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器意识:人工智能的终极挑战
- 周昌乐
- 19366字
- 2021-01-08 11:04:54
1.1 意识哲学难题
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智慧生命拥有了意识能力,但人们对这种能力本性的认识却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以说意识现象是自然界中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意识之谜(或者意识谜团)是人类至今尚未完全解开的一个难题,意识问题可能也是人类科学所面临的最后一个难题。正如霍根在《科学的终结》一书中所指出的:“科学固守的最后一块阵地,并不是太空领域,而是人的意识世界。”(霍根,1997)235目前围绕意识问题对意识现象展开分析与解释时,通常涉及一些公认的话题,包括意识“难问题”的界定、意识意向性能力以及对意识主观性理解等。为此,我们就其中的一些主要话题进行简要的讨论,以期能够对意识这一难题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1.1.1 意识学说概要
意识是一种复杂而又神秘的现象,查尔默斯(Chalmers)宣称:“意识体验既是我们世界中的最熟稔之物,同时也是我们世界中的最神秘之事。”(查尔默斯,2013)13不得不承认的是,日常用语中的“意识”是一个混杂的概念,往往指代各种不同的意识现象,诸如智性(nous)、心、心灵、心识、灵魂、精神、理性、感性等。对此,英国学者索罗门(Sloman)一针见血地指出:众多宣称在研究机器意识的学者们无视针对意识的不同争论,没有分析这一术语长久的哲学历史,没有对比其他可能拥有意识的物种并考虑其中可能的相关性,也没有对比其他可能的解释,而仅仅将他们所使用的定义简单套用在这一关键术语上,借此实现那些符合他们定义的机器装置,并由此就宣称自己实现了机器意识(Sloman,2010b)。概念的不清晰往往也会导致对问题本身研究的不透彻,因而澄清“意识”概念对于机器意识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意识到底是什么呢?以往的意识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不同的领域往往喻指不同。正因为如此,研究意识问题的当代西方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识理论和观点立场。如果从最终能否科学地认识意识这一终极问题来划分,那么已有的意识理论大致可以分为神秘主义、取消主义和简化主义三大派别。
首先,一般传统哲学家们往往认为“意识”是万物的本原,是与物质相对的精神体现,是不可测度的终极本体,只能意会,不可言说(心灵是终极实在)。比如,心物二元论者认为意识是独立于物理对象之精神世界的产物,而唯理论、唯心论或唯识论者,也包括中国古代的心学传统思想家,相信一切事物都源于意识,就是说意识是万物的本源。
甚至有一些西方哲学家,如福多(Fodor)、麦金(McGinn)和查尔默斯等人,主张神秘主义,认为科学事实上不可能帮助人类了解意识的本质,意识纯粹是一种自然现象,对此我们根本无法给出任何解释。正如霍根在《科学的终极》一书中所指出的:“但意识作为觉知的主观感觉,却一向被看作一类完全不同的难题,即它不是实证科学问题,而是形而上学问题。”(霍根,1997)235这些持神秘主义观点的学者特别强调,自明性的意识活动不可能靠还原论方法来分析理解。通常,在哲学上,神秘主义分为本体论神秘主义和认识论神秘主义。
认识论神秘主义认为对意识现象的把握超出了人类理解能力的范围。认识论神秘主义的代表人物麦金提出了一种认知循环(cognitive closure)的概念,来说明人类对意识本性认识的局限性(McGinn,1999)。认识论神秘主义对于意识问题的认识可以通俗地理解为:1)我们可以通过内省来捕捉意识,但内省无法捕捉脑活动;2)我们可以通过外察来捕捉脑活动,但外察不能捕捉意识;3)我们根本没有同时进行内省与外察的捕捉方法;4)我们根本没有同时捕捉意识与脑活动的方法。
本体论神秘主义主张意识是内在性神秘的,靠人类自己是不可能理解意识本性的。本体论神秘主义的典型代表就是新二元论。这种理论主要是用物理与心理的二元属性来替代心灵与物质的二元本体,因此也被称为属性二元论(property dualism)。新二元论在哲学界与科学界都有代表人物。
