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教殖民地建立的初衷

追求社会公正的努力在美国要上溯到殖民地初建之时,自认为在英国没有得到公平对待的一批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远涉重洋,来到北美。他们对社会公正的向往首先体现在其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之中。在登上北美大陆之前,这批以清教徒为核心的英国移民首先想到的是他们要在新世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而共同签署的这份公约就是基于全体人民共识的制度安排。他们在这份公约中宣称:“我们在上帝面前和彼此之间共同而神圣地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我们的生命,推进上述的目的,我们在此立约组成一个公民政体;我们将不时地实施、制定和建立那些(在我们)看来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的公平的法律、法令、宪法及官员,我们承诺将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3]这份被认为是美国宪法雏形的公约比约翰·洛克的《政府论》早了70年,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早了将近一个半世纪。作为一份社会实践蓝图,《“五月花号”公约》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构建和维持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对新大陆社会蓝图的构想来自他们作为“分离主义者”而推动的清教主义运动在英国乃至荷兰所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

无疑,清教徒在新社区的构建中起了主导作用,但无论是普利茅斯殖民地还是稍后建立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其成员都不是同质的,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利益诉求时刻威胁着社区的团结与完整。通过签署一个公约可以在法律上将人们组织在一个社会框架之中,但不同的声音从登岸开始就一直存在。根据耶鲁大学美国早期史专家约翰·迪莫斯(John Demos)的观察:“某些个别的 ‘陌生人’(strangers)和‘特殊分子’(particulars)可以被信任而成为公民,而其他那些却一直表现得与众不同,多少有些可疑。他们形成一个 ‘外人群体’ (out-group),并一直为殖民地内可能出现的造反运动储备着潜在的人力资源。”[4]即便如此,经过20年的努力,普利茅斯殖民地还是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政府管理体系。政治参与的主要成员是个体的自由人(freemen),所有成年男性的家庭主人都可以申请自由人身份,审查主要考虑的是其性格和能力。这一点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有所区别,后者参政的主要成分是教会成员(church membership),申请教会成员的资格审查也更为严苛。[5]

同样关注共同体内部稳定与和谐的还有比“五月花号”的“朝圣者们”晚十年来到北美的由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率领的清教徒殖民队伍。也同样是在登岸之前,已经被选为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总督的温斯洛普告诫他的追随者们说,按照上帝的意志,所有清教徒们必须团结一致,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事业支配之下,在“公正”与“怜悯”的原则下结为一体:“为了这一目标我们要团结如一人;我们要以兄弟般热情互相款待;我们要愿意节约剩余以满足别人的需求;我们必须以全部的顺从、温和、耐心和大方来支持一项熟悉的事业;我们要彼此取悦、推己及人、休戚与共、同甘共苦,把我们的委派和我们作为成员一起组成的社区放在首位,这样,我们才能团结在和平的精神之下。”[6]温斯洛普构想的未来社会是以宗教热情联结在一起的,所有成员都是兄弟、姐妹,为了荣耀上帝、昭示世人而加入到一场伟大的实验之中。因此,只要是教会成员就是这个社区的一员,也就能享受到这个社区的“公正”和“怜悯”。

温斯洛普等人有效利用了英王授给马萨诸塞湾殖民公司的特许状中为殖民地保留的权利空间,试图在这个宽松的框架下将清教徒的社会理想付诸实践,建立一个“虔信者的国家,公民身份与教会成员身份并行”,或者说马萨诸塞殖民地早期的公民身份是体现在教会成员身份中,因为按照温斯洛普等人的设计,只有教会成员才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清教徒们就是要在这样一个“神圣共同体”中构建“人民与教会”的新生活。[7]

