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投资品种的特点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进行投资的品种一般有黄金、期货、国债、股票以及房产,不同的投资品种有其各自的特色,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也不同。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当的投资品种。

(一)黄金的特点

黄金是较稀有、较珍贵和极被人看重的金属之一。国际上黄金一般都是以盎司为单位,中国古代是以“两”作为单位。黄金不仅是用于储备和投资的特殊通货,同时又是首饰业、电子业、现代通信、航空航天业等部门的重要材料。

黄金不只是一种商品金属,它曾在人类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货币出现前,黄金和白银都担任了货币和贮藏财富的角色。

人们投资黄金,从时间上可以分为短期投资、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从获利要求上可以分为保值和增值两种。投资黄金,如果是以长期保值增值目的为主,选择中长线眼光可能更为合适;如果是希望在短期内通过金价波动赚取价差,就可选择短期投资。普通投资者对金价的短期走势很难判断,可选择一个相对低点,以中长期投资心态介入,这样既方便又可以避免频繁交易时产生的手续费用,降低交易成本。

黄金价格受地缘政治、全球经济、能源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金价上下起伏波动较大,随时影响着投资者的情绪,如果没有抵御风险的意识,没有足够的心理控制力,就很容易失去客观判断市场的能力。

(二)期货的特点

期货有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两种。期货是相对于现货而言的,它们的交割方式有所不同。现货是现钱现货的方式,期货则是合同交易,是合同的相互转让。期货的交割有期限,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到期日要兑现合同进行现货交割。所以一些做期货的大户机构会现货和期货都做,这样既可以套期保值也可以价格投机。普通的投资人通常不能做到期的交割,只能纯粹投机,商品的投机价值和现货走势以及商品的期限等因素有关。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品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种金融工具,还可以是某金融指标。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买方就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卖方就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能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期货相较于股票的特点在于:

一是以小博大。股票是全额交易,就是有多少钱只能买多少股票,而期货则是保证金制,只需要缴纳成交额的5%~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资者有2万元,买10元一股的股票能买2000股,而投资期货就可以成交20万元的商品期货合约。

二是双向交易。股票是单向交易,只能先买股票,之后才能卖出;而期货则可以先买进也可以先卖出。

三是时间制约。股票交易无时间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长期持仓;而期货必须到期交割,否则交易所会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

四是实际盈亏。股票投资回报有两部分,一个是市场差价,另一个是分红派息;期货投资的盈亏在市场交易中就是实际盈亏,没有分红派息。

五是风险巨大。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会使其更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但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所以投资者要慎重选择。

六是交易模式。股票实行T+1交易,当天买进的股票至少需要持有到第二个交易日。期货施行T+0交易,当天就可平仓,交易次数不限。

(三)国债的特点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家作为债务人,根据还本付息的信用原则,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取得财政收入。在当代,国债已构成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又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三是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为担保,一般不再需要其他特别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实现。国债到期国家财政会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其风险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风险。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做如下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所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由于经常性预算缺乏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且不会产生任何直接的收益,因此,一般各国预算法都禁止发行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6.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为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为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近年来,我国发行的国债种类主要有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特种定向债券。记账式国债,以记账的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无记名国债,以实物券面的形式记录债权,不记名、不可挂失,可上市流通交易,历年来发行的无记名国债券的面值分别为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以记名、挂失,不可上市流通。特种定向债券,以“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为不可上市国债,面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