科学界的新二元论代表人物是对突触研究有重要贡献的电生理学家埃可尔斯(Eccles)。埃可尔斯认为精神独立于物质基础而存在,并提出了“神经子-精神子”(Dendron-Psychon)理论假设(Eccles,1994)。埃可尔斯的理论认为,神经子是新皮层中神经元组成的最小结构和功能单元,与神经子相对应的是精神子,它是最小的心灵单元。
哲学界的新二元论代表人物是查尔默斯,他主张自然主义二元论。查尔默斯把意识分为“易问题”和“难问题”,并认为:“没有什么严谨的物理理论(量子机制或神经机制)可以理解意识问题。”(Chalmers,1995)意识问题因此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可以还原为物理原理解释的易问题与不可还原为物理原理解释的难问题,而后者正是神秘的终极本体。
与神秘主义意识观不同,取消主义论者认为压根儿就不存在意识现象,人们根本无须研究所谓的意识问题。比较温和的取消主义观点认为脑就是心,相同大脑神经元集群构成的不同稳定状态模式,对应不同的“心理”现象和事实,而且这些不同稳定状态模式完全可以通过最底层单个神经元的神经活动来解释,意识不过是对应的神经活动而已。于是意识问题就可以归结为神经元活动问题,并且推及极致,这种神经元活动又可以归结为生物化学的分子、离子活动,归结为构成分子、离子的原子和亚原子活动。按照这种观点,可以抛开“心”的概念,直接从脑神经上来谈论我们的心智和意识问题。
更加彻底的取消主义就是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者的观点,他们虽然相信意识的存在,但认为有无这些心理状态对于物理世界没有什么影响或者完全没有因果效力,总之认为意识现象与物理世界不存在因果关系(Jackson,1982)。因此在研究意识问题时可以予以取消,不必考虑意识现象。就这一点而言,强调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家们则走得更远,干脆拒绝意识这种非物理现象的存在,认为根本就没有独立于物质的精神存在。用美国哲学家罗蒂(Rorty)的话讲:“我们都是‘有脑无心’的对拓人。”(罗蒂,1997)61甚至认为意识是由人类含糊不清的语言引起的幻觉。
对于持意识取消主义观点的学者而言,“意识”不过就是一种虚幻的存在!比如有关“蛇神”(zombie)的思想实验就支持这样的观点,认为完全可以接受取消主义唯物论的观点。这个思想实验的内容是(Chalmers,1996):想象有这么一个人,其长相像你、行为像你、言谈也像你,如此等等,总之所有可观察或侦测的言行方式都像你,但没有你所拥有的意识。这样一个人,就是你没有意识的翻版,成为你对应的蛇神。显然你的蛇神与你没有外在现象上的本质差别,可以履行你的一切言行,从而说明你的存在根本无须意识的存在,意识是多余的。
当然,为了使得这样的蛇神经得起脑科学所了解的有关觉知机制的检验,可以进一步赋予蛇神自我监督能力而成为蛇灵(zimbo)。注意,自我监督能力是指具有内在高阶信息状态但无意识,照样可以剔除意识的概念。甚至我们可以将这种蛇神与蛇灵的概念推广到整个地球,将地球上每一个人都用其翻版的蛇神与蛇灵替换,构成一个“蛇神地球”,甚至“蛇神宇宙”。这样一来,意识在整个宇宙中真的也就成为多余的东西了,我们一切的心理活动无非都是神经活动而已。这就是取消主义唯物论的立场。
是的,当神经科学发展到无须求助于内在心理生活也能解释人类外在行为的时候,将彻底动摇对意识存在的信仰。这样一来,我们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如果意识现象可以还原为物理过程,那么心理现象为什么要以这种间接的随附方式呈现呢?如果心理现象不是随附性的,那么就一定完全是非物理现象。这里的随附性是指心理特征具有随附于物理特征的性质,强调心理是附属于物理的,没有物理上的变化就没有心理上的变化。
不过,论述任何不利于意识活动存在的理论(比如说意识活动不是实在的、不存在所谓意识体验的东西等),必然都具有自毁性质,因为这些理论本身就是意识活动的结果。我们只能靠我们的意识去认识事物(包括意识本身),因此必定受制于意识能力的局限,并且任何一致性的心智理论也必定是以意识为根本支点的理论。我们可以否定客观世界的存在,但不能否定意识的存在,这就是全部哲学的共同特点,否则必定产生自相矛盾的理论陈述或具有自毁性的命题陈述。