以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为核心的新英格兰殖民地的建立,是一场带有神学试验性质的冒险。温斯洛普所指出的“新英格兰道路”,是要将新英格兰当作一个承载着清教徒理想与希望的“实验室”,在这里可以构建清教徒们一直向往的“山巅之城”。[8]按照温斯洛普的解释,为实现与上帝的契约而建立的这个共同体,并没有刻意关照其成员们的世俗目的,更没有将自由、平等作为制度设计的原则。事实上,温斯洛普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是一个等级社会,精英与平民肩负的使命是不同的,他们拥有的社会地位和享受的财富也存在差异。诚如佩里·米勒(Perry Miller)所指出的,新英格兰清教殖民地在其建立之初是一个以基督教正统道德为基础的“中世纪国家”:“依据上帝固定不变的意志,致力于明晰的正义、善良和诚实。人们被安置在不同的社会等级之中,下层的服从上层的,处于顶端的是地方长官和学者。”[9]

尽管温斯洛普总是以“公正”和“怜悯”来标榜他所领导的这个新社区,并试图以共同的信仰和公共的事业来凝聚人心,却还是难以避免清教徒内部的紧张和不满。来自内部的挑战包括罗杰·威廉斯(Roger Williams,约1603—1683)、安妮·哈钦森(Anne Hutchinson, 1591—1643)对于殖民地制度设计和信仰形式的质疑,也包括教友派到来后为宗教信仰自由而展开的抗争。这些挑战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清教殖民地在分化中扩展,在普利茅斯、马萨诸塞湾之外又建立起罗德岛、康涅狄格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一方面,我们看到,新的思想元素被加入到这场宗教试验当中,造成的内部反应使试验逐步偏离了最初的设计;另一方面,随着殖民地范围的扩展和宗教影响的淡化,逐步由原来的教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清教共同体虽然不够平等,不能容忍不同政见,给民主政治预留的空间也非常有限,但其契约观、秩序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学逻辑、对世俗权利的制约以及其包含公共意识和民主政治元素的公理会实践,都为人民共同体的构建铺平了道路。如果我们把最初的普利茅斯、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康涅狄格和宾夕法尼亚等殖民地当作新制度的实验室,就会看出这种在新大陆的自治社区实践,对于其居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养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当1643年马萨诸塞湾、普利茅斯、康涅狄格和纽黑文四个殖民地结成“新英格兰联合殖民地”(The U-nited Colonies of New England)之后,为减少内部分歧,各殖民地原来的宗教色彩被刻意淡化了,而关注世俗生活的制度建设则成为共同的发展目标。

在这场试验中,变化既有赖于以清教文化为主的内部的思想交流和经验积累,也得益于17世纪后期兴起于欧洲的启蒙思想。从霍布斯、哈林顿到洛克、卢梭,欧洲的知识精英身处人类社会转型的中流,开始以理性的标准为人类社会寻找一种最好的制度,他们的思想推动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北美各殖民地精英们在设计和构建自己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显然受到正在兴起的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而北美殖民地的广阔天地也成为这些以制度设计为核心的新思想、新观念的试验场。

所谓制度设计,就是要为北美大陆上诞生的新社会制定行为规则。应该说,旨在制约和划分权力的规则意识主要来自英国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议会为限制王权而制定的《大宪章》。而在新大陆,从《“五月花号”公约》开始,经过一系列特许状、基本法,到革命时期的《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契约精神、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享有者也由最初的少数教会成员扩大为拥有财产权的全体男性成年白人。美国革命将启蒙时代孕育的国家和社会理想变成现实,完成了人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建立一个不受专制权力支配的共和政体是革命时期从精英到普通民众的共识。李剑鸣曾对美国建国时期流行的共和思想做过系统分析,认为当时美国人奉行的共和主义主要源于古典共和理论,即认为“共和政体的根本合理性在于它把公共利益置于最高地位,相信社会的公共福祉高于任何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福祉,追求 ‘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共和主义在当时的语境中可以理解为一种在自由、平等和美德的支持下实现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社会政治理想。而公共福祉则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财富、机会和权利的享有状况;享有的普遍和平等的程度,集中体现为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10]美国的建国之父们毫无疑问视美国为当时世界上最平等的国家;就连络绎不绝的欧洲造访者们也惊奇于这个国家从事不同职业的民众在彼此相处中所表现出的平等与和谐。然而,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以及由此决定的对于社会公正的满意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正因为如此,美国人民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从建国开始从未停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