨论符号定义时,就把这个问题说得非常绝对。在《符号学与语言哲学》一书中,艾柯专章辩论镜像是否为符号,为此提出关于符号的七条定义,他认为自我镜像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因此镜像不是符号。(59)艾柯的讨论相当详细,而且一步步推演到哈哈镜、彩虹、照相、电影、现场电视转播等镜像的延伸变形。他的论辩是:镜像不能算符号有七个原因,而在上述延伸变形中,这些非符号的条件一步步消失,成为符号。对艾柯七点,李幼蒸作了详细反驳。(60)这个讨论不仅局限于镜像,而且涉及符号的基本品质,符号学家们分歧如此之大,很令人惊奇,值得详细引述并细辨。下面笔者逐条辨析“艾柯七条定义”,与李幼蒸的反驳意见,附上笔者的理解。
艾柯第一条:“前件有在场并可感知的潜力,后件通常不在场。”艾柯用“前件/后件”来代替“能指/所指”这对术语:前件必须可感知,后件(必须)不在场,不然符号过程就失去动力。本书第二章已经讨论“不在场”问题的复杂性:火是烟的成因,两者并不是符号关系;火没有被见到,烟指向了火,这才是符号关系。艾柯的术语“前后件”,容易引起误会,因此连他自己也没有坚持使用这对术语。
艾柯认为镜像不同,镜像的“指称物”不可能不在场,镜像是“两个在场之间的关系”,因此镜像不是符号。参考上面关于烟与火关系的说明,笔者认为镜像的物理成因,与镜像的意指对象,虽然是同一个“我”,在意义上是不同的。只是镜像的符指时空距离接近到几乎消失,让人觉得符号与其对象同时在场。其实不然,镜像的解释项依然不在场,不然一个人无须照镜子。
艾柯第二条:“因此,前件可以(may be)无后件单独产生。”艾柯的例子是演习中用化学品冒烟,实际上没有火。而镜像不可能没有后件,因此镜像不是符号。笔者要争论的是,“可以无后件”不是符号的必然条件,只是某些符号有此潜力而已。本书第二章第六节讨论的“潜在符号”,都没有后件。
艾柯第三条:“符号可以用来撒谎:前件无需后件作为其必要或有效的原因,只是假定由后件造成”,而镜像不然。他说:“我们可以制造假镜像,但是无法‘使用与通过’(with and through)镜像撒谎。”艾柯这种说法,是坚持他对符号学的“撒谎学”定义。魔术中常用镜子,明显是在用镜像撒谎,艾柯的辩解是镜子没有撒谎,只是被用来制造“假镜像”,这个分辨难以成立。
李幼蒸拒绝讨论这一条,他说:“说谎功能问题,可以不在符号学理论中讨论。”(61)符号学既然是“意义学”,无法回避“谎言”、“真相”这些有关意义的重大问题。关于艾柯的“符号撒谎原理”,本书第十二章将细细讨论。至于艾柯说镜像不撒谎,他可能过于恭维镜像了。镜像完全可能有意误导,上过服装店穿衣镜之当的朋友,请站出来作证。艾柯在此章后文中讨论到“扭曲镜像”、“遮蔽镜像”等,认为这些镜像已经开始有“符号过程的”(semiosic)。艾柯自己也认为摄影是“凝冻”的镜像,摄影只是时空距离延伸的镜像。在前后件的关系上,两者相同。巴尔特就曾经指出:“摄影的研究不能深化,原因在于它就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这种确定性是至高无上的……除非你能向我证明,这张图像‘不是’照片。”(62)巴尔特的摄影“确定”说与艾柯的镜像不撒谎论相似,都把影像呈现。不视为媒介再现,而视为物的呈现,都是错的。
艾柯第七条:“一表达的内容可以被解释。”这是符号的基本定义,艾柯这种说法是绝对正确的。解释是符号的关键,没有解释不成其为符号。但是艾柯接着说“镜像不能被解释……至多是它的对象可以解释”,却叫人很纳闷,因为艾柯第一条就说“镜像与对象同时在场”。笔者认为解释项并不解释符号文本,解释项解释的是符号与对象的关系。用艾柯自己的例子可说明:符号是烟,对象是火,解释项是火灾。正因为解释项针对的是符号与对象的关系,而不是艾柯说的“对象可以解释”,因此接收者可能上当(把消防演习放的烟当做真的火灾)。