因此,更多的研究人员采取中间道路,从简化主义的观点看待意识问题。他们一方面承认意识的存在,认为意识不完全是一种幻觉,而是另一种逻辑过程,是一种对自己的情况做出反应的过程;另一方面则认为对于意识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还原论的方法来把握和理解(心灵是脑活动的产物,但并非就是脑活动本身)。简化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克里克、丹尼特和彭罗斯(Penrose)等人。
比如克里克及其追随者就是采取彻底唯物主义的态度,把复杂的意识问题还原为神经细胞及其相关分子的集体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神经科学家,他们强调只需用传统的物理过程就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意识,这其中并不需要心脑二元论的假设,所谓的意识不过是某个脑动力学机制所产生的一类特殊物理过程而已。有时为了更好地刻画还原论的意识观,这些科学家往往还采用分层的观点来研究意识现象和规律,认为应该从基因分子、突触联结、神经细胞、神经集团、功能小柱、跨区皮层和大脑结构等多个层次来考察意识产生的缘由(克里克,1998)259。
再比如当代著名的数理科学家彭罗斯提出的意识“微管”(microtubules)理论,把产生意识现象的根源归结到神经细胞中的“微管”之上。他在第一次美国图森意识问题会议上与其他几位科学家一起提出了这个意识的“微管假说”,认为:“意识是起源于神经元中特殊的蛋白质结构(微管)的量子物理过程。”(彭罗斯,1994)26详细地讲,就是认为神经元的细胞组织中的细胞骨架在传递信息上起着重要作用,细胞骨架是由“微管”构成的,由于这些微管的空间很小,就必须运用量子力学来解释,意识活动便体现在可能在其中传播的电磁波上。类似的理论还有用联合场论来解释意识问题,等等。当然,因为这些理论还缺乏实验根据,所以没有得到大多数科学家的认可。
这种简化主义的观点与西方客观论哲学传统一脉相承,总体上认为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经过数十亿年的盘旋演化,创造出了生命,而生命发展到足够复杂的程度时,就足以产生意识。这与强调主观论的东方哲学传统大相径庭,大多数东方思想家则认为是先有意识,然后才有物质表现形式,物质不过是有意识生物复杂思维的产物。显然不管是客观论还是主观论,都没有很好地说明宇宙万物的演化法则。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两者合一的中观论,既否定主观论,又否定客观论,“双遣双非”,才能显现精神与物质的纠缠态“空性”,即心与物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源于宇宙空性。
或许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整体简化论的观点去解释意识的产生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尽管从意识到量子可以划分出许多等级层次,但就心脑关系而言,我们并不需要一味深入到最底层的量子层次才能够获得对最高层次的意识表现行为的理解。这就同汉语阅读活动一样,单个笔画与现实世界之间并不存在自然的映射关系,只有在更高的字词、语句等层次上才会有这种映射存在,反映词语与现实世界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你要正确理解一部书的内容,就不要也不必涉及它的笔画层次。
20世纪70年代末产生而在80年代走向成熟的神经达尔文主义就是这种整体简化论的典型代表(Edelman,1987)。神经达尔文主义是由美国洛克菲勒大学的埃德尔曼(Edelman)提出的,其主要思想借鉴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学说,认为由神经元紧密互联组成的神经元集群是脑内神经联结结构和功能模式的选择性活动主体。而我们的意识活动和心智活动就是动态的达尔文过程,所有的行为现象都是由神经细胞活动的时空模式决定的,这些在时空模式相互竞争中的每一时刻的赢家将成为显现的心智活动,特别是意识活动。
按照这种观点,意识活动无非就是大量神经活动模式选择中“胜者为王”的结果。卡尔文(Calvin)曾形象地指出:“这种复制竞争的当时的赢家也就是具有最多和声、从而赢得输出通路注意力的那种模式,看来像是我们称为意识的良好候选者。我们转移注意力可能意味着另一类复制模式走到了台前。我们的下意识可能是当时不起主导作用的其他活动的模式。皮层中没有任何特定的部位会长时间作为‘意识中枢’,不久另一个部位就会接替过去。”(卡尔文,1996)128
