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董事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现实运作及其问题检视

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仅有第147条提到了“勤勉义务”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则因过于含糊笼统而根本无法对董事注意义务案件作出裁判指引。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8条、第112条、第150条对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勤勉义务作出零散规定,但是上述法律规则一方面仅存在对董事行为的指示意义,并不具有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其仅覆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这一项义务要求,该义务要求仅是整个注意义务下数个行为要求之一。除此之外,我国没有任何有关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基于此种严峻的法律状况,我国亟须对现有的董事注意义务司法案件进行审视与检讨,以求发现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