回过来看,镜像具有可解释性(interpretability),这是看镜子的目的。例如,我很可能对着镜像中的自己惊叹:“我怎么成了这个模样!”因为我由镜像了解了一些我先前不了解的自己,“我”在照镜子之前虽然在场,但是“对象我”及其解释项并不在场。既然我的照片,我的日记,我的重量,我的血压脉搏,我的胆固醇高度,对于我都具有“可解释性”,那么,我的镜像对我也具有“可解释性”。《红楼梦》黛玉照镜,“自羡压倒桃花……却不知病由此萌”;贾瑞照镜,想找出他的相思病的原因解释,结果他了解到的自己实在太多,以致一命呜呼。林黛玉看到的是“真镜像”,贾瑞看到的是幻象,都引出特殊解释。看来,曹雪芹对镜像意义之复杂,了解得比艾柯多。
“艾柯七条”的核心问题是第四、第五、第六条,都是谈的符号意义的“类型性”问题,即符号的解释究竟可以是个别的,还是必然是类型的?是可以具体的,还是必然是概念的?这是符号学不得不辩清楚的一个问题。
艾柯第四条:“前件主要不是与一事态相连,而与多少一般性的内容相连。在每个意指系统中,前件所传达的后件仅为一个可能诸多后件的类群(a class)。”镜像不是符号,因为镜像的指称却是个别的。
艾柯第五条:“符号本身是非物质的,是两个命题之间的蕴涵关系,也就是一前件类型与一后件类型相连的法则。符号关系存在于类型(type)之间,而不存在于个别(token)之间。”而镜像“只在两个个别物之间建立关系”,因此不是符号。
艾柯第六条:“符号是两个类型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符号独立于生成或传达符号的实际的渠道或媒介。”例如烟到底是如何生成,如何方便觉察,与“烟指向火”无关。艾柯对“渠道”、“媒介”二词的混用,本书第五章第一节将仔细讨论。艾柯说镜像不能独立于其唯一媒介即镜子,因此不是符号。
艾柯这三条说的是同一个问题,即本节讨论的关键点:符号意指的“类型性”。艾柯关于“符号必然是类型”的讨论,的确可以在皮尔斯和索绪尔那里找到起源,这是符号学两位奠基者不多的意见相合处之一,他们的看法影响深远,直到今天,讨论符号的学者,依然持此标准。有论者坚持说:“视像与语象,都必须能描写事物的基型(prototype)或‘原型’(archetype);正因为与基型有这样的联系,它们才能够互相替代。”(63)但是我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我的名字可以互相替代,却无关于类型,因为我本人不是类型。
艾柯说“类型”超出符号的个别性,镜子照见的是个别物,不是类型。固然,镜像可以是类型,例如我从后视镜看到一辆警车追上来,我就知道超速被警察抓住了,完全不需要知道哪一位警察在追我;如果仅谈自我镜像:我揽镜自照(或者看到我自己的照片)看到的是我自己,也可以看到“人”这个类型。李幼蒸反驳艾柯说:“一时一地的个体亦为该个体(原型)身份的型例。”(64)就是说某个特定时空中的存在,是该存在物的特例。“亦为”这个词是关键,此地此刻的我是“个体”,也是“原型”身份(即“一种人”,或“人”,或更大规模的原型)的一个型例。符号本身不可能决定对象是个别符或类型符,符号只可能被解释出“个别性”或“类型性”,取决于接收者个人以及语境。
例如我送一位来访的朋友,一辆汽车驶过小区花园的窄道,我看到的是我的邻居买了一辆跑车,全身“璀璨金”。我心里想的是,这位邻居要出行,我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把这件事看作为一个原型;而我旁边这位朋友,是汽车发烧友,他马上注意到这是一辆进口兰博基尼。他看到的不是一辆车,而是一种车。我们两个解释不同,但都是有效解释。
例如著名肖像画《红衣主教利歇留》(Portrait of Cardinal Richelieu,1637)对熟悉法国史的人是指一个特定的人物,对其他人此画可能指类型“一位主教”;家里放一盆花可能表示“喜欢这棵花”,也可能表示“喜欢这种花”,或表示“热爱大自然”;敬一个礼可能表示尊敬对方,也可能表达“尊重权威”。
大多数人的名字,就像身份证号码,只能代表自己,对于任何接收者都是个个别符。但是名字本身不会永远处在个别符状态中。首先,某些名字的成分很可能是类型:姓氏可以被了解这种语言或文化的接收者看成一个类型符,某些姓氏有特殊色彩。名字的类型化更有可能。西方人的名字对于西方人往往是个类型符(大多数人取名于圣徒),虽然圣徒名对于个人是空的,例如生个男孩叫“保罗”,与其他叫保罗的人没有共同点。(65)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知道他们父母,或这个社会的宗教倾向,此时就不再是个别符;中国人的名字,取得随大流则为时代类型,符合八字则是民族传统类型,取得非常出格,就可能是个别符。