看得出来,这种神经达尔文理论恰好处在十分有利的解释层次,即其不下降到突触以下层次,而是关注有成千上万神经元参与的动力学层次,这样就与强调相互作用的自组织心脑行为理论相吻合。这实际上也消除了心与脑、存在与意识的分别,真正体现了“心为脑之用,脑为心之体,名虽有二,体无两般”的哲学思想,打破了长期以来占据西方思想史上统治地位的二元对立的思想框框,而为古代东方哲学思想主导地位的重新确认铺平了道路。
比如现代生态学家格里芬(Griffin)从后现代科学的精神整体论出发,基于同样的多层次结构,给出了这样的看法:“(由于从意识到量子的多层关系)人因而呈现为一种经验的等级结构,范围越广,其中的经验就越少。心与脑细胞之间的关系就是每一细胞与其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再现。在每种情形下,大量较低级别的经验充当了较高级别经验的‘身’,而一系列较高级别的经验便充当了这个‘身’的‘心’。……借助这种等级结构的概念,我们可以解释人的心对其身的每一等级的‘物’所产生的影响。心的经验可以影响细胞的生命活动,细胞的生命活动又可以影响其分子的活动,而分子的活动又可以影响其原子的活动,原子的活动又可以影响其亚原子的活动。”(格里芬,1995)199
有人说,量子态是具有某种自决“经验”的选择行为(在自旋取向上存在着固有的结合选择倾向),因此,高层次的“心”就只能成为低层次“心”群体相互作用的反映。如果这种相互作用是杂乱无章的,那么由于抵消作用,高层次的“心”便得不到突现;但如果低层次的这种群体相互作用是一种有序的协同行为,就会突现高阶层次的“心”。这种观点有点儿像是一种强调意识对存在具有反向作用的整体精神突现论,认为高级心智活动是低级“心智”活动的整体分布作用效果。
对于心脑活动而言也同样存在着这种道理,意识不可能简化为量子活动层次的解释。比如,拿脑神经组织来说,我们不必涉及量子层次的东西来直接映射和解释意识活动。看来,用整体简化论的观点去解释意识的发生问题,不仅强调相互作用的神经元集群是意识产生的基础,而且强调产生的意识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性。
从自然科学方面来考察,意识的能动性通常表现为心脑相互作用、心身相互作用和心物相互作用。心脑相互作用可以解释为整体的神经活动效应(心)与局部神经活动(脑)之间的相互作用。比如,有一种被称为“自行实现的预言”现象,反映的可能就是“心”对“脑”甚至对行为活动的反向能动作用。这种现象指的是最初对某情境的假定义引起一种新的行为,这种行为使最初的假定义得以实现,成为真实情况(利科,1988)214。
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现代科学证实,神经系统与体液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都有相互作用,因此任何孤立地看待神经系统的观点都必然是片面的。显然,这样的结论有助于对精神活动主动性的肯定,正是通过这种主动性,人创造、修饰、再创造他自身,不仅仅是行为,还包括他的身体。一般在心脑相互作用中,有意识的心智活动起主导作用;而在心身相互作用中,无意识的心智活动可能起主导作用;至于心物相互作用,起主导作用的必然是有意识的心智活动,但也不排除潜移默化等现象可能发生的作用。
必须清楚地看到,从宇宙大爆炸开始,精神与物质就同时相互纠缠地产生了。当物质运动变化创造万物,经过长期演化产生了智慧生命后,作为精神的体现者,意识正式代表了神经活动的整体关联性,并与智慧生命相伴随。这其中,生物所基于的生理活动支持着神经活动,神经活动涌现意识,意识感受生理表现并指导意向活动的实现,从而反观认知万物之理。这便是意识本性之所在。
显然,在这样一种认知背景下,不管是将意识还原为物理过程,还是认为意识根本不存在,又或者将意识当作不可理喻的神秘事物,无疑都是不完整的。将意识这样的心理属性归到脑的概念范畴上是不合理的,意识说到底就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能力或作用,是作为所处环境中人之整体性的一种能力,而不是人的某些局部(比如脑)的属性。而否定意识的存在,也经不起逻辑上的反驳,因为这些否定本身就是意识活动的结果。从深层次的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的意识活动是唯一的存在,而天底下一切可见的事物构成的世界不过是作为我们意识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并随着我们意识的流逝而消亡。至于认为意识是不可洞明的,更是对意识本身所具有自我反映能力的无视,同样会走向否定意识存在的死路。这便是一种整体论的意识观,也是我们所坚持的意识观。
