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工程事故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一、建筑工程事故的概念

1.事故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简单地说,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国家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统称为事故。

事故的特征包括以下几项: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们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

(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含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2.建筑工程事故

任何建筑工程项目,几乎都要经历策划、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最终提供给人们使用。那么,在实施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造成质量事故,即使在建成后,使用不当或灾害也会造成工程事故。

简单地说,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它包括由于设计错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方法错误、指挥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各种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其后果可分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未遂事故即通过班组自检、互检、隐蔽工程验收、预检和日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经班组自行解决处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已遂事故即已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者。按其原因可分为知道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其情节及性质可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质量低下的现象。轻则看到种种缺陷,重则发生各种破坏,甚至出现局部或整体倒塌的重大事件。建筑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使建筑物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性、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轻微缺陷、使用缺陷、危及承载力缺陷三类。这三类缺陷一旦有所发展,后果可能会很严重,缺陷的发展是破坏。

建筑结构的破坏,是结构构件或构件截面在荷载、变形作用下承载和使用性能失效的人为的协议标志。因此,结构构件或构件截面的受力和变形必须处于设计规范允许值和协议破坏标志的范围内。破坏本身是指结构构件从临近破坏到破坏,再由破坏到即将倒塌,进而倒塌的过程。

建筑结构的倒塌,是建筑结构在多种荷载和变形共同作用下稳定性和整体性完全丧失的表现。其中,若只有部分结构丧失稳定性和整体性的,称为局部倒塌;整个结构物丧失稳定性和整体性的,称为整体倒塌。倒塌具有突发性,是不可修复的,它的发生,一般都伴随着人员的伤亡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建筑结构的缺陷和事故是两个不同概念。缺陷变现为具有影响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性、完整性的种种隐藏的和显露的不足;事故变现为建筑结构局部或整体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统称质量事故,简称事故。但是,缺陷和事故又是同一类事物两种程度的不同表现。缺陷是产生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质变或经久不加处理的发展。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包括以下几项: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在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成后的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发生;

(2)任何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直至发展到在一定的条件下爆发;

(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人类与大自然进行斗争的行为过程,因而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因此,为了研究和阐述的方便,我们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归纳为建筑工程在决策、规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使用、维护等实施所有环节上明确的或隐含的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未达到安全、适用目的的所有过程和行为,均属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事故的分类

当建筑结构因工程质量低下而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统称为质量事故。小的质量事故,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和耐久性,造成浪费;严重的质量事故会使构件破坏,甚至引起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

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按事故发生的阶段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改建时或改建后引起的事故。

按事故发生的部位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

按结构类型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和组合结构事故等。

按事故的责任原因可分为因指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下令赶进度而降低质量要求。有施工人员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浇筑混凝土随意加水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

在事故分类中,按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是比较重要的,对于施工质量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建筑工程事故的特点

对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实例进行对比和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多变性和多发性等特点。

1.复杂性

在建筑业产品中,为满足各种特定的使用功能要求,适应自然和人文环境的需要,其种类繁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相差很大,同种类型的建筑工程,由于所处地区不同、施工条件不同,可形成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同一种类的工程质量事故,其原因也可能截然不同,因此,对其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另外,建筑物在使用中也存在各种问题,所有这些复杂的影响因素,必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表现形式、危害和处理方法均比较复杂。例如,建筑物的开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设计构造不合理、计算错误、地基沉降过大或出现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形、材料干缩过大、材料质量低劣、施工质量差、使用不当或周围环境的变化等,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因均可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

2.严重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相关单位带来诸多困难,会影响工程施工的继续进行,会给工程留下隐患,会缩短建筑物使用年限,会使建筑物成为危房或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最为严重的是使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3.多变性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多数是随时间、环境、施工条件等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例如,钢筋混凝土大梁上出现的裂缝,其数量、宽度和长度会随着周围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大小和荷载持续时间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的断裂,以致造成工程倒塌。因此,一方面要及时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及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不断发生变化,而可能发展成为断裂倒塌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4.多发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多发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有些工程质量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被称为工程质量通病。这些问题不会引起构件断裂、建筑物倒塌等严重的后果,虽然不影响建筑产品的正常使用,也应予以充分重视。例如,混凝土裂缝、砂浆强度不足,预制构件开裂,房屋卫生间和房顶的渗漏等。二是有些表征相同或相近的严重工程质量事故重复发生。例如,悬挑结构断裂倒塌事故,近几年在湖南、贵州、云南、江西、湖北、甘肃、广西、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先后发生数十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