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改制:政治体制与经济制度的革新

汉初统治者基本上沿用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史称“汉承秦制”。所谓“秦制”,就是一套以“皇帝—公卿郡县”(或称“君相—郡县”)为基本架构的政治制度。其中,皇帝是权力的核心,“三公九卿”则是朝廷主要行政机构。三公九卿各有自己的府寺,以处理本职事务。诸事汇总于丞相,最后请皇帝裁决。可见,秦朝中央机构的主体是“皇帝—公卿”。而地方行政机构的主体则是郡县。郡的行政长官是郡守。郡守属官有郡丞,辅佐郡守治民。郡之下设若干县,主要长官为“令”(大县)或“长”(小县),令(长)掌军政。这套“君相—郡县”体制被汉朝所承袭。而基于秦朝暴亡的历史教训,刘邦为了拱卫王室,在铲除七个异姓王的同时,又先后分封了九个刘姓的地方诸侯。而且,这些地方诸侯的权力很大,俨然就是独立的王国。所以,汉初政治体制可谓是郡国并行。

在董仲舒看来,汉初政制并不是一种健全的、理想的政治制度,而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这就涉及所谓“新王必改制”的命题,董仲舒说:“今所谓‘新王必改制’者,非改其道,非变其理,受命于天,易姓更王,非继前王而王也。若一因前制,修故业,而无有所改,是与继前王而王者无以别。”又说:“受命之君,天之所大显也,……故必徒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者,无他焉,不敢不顺天志,而明自显也。”(均见《春秋繁露·楚庄王》)他还说:“王者必受命而后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一统于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己受之于天也。”(《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由上可见,“新王改制”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涉及“天命”的大事。所谓“必受命”,这是根本前提;所谓“必改制”,强调了改制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并不取决于帝王的主观意志,而是根源于天命的绝对性。改制正是为了充分彰显天命色彩。不过,董仲舒同时又指出:“若夫大纲,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尽如故,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春秋繁露·楚庄王》)从表面看,董仲舒所谓“改制”,只是表现为迁国都、更国号、改正朔、易服色等形式上的东西,以示异于前代;至于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则不必改变。总之,由于董仲舒过于强调“有改制之名,无易道之实”,从而给人一种所谓“改制”并不显得如何重要的印象。

然而,如果我们联系董仲舒所谓“更化”思想,深入地考察,就会发现“新王改制”其实也蕴涵了深刻的实质内容的变革。董仲舒虽然讲“天不变,道亦不变”,但同时又强调说:“继治世者其道同,继乱世者其道变。今汉继大乱之后,若宜少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者。”(《天人三策·第三策》)由于董仲舒所处的西汉前期正是所谓“继大乱之后”(即继秦朝暴政之后),因此,从本质上说,董仲舒的“新王改制”论主要体现了一种“继乱世者其道变”的改革精神。事实上,董仲舒可谓西汉前期的最重要的政治改革理论家。他以“更化”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君民屈申”(或称“强干弱枝”)、“德主刑辅”与“调均安民”等诸多改革建议。[10]这些建议都属于“新王改制”的重要内容。

(一)“君民屈申”:皇权的巩固与制约

针对汉初分封制在汉景帝时所导致的“七国之乱”问题,董仲舒提出了“强干弱枝”(或称“大本小末”)的对策。首先,对于皇权的巩固问题。董仲舒一方面阐明“君权神授”,所谓“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另一方面主张“屈民而伸君”(《春秋繁露·玉杯》),这里所谓“民”,主要针对那些可能隐藏野心的奸臣重臣、皇亲国戚及地方诸侯而言。董仲舒说:“君人者,国之本也。夫为国,其化莫大于崇本。崇本则君化若神,不崇本则君无以兼人。无以兼人,虽峻刑重诛,而民不从,是所谓驱国而弃之者也,患孰甚焉!”(《春秋繁露·立元神》)为达到尊君与巩固皇权目的,董仲舒主张“强干弱枝,大本小末”(《春秋繁露·十指》),以使地方诸侯不敢觊觎皇位,更无实力叛逆和颠覆政权。[11]

其次,关于皇权的制约问题,董仲舒强调“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果帝王实行暴政,“其恶足以贼害民者”,那么,“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因此,董仲舒对帝王提出了著名的“灾异谴告”说:“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春秋繁露·必仁且智》)“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遣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天人三策·第一策》)由此可见,董仲舒的“灾异谴告”说旨在约束皇权和警戒暴政,引导君主实施儒家仁政思想。在这些语境中,“天”是神圣的,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是民心与民意的升华。

(二)“德主刑辅”:立法理念的更新

史家指出,“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汉文帝即位后,虽然诏除此令,但实际仍然执行。所谓“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因此,史书称汉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均见《汉书·刑法志》)。针对这种严刑酷法,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理念。他批评指出,“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娇孽生矣。”(《天人三策·第一策》)董仲舒比较分析了古今治国之效的差异,他说:“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今世废而不修,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天人三策·第三策》)可见,西汉的政治制度并不符合董仲舒的德治标准,所以需要改良制度(即“修法度”)。改良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德刑的主次关系,把现实中重刑轻德(或重刑废德)的制度调整为德主刑辅。

董仲舒所谓“德主刑辅”,是以天道为依据的。他说:“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在董仲舒看来,天意任德不任刑,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天人三策·第一策》)值得注意的是,不宜由此以为董仲舒完全否定了“刑”的作用及其价值。董仲舒说:“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他认为刑德就像天有阴阳一样,阳为德,阴为刑,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过,天是以阳为主,以阳统阴,因此,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即以实行德政为主,辅之以刑罚制裁,主张“庆赏以立其德,刑罚以立其威”(《春秋繁露·威德所生》)、“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汉书·董仲舒传》)。总之,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反映了儒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种治国方略被统治者采用后,却转化为“儒法互补”结构,甚至是沦为“阳儒阴法”的政治现实。[12]

(三)“调均安民”:经济制度的改革

西汉前期,在经济繁荣的外衣之下,隐藏着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这就是土地兼并激烈,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现象。董仲舒尖锐地指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他认为,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根源在于统治者“与民争利”,主要表现为“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汉书·食货志》),以及整个社会“弃其度制,各从其欲”(《春秋繁露·调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董仲舒主张抑制兼并、实行调均,他说:“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春秋繁露·调均》)这就是著名的“调均”论。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达到“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调均》)。可见,所谓“调均”,不是那种简单的、一刀切的“平均主义”,而是把贫富差距调控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社会各阶层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

为了强化“调均”思想,反对统治者“与民争利”,董仲舒在写给汉武帝的对策中作了长篇论述。他首先指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继而严厉批判:“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不上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最后,董仲舒提出了应该遵循的调均原则,说:“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均见《天人三策·第三策》)一言以蔽之,董仲舒旗帜鲜明地反对统治者“与民争利”,表明了他的民本思想立场。徐复观先生指出,“他(指董仲舒)的起心动念,都是为人民着想”。[13]这个论断真切地反映了董仲舒的民本思想情怀。[14]正是基于这种民本情怀和调均思想,董仲舒还提出了一套综合性的经济改革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汉书·食货志上》)由此可见,董仲舒认为,以“调均”为核心的经济改革是实现“善治”的根本途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