1.1.2 功能觉知意识
布洛克(Block)将意识分为现象意识(P意识,Phenomenal-Consciousness)和可达意识(A意识,Access-Consciousness),其中P意识指意识的主观属性即主观体验,A意识则关系到推理、记忆、报告和行为控制的能力(Block,1995)。布洛克指出,虽然大部分时候二者同时出现,但在研究意识时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没有A的P的例子就是,人们可以感受到过去未加注意的体验;没有P的A的例子就是盲视,盲视者能够看,但不明白所看到的东西。
在此基础上波尔图克(Boltuc)则进一步提出另一种分类(Boltuc,2009),他将意识分为功能意识(F意识)、新现象意识(在此标识为NP意识,以区别于布洛克提出的P意识)和难意识(H意识)。F意识指与主观现象无关的认知功能,H意识指原P意识的纯主观方面,不包含任何的功能,而NP意识指与P意识主观相关的功能方面。
在西方学术界,意识问题是心灵哲学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为了研究方便,往往从难易两个方面加以划分。其中,意识的易问题是指那些能够用神经机制加以解释的意识现象,基本上属于公共认知能力的范畴;而意识的难问题就是心理活动的体验问题,那种伴随我们上述公共认知活动的一种主观性感受体验。
比如,美国学者查尔默斯在“勇敢地面对意识难题”一文中首先区分了意识的容易问题与困难问题。查尔默斯指出:“意识的容易问题是这样一些问题,它们似乎可直接接受认知科学的标准方法的处理,基于此,一种现象可用计算或神经机制的术语予以解释,而困难问题则似乎是抵制这些方法的问题。”然后查尔默斯列举了如下种种意识的容易问题:1)区别、分类以及响应环境刺激的能力;2)认知系统的信息整合能力;3)心理状态的可报告性;4)系统理解自身内在状态的能力;5)选择性注意的能力;6)深思熟虑的行为控制;7)清醒与睡眠状态之间的区分。
总之,容易的意识问题对应的是那些公共认知能力范围内的现象意识问题:“这些现象能否从科学上加以解释,对此不存在真正的争论。所有这些都易于直接根据计算的或神经的机制加以解释。”(高新民,2002)362
但与意识的容易问题不同,查尔默斯则把意识体验的主观性问题称为意识的难问题。查尔默斯认为:“意识的真正困难的问题就是关于经验(体验)的问题。当我思考和感觉时,有信息加工过程的匆匆而过,但也有主观的方面。……这主观的方面就是经验(体验)。”这个就构成了意识的困难问题,即对主观体验如何给出合理科学解释的问题。“如果有什么问题有资格成为意识问题,那么非它莫属。”(高新民,2002)也就是说,所谓意识问题指的是意识的难问题,比如:1)感受到花朵在太阳照射下表现出来的颜色;2)钢琴演奏中央C音符所表现出的音色体验;3)被尖锐物体刺破皮肤所带来的痛感;4)接触物体时产生的冷或热的主观感觉;等等,都属于意识难问题的例子。
对查尔默斯提出的意识难易问题,可以用自然主义的解释方式去加以区分。查尔默斯所说的自然主义解释是指,用较低层次的物理现象来给予高层次的现象以还原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必须表现为其决定或蕴含了该高层次的现象。对于意识易问题,由于高层次现象最终可以还原为低层次的物理现象,因此不存在任何超出自然现象之外的问题。但对于意识难问题,则完全不存在这种解释的可能性。
如果用内在感受和外在表现来区分,那么意识研究又可以采用这样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方法:客观的第三人称方法,主观的第一人称方法,以及在这两个方法之间,还可以加上第二人称方法,或曰主观交互方法。查尔默斯认为,意识科学与其他所有科学都不同,因为它将第三人称数据与第一人称数据联系了起来。第三人称数据包括大脑中的加工过程、行为和人们所说的话;而第一人称数据关注的是意识体验本身,他认为第一人称数据是理所应当存在的。