艾柯说,镜像与人名,在符号学上非常类似,都是指向个人。名字与镜像一样,未必类型,也未必非类型。绰号是最典型的个别符/类型符转换。绰号经常类型化,如“芦柴棒”、“卷毛”、“犟牛”。英文中也有类似的绰号,如Matchstick,Curl,Bulldog,都只是类型词。一旦在群体(例如一个班级)中反复使用,就获得了特指意义。很多人用的网名过于奇怪,达到完全隐身的目的,因为非常个别。但是网名“不饶恕者”,就把个体类型化。可见究竟名字或绰号是类型符还是个别符,取决于解释语境与接收者能力元语言(参见本书第十章第四节关于“元语言组成”的讨论)。(66)无法一概而论。
在手抄本时代,每本书都是个别符,因为很可能是异文;刻板印刷术发明后,每本印刷的书,定义上说就是一个类型符的副本(replica)。文学史专家看到手抄本如获至宝,至少可以用作版本校雠对照。“每一个抄本和版本,都是一场独一无二的具有历史性和时间性的表演,参加表演的有抄写者、编辑者、评点者、刻版者和藏书家,他们一个个在文本上留下了他们的痕迹,从而改变了文本。”(67)现代书籍出版,使每个单符都成为类型符。收藏家对“双名人题签本”视若珍宝,就因为是绝对的个别符。
因此,一个符号是类型符还是个别符,取决于解释者如何解释它们与其他符号之间的关系,这是个“符号间性”(intersemiosity)问题。(68)在商品社会,可以断定绝大部分商品是类型符号的严格意义重复,这就是为什么富商用大价钱买一个特殊车牌号码:他不甘心与大众共享一个类型符。商品限量版的经营策略,就是朝个别符演化。“名牌”或者“普通名牌”这个类型符,不足以满足高端消费者的心理期待,要用限量版、签字版、编号版。此种“个别化”在当代常见:电影演出班子的明星,有单独的化妆师伺候;足球队的大牌球星穿7号或10号球衣;名人观众坐包厢,或坐前排。
当代社会,符号的个别性大幅度降低,女性的“深度类型化”让女性主义者深恶痛绝。她们更愤怒的是女性自己对类型化过于热衷,费尽心机往类型上靠,(69)但是这些“时尚女”的确认为自己是超出芸芸众生的人物。因此,对类型符还是个别符的理解,也可以说意思方式类型化与个别化的程度,取决于解释者对社会的理解。
西方论者大多持“符号必为类型符”说,是由于西方哲学关于“理念”的强大传统。他们认为意义必须归为范畴,才能得到理解。但是范畴化只是符号化的方式之一(例如本书上一章说到的“石头作为田界”的符号化),本节所举的许多例子证明,范畴化不是必然,个别化不仅是可能的,还是经常可见的。
坚持“符号必类型”的艾柯,自己举出了反证。他说五岁前的孩子,只能认出“一个女人的照片”,把照片形象解释为一个“类型符女人”(type-woman),然后他渐渐能认出是“个别符女人”(token-woman),最后他认出是自己的母亲。(70)
《荀子》把这两者分别称为“共名”与“别名”:“物也者,大共名也。 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两种推进过程,从共到别,从别到共,都是正常的。
艾柯长篇讨论镜像,结论是:“(镜像的)折光世界(catoptric universe)是实在(reality),给人的印象却是虚拟(virtuality);符号世界是虚拟,给人的印象却是实在。”(71)这话说得有趣,他的意思是镜像在符号的门槛之外,是“实在”,不是以虚(感知)代实的符号。只有镜像的各种变体(从拉开空间距离的多次折射镜,拉开时间距离的照相开始)跨过了门槛,成为符号。本节讨论不是有意跟大师较真,艾柯的讨论相当有意义,涉及符号的许多基本性质,所以笔者跟艾柯见招拆招全部过一遍。笔者认为任何镜像都已经进了符号的门槛,原因是表意距离已经出现。
除了东西方思维传统的不同,这场争论也说明笔者对符号的理解,比艾柯,比皮尔斯,都更宽一些。本书一以贯之地坚持第一章提出的定义:凡是可以被认为携带着意义的感知,都是符号。而镜像,包括自我镜像,恰恰就是这样一种“被认为携带着意义的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