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际EPC火电项目履约特点和类型

国际EPC火电项目履约除具有国内工程项目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国际EPC火电项目的履约过程受国际经济形势、地区局势、国际贸易政策、合同条件,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文地理、风俗习惯、工程分包市场成熟条件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影响,不可预见和不可控的影响因素较多,风险较大。

1.2.1 项目履约特点

EPC项目是集技术、资源、资金于一体的综合型工程,承包商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全部责任。

EPC工程项目履约过程涉及地质勘查、工程设计、设备物资采购与发运、施工、机组调试与试运、培训和质保等内容。每个履约实施环节都环环相扣,过程十分复杂,且风险因素多。以上这些情况决定了国际EPC项目的履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承包商责任重大,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相反,项目业主方所需承担的风险较小,因为已将大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

2)履约风险大,很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变数很多,极易增加履约成本,而这些成本在投标报价阶段往往无法预测。

3)对项目经理及其执行团队的履约能力要求高,需具备极强的对外协调和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

4)技术标准高,验收控制严格。尤其是机组性能考核和竣工验收十分苛刻,项目完工后的最终移交难度较大。

5)项目履约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团队熟知项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

6)融入本土化的要求高。在国际项目履约中,资源利用的本土化将成为发展趋势。同时,市场竞争趋势对承包商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7)合同结算的审核程序复杂,支付到账周期长,承包商需要垫资的概率较高。

业主方对EPC项目的履约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其中,过程控制模式是指业主方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项目设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现场施工,签发满足条件后的各项支付证书,达到过程管理和控制的目的;事后监督模式是指业主方不深度介入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控,但会严格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性能考核指标和工期目标。这种模式的违约处罚力度很大,业主方用严控考核结果的方式约束承包商的过程履约行为。由此可知,EPC项目的履约特点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模式也有很大关系,承包商需要用不同的履约策略去适应业主方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

1.2.2 项目主要类型

随着经济一体化席卷全球,世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遍地开花,项目种类和形式相比此前已发生很大变化,国际EPC火电项目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目前,国际市场上几种常见的EPC火电项目类型如下。

1.政府采购性质的竞争性EPC项目

这类项目在经济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比例较高,一般属于现汇项目,资金条件好,无须承包商垫资,但是投标竞争十分激烈。此外,该类项目还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采用国际标准,招标条件相对严苛。

2)招标文件正规,有详细的评标规则,公开招标。

3)工期十分紧凑,工期违约罚款额度大。

4)项目跟踪时间久且项目落地时间长,招标方的前期招标效率相对较低。

5)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严格,移交难度大。

6)性能考核要求高,违约罚款额度大,且一般包括性能违约的拒收条款,如净出力、热耗、环保指标和可利用率。

7)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招标方不直接与外资企业打交道,项目的前期跟踪开发过程需要项目代理(咨询)方参与,以维持招投标双方的联系和关系。

2.政府背景的FEPC项目

这类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比较常见。招标方由于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新建一个发电站项目,通常采取主权借款或者主权担保形式进行融资,以解决资金问题。

如果资金来源于中国金融机构贷款,除了符合类型1项目的特点外,该类项目还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履约过程中,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审核流程复杂,单次结算放款的周期较长,对承包商的履约资金周转不利。

2)工期延误的代价高,承包商需要承担较大工期风险。

3)招标方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4)工程设备物资出口和服务的额度需满足招标方借贷合同中规定的中国成分要求。

5)项目应符合中国的外交、外经贸、财政及金融政策。

6)若属于“优贷优买”项目,贷款操作要求在政府层面的合作框架基础上进行,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高,局限性大,且流程复杂。

如果资金来源于国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EPC承包商还需单独满足其专项条件。

3.IPP开发商的EPC项目

基于全球范围内电力能源市场的强劲需求和稳定的回报收益率,很多国际财团到处寻求投资开发IPP(独立发电厂)项目的机会,这种模式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流,大量EPC火电项目的开发机会也将来源于此,这类项目的特征比较鲜明,具体如下:

1)项目合同条件十分严苛,标准要求很高。

2)EPC项目的承包商很可能直接与投资方的IPP项目开发相关联甚至绑定。IPP开发商对承包商的业绩、财务能力和履约水平有较高要求,有些甚至要求EPC承包商提供集团母公司担保(若有)。

3)合同价格较低,支付条款十分严格,且索赔难度很大。

4)IPP开发商对承包商履约过程的管控力度大,要求高。

5)工期十分紧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一定会被直接罚款或者没收保函。

6)EPC项目的合同形式一般采用项目境内部分(On shore)和项目境外部分(Off shore)两部分,以满足IPP开发商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合理避税和税务成本节约需求。

7)承包商需要提供各类保函,如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进度保函和完工担保等。

4.IPP开发商的FEPC项目

这类项目在IPP开发商的投资项目中比较常见。开发商通过借款或融资的方式筹集投资项目的建设资本,以降低资金压力,然后可将更多的自有资金投入其他新项目。

此类项目的特点与类型3项目完全相同。如果资金来源于中国或者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还需符合类型2项目的特点。

5.小比例入股带动EPC项目

在很多国际IPP投资项目中,主要投资方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在进行项目EPC部分招标时往往要求中标的EPC承包商入股小比例投资股份。这种项目模式广泛存在于国际中小型投资项目中。承包商进行项目投标时,要综合考虑权衡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发展战略和项目优质程度后再决定投标策略。

这类项目对于主要IPP投资方而言十分有利,不但直接降低了其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而且使其与EPC承包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项目管理难度也将大大降低。

此外,EPC承包商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扮演着承包商角色的同时还扮演着主人翁的角色,在项目的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都会全力以赴。这种合作模式大大改善了EPC项目的履约环境,提高了投资项目的开发成功率。

有些项目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增加了电厂建成后机组运行和维护等服务内容,即形成“小比例投资+EPC+O&M”的项目开发形式,进一步增强了该合作模式的效果。基于这些优势,该项目类型将成为未来国际EPC项目开发的主流。

6.投资控股EPC项目

这类项目与上述小比例入股带动EPC项目的模式基本相同,这与承包商的企业战略定位、财务实力、项目投资管理水平、项目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很大关系。

对于需要出资的控股型EPC项目,即使承包商从发展战略的角度已完成国际市场开拓定位,投资前仍需要对此类项目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并控制好参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