查尔默斯说,现在我们有非常好的方法可以收集第三人称数据,但是我们非常急切地需要用于收集第一人称数据的更好的方法。意识科学必须搜寻第一和第三人称数据之间的广泛的联系原则,如特定体验与特定脑内过程或特定种类的信息加工过程间的同步。但是,查尔默斯也指出,意识体验不能完全由大脑过程和其他相似过程来测量。换言之,第一人称数据是不能简化为第三人称数据的。或许,可以通过强调内观体验的心法途径来获取第一人称数据,从而为沟通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之间的数据整合做出贡献。
现在,我们先来讨论相对容易的功能意识(F意识或A意识)。布洛克的可达意识是指仅仅以其功能属性为特点的心灵性质,并将可达意识定义为:对可以进行理论和实践性的推理以及行为规划或语言声称信息的意识(觉知)。一般认为,可达意识并不需要拥有任何独特的感受。
很显然,功能意识或者可达意识是可以还原为基本的物理现象的,这一点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因为功能意识或可达意识从定义上就是用客观的功能来诠释的,其本身就是因果链的一部分。因此,可达意识很容易被还原为神经或物理过程,这也是为什么解释可达意识的问题被称为“容易问题”的原因。当然,容易问题不是真的容易,只是相对难问题而言,容易问题是可以通过标准的认知科学方法来解释的。
科学要求研究对象可被客观地观察与验证,由于意识的私密性,人们无法直观地研究对象的意识,因此可供客观地观察与验证的言语行为就成为最为直观又有效率的替代方案。赖尔(Gilbert Ryle)对此表示:“一个人不具有直接进入另一个人内心生活事件的途径。他至多能够做到,借助于根据他自己的行为引出的类比,从观察到的他人的身体行为可疑地推出一些心理状态,假定那种行为表示了这些心理状态。”(赖尔,2009)8
需要阐明的是,物理机制表现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些脑区功能,脑内的神经化学递质如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和乙酰胆碱、5-羟色胺等神经递质在调节行为和意识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除此之外,各种脑成像技术的发展使得研究者和医生可以实时监测与意识活动相关的各个脑区的物理变化,在不开颅的情况下找到病变部位,使得人们对大脑与意识的探索前进了一大步,并为操作实验提供了可靠的观察手段。
就客观观测的意义而言,对比言行表现,物理机制表现更为规范与客观。言行表现依赖于每一个个体,因此缺乏科学上的客观性。刺激与痛觉相关的脑区,不同个体通过言语行为表现出的疼痛程度千差万别,而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就可操作实验的意义而言,研究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对大脑施加物理机制上的刺激,如电刺激、脑切除、化学刺激等,从而观察被刺激的脑区会引起怎样的变化,确定被刺激脑区的功能,或确定病变脑区的治疗效果。这意味着,意识的内部体验与物理表现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当然,与物理机制表现相比,言语行为表现在认识意识功能的意义上优先于物理机制表现,也是脑科学判断相关脑区与意识功能的最原始依据。在当代无损脑成像技术发展起来之前,研究者们只能被动地观察脑损伤患者的相关言语行为,并在患者死后解剖脑部病变来确认相关脑区的功能。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具有意识必然具备言语行为,但具有言语行为并不代表具有意识,言语行为只是意识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必要条件,而不是意识得以成立的充分条件。
无论是外部言行表现还是内部神经活动,都属于意识的功能外显表现,那么如何通过这些外显表现来探测功能意识的内部状态呢?丹尼特在《心灵种种》的第二章“意向性:意向系统方法”中提到,在解释和预测某一系统的状态时,可以根据系统的复杂程度与类型,采取意向立场、设计立场、物理立场三种不同的策略(丹尼特,1998)。
物理立场是根据已知物理规律与事物的物理构成进行解释的策略,如通过神经细胞的激活放电过程来解释活跃的脑区。设计立场则是通过设计原理与功能来解释的策略,解释时并不需要理解系统背后的物理规律,如理解一个闹钟的功能并不需要解释闹钟背后的物理机制。而意向立场则是通过智能体的愿望和信念来进行解释的策略。
