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练:基层政府法律人成长日志
- 王学堂
- 2221字
- 2021-04-05 08:45:35
法制办就是给红头文件念法治紧箍咒的人
2018年3月30日
为迎接“世界水日”“提高居民节水惜水意识”,山东省滨州市水利局和住建局2018年3月19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将于22日停水11个小时,此举迅速引发社会公众热议。21日晚滨州节水办发布通知称,“鉴于市民对限水体验活动的不同观点”,将22日的停水活动调整为自愿节水活动,一场“以停水换节水”的活动终于没能上演。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也许滨州水利局的领导想不通:明明是环保的好事,怎么公众和媒体以及法律人都不买账?
李克强总理2015年3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防“红头文件”越权代法,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要求好。熟知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红头文件是个宝,照文件办事少烦恼。而我们研究法律的人则往往很奇怪,怎么法律(俗称“黑头文件”)就不比政府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管用?
红头文件治国是法治国家之大忌。近年来,由于对制发“红头文件”的约束、监督不强,一些政府部门、单位或者受利益驱动,或者缺乏法治意识,出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饱受诟病的“红头文件”。有的部门利用“红头文件”堂而皇之地揽权,有的部门用“红头文件”推卸责任,一些违法的政策措施随之出现。
身为负有审核责任的法制办,我们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按照“三从”原则,即“程序从严、数量从少、内容从精”原则进行审查;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原则,除了我们的努力,还要再借外力,那就是上级政府、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监督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目的就是一个: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话好说,办起来真难啊!在规范性文件发布过程中普遍存在“走天桥”(即不通过法制部门审查,直接送至领导或政府常务会议)、“夹私货”(即文件内容夹杂部门利益或将应属职责转移给其他部门)和“过地道”(即不经法制部门审查,直接印发的行为)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的行为。
怎么办?坚决说NO。
强化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均须经过征求公众意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审议等程序,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可能引发各种风险的规范性文件还召开听证或论证会,以保证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但这些都需要时间啊!有时等不起呀!
政府机关办文件往往要求相关部门按上级文件出台本区的实施细则。于是,许多部门以此为据,要求出台红头文件。几年来我们不断和秘书科沟通,目前这种办文方式已经基本扭转。就是落实政策而已,干嘛非要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当务之急还是要大幅度减少红头文件的数量,提高质量,加强审查和备案工作。
我们看到红头文件领域也存在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众对政府红头文件的法制审查工作寄予厚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怎么办?可能的药方有万万千,就我看,关键只有一条:依法办。
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有抵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强调职权法定原则,赋予部门职权要有法律依据,防止违法越权和有利则争权、无利则推诿的情况发生;突出禁止创设公民义务的原则,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随意给公民设定义务;确保可操作性原则,规定要简化、要明确,让市民看得明白,懂得操作,不能搞“民不知法则威莫测”。
“九字诀”是起草、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新常态,这是我们政府法制部门人人都知道的常识,就是规范性文件制作三原则——“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不抵触。“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这是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抵触”的基本内涵。因此,要起草(审查)一部红头文件,我们往往要从宪法查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法规,直到广东省、佛山市的文件,这自然要耗费大量精力,这也是王明式工匠立法的实践。有人总认为审查文件不就是看看语句通顺与否,甚至认为是法制办在故意刁难部门。其实,有几个部门知道这是法制办在替政府保驾护航?更有几个部门知道送审稿应该报的是政府而不是法制办?
有特色。出台一个文件,要结合区域实际,要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我们的国家太大,在国家由于如经验的局限、条件的不成熟等而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又有需要和条件的,或是为了解决本地突出的而国家立法不可能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地方具备条件可先行一步,出台红头文件予以规范。这也是红头文件的生命力所在。
可操作。首先,主要是指用于实施的红头文件不能简单重复上位法,一般国家立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具体到各地,还需要确定具体的执行办法,这是地方细化国家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地方特色充分体现的过程。其次,明确树立“宜细不宜粗”的观念,尽量避免一些原则性、口号式的语言,在法定的原则、界限、范围内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可量化的尽力量化,能细化的尽量细化。最后,文件不宜一味贪大求全,不要期望一部法规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需要几条写几条,能定几条定几条,力求做到明确具体,备而不繁,切实管用。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文章所讲:滨州的自来水没有停,但这场风波引发的思考却不能就此止步。我们不禁要问,当地政府部门“说停水就要停水、说不停就不停”的底气在哪里?制定这些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红头文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文件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这些问题提得好,也问得到位,因为我们法制人经常遇到,也经常反思自问。作为给红头文件“念紧箍咒”的人,法制办这个“唐僧”可不好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