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源流、制度变迁与现代实践——两岸税法沿革及其社会基础

司马迁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1]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2]中国传统赋税制度在夏朝时期就已经产生了。在2000年中华文明和赋税制度发展的宏大背景下,大陆税法和台湾税法只是在最近数十年风云际会中存在各自发展空间,而在本源意义和传承基础上,两岸税法则是同根同宗,一脉相承。不管是在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上,还是在制度体系和法系属性上,两岸税收体制和法律制度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契合性。在经济发展和税制规范愈加国际化的当下,随着两岸投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两岸税收制度正朝向求同存异和殊途同归的方向持续变迁和渐进发展。目前,大陆已经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近些年来,两岸税法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日益频繁,无论是在传统财税观点的传承方面,还是在现代法治理论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与此相对应,在两岸税法理论界的引领和指导下,两岸税法实践方面也有着长足的进步和相当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两岸都通过立法或通过发布较高位阶的法律政策的方式来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推进[3],并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和税法案例实践得以彰显和实现。相较而言,基于经济发展的相对完善和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客观情形,无论是在税收立法层面、税收执法层面还是税收司法层面,台湾的法治环境整体优越于大陆。但大陆作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经济总量和后发优势又使得大陆的税收政策体现出充分的灵活性和特殊的因应性,且在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综合配套下,能有效地参与政府调控和管制宏观经济。从整体面上讲,两岸税法的理论与实践,也开始呈现出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的大致趋势。

[1] 《史记·夏本纪》。

[2] 《孟子·滕文公上》。

[3]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该《公告》首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将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逐一列明。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口径,《公告》发布有三个目的:一是便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三是规范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尽管公告仅仅是一项宣示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法条汇编,但是仍然有着重要的跨时代意义。毕竟,《公告》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政策语词。2个月后,也即2010年1月6日,台湾“税捐稽征法”启动立法程序,吸收税法学界的纳税人基本权保障建议,新增列条文“第一章之一 纳税义务人权利之保护”,而首度将纳税义务人权利保护予以立法明文规定。从此,纳税不仅是人民之义务,更是受“宪法”保障之权利,此举在台湾税法实践上也无疑成为划时代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