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学与权力:文学合法性的批判性考察
- 朱国华
- 19字
- 2021-03-31 19:11:13
第二章
文学的文化资本(一):文学的叙事
一 福柯:权力与话语
在文学文本的范围之内来寻找其文化资本的发生条件,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我们询问:文学文本是否可能构成生产和实现权力的有效手段?文本与话语尽管在概念内涵上有一些微妙的区别,例如有的学人指出话语可以被视为在言者和听者之间发生的语言交流,作为一项人际活动其形式受制于其社会效果,而文本作为语言交流则仅仅意味着被编码的信息。[1]保罗·利科甚至认为文本就是“任何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2]。但我们不妨暂时忽视这些对于本书无关宏旨的区别,将它们在“包含具有可详细说明的交流功能的全部语言单位”的意义上视为同义词。[3]由此,我们可以说,讨论文学文本的权力,也就意味着讨论文学话语的权力。
文学话语是如何可能拥有权力的呢?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福柯的有关论述。福柯曾经在《话语的秩序》中揭示了话语与权力的共生关系。他说:“我眼下以为,在任何社会里,话语在其产生的同时,就会依照一定数目的程序而被控制、选择、组织和再分配,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转移其权力和危险,对付偶然事件,并规避其笨重的、令人敬畏的物质性。”[4]他继而具体论述了这些程序,其中包括“排斥程序”,即设置一些不能谈及的言语禁区,例如性与政治;对话语进行一些区隔,例如确认一些话语是理性的,另一些是非理性的;以及所谓求真意志,即对话语作出真伪的划分。但福柯认为这些只是影响话语的外部的程序系统,他还指出了从话语内部起区隔、限定或支配作用的另一组程序,一、注解,这一实践力图不断把所谓原始意义强加到话语上,例如历代儒者对“四书”“五经”的阐释;二、 稀少性(rarefaction)原则,即通过“作者”这一功能性标签把一种虚构的统一性强加到话语上;[5]三、 学科性原则,即通过一些话语分类的规则来实施对话语的约束和控制。最后,福柯还指出了进入话语的条件,例如言语的惯例或者说仪轨,创造或保存某种话语的话语社团,共同恪守某一话语信条的信仰群体,以及对话语的社会征用,等等。
福柯的上述观点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并且构成了本书的方法论基础。文学作为一种重要话语,它也以一种特有的方式组织、区隔和解释我们的经验。[6]因此,它也可以构成权力的媒介之一。但结合到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对福柯似乎还很难照单全收。这是因为,第一,当他提到话语的时候,他主要考虑的似乎是知识性话语,而文学作品尽管可能包含某种知识,例如孔子认为《诗经》具有“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的功效,但就其本身而言,显然不能被视之为一种知识性话语。最明显的情况是,作者作为一种功能性能指符号,在知识性话语和文学话语中意义完全不同,17世纪以来,谁是某个科学话语的作者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但在文学领域里刚好相反。[7]第二,福柯有一种泛权力的倾向,话语的权力属性何时较强,何时较弱,以及,各种形式的话语如何以各自特有的方式来构成权力的媒介,福柯则明显语焉不详。要将其思想方法转化为一种文学社会学的操作原则,我们还必须指出,文学的话语实践一方面固然受制于权力体制所强加的压力,另一方面,文学话语又不能在任何语境下简化为权力体制的图解,我们必须结合文学领域自身的逻辑来理解其权力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