对于最后的意向立场,丹尼特指出:“意向立场是这样一种策略,它把一个实体(人、动物、人造物、其他任何东西)看作似乎是一个理性的自主体,通过考虑自己的‘信念’与‘愿望’来对‘行动’加以‘选择’。”而具有意向立场的系统就是所谓的意向系统。对此,丹尼特指出:“按照定义,意向系统是而且只是那些其行为可以从意向立场来预测和解释的系统。”(丹尼特,1998)
换句话讲,就是功能意识具有意向性,具有功能意识的主体既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物理系统,也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设计系统,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意向系统。布伦塔诺(Brentano)认为:“意向的内存在是心智现象的独有特征,而没有任何物理现象显示过这样的特征。”(Brentano,1973:89)应该说,区分心智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志就是意向性。
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一词的意思是“指向”“针对”或者“朝向”,因此意向性一词基本等同于关涉性(aboutness),也即一物关涉其自身之外其他物的这种指向,或者关涉就是意向性。由此看来,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语句、图画和法律这些人类所创造的东西都是具有意向性的。“在哲学的意义上,意向性就是‘关于’。如果某种东西的活动是以某种方式‘关于’另一种东西的,它就表现出意向性。”(丹尼特,1998)27
雅各布认为:“意向性是心灵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使不是别的心灵的重要特征,也是人类心灵的重要特征。它是使人类的某些心灵状态——所谓的命题态度(如信念和愿望)——‘关于’(或表征)某些现实的、可能的和不可能的非心理的、心理的事物和事态的东西。换言之,如果个体的心灵状态有意向性或处在表征状态,那么它就有语义属性。”(高新民,2002)665
布伦塔诺将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分水岭,并且认为只有心理现象才具有意向性。由于心理现象具有物理现象所没有的意向性,因此,我们无法将心理现象化约为物理现象。心理现象具有的这种不可化约性就被称作“布伦塔诺不可化约命题”(Brentano's irreducibility thesis)。
意向性由三个结构性要素构成:1)主体;2)对象(环境或他异性之物);3)主体面向对象自主的开放性关系。这三个要素形成的结构被称为意向性的相关性结构(correlational structure of intentionality)。类似地,尼采在《权力意志》一书中指出:“我注意到某事并为其找个原因:这原本意味着,我在其中寻找一个意向,并且首先是寻找有意向者,一个主体,一个行为者,每一个事件都是一个行为——从前人们在一切事件中都发现意向,这是我们最古老的习惯。”(丹尼特,1998)15
当然,有的哲学家认为,并非全部意识现象都有意向性,只有部分意识现象具有意向性。比如塞尔就认为,如提心吊胆、游移不定、兴高采烈、得意洋洋等,并不“关于”什么东西,因此塞尔认为它们是无意向性的(塞尔,2005)。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不是全部有意识的心理活动都是具有意向性的;反之,有意向性的心理活动则一定是具有意识的。
显然,上述意向性分析对于区分“意识”一词的两种用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马尔科姆的观点(高新民,2002)323-359,意识可以区分为及物意识(功能意识或可达意识)和不及物意识(现象意识)两类意识活动。及物意识与意向性心智活动相关联,在这类心理活动中总是存在有意向对象。不及物意识与无意向性心智活动相关联,其中并不存在意向对象,情绪体验不具有意向性,恰恰说明它们不属于功能意识,而属于现象意识。
因此,意向性可以成为意识难易问题的分水岭。一般有意向性的心理活动可以看作意识的容易问题来对待;而无意向性的意识活动本身,或称为不及物意识,才是意识困难问题的根本。于是,诸多意识活动可以被分为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类是觉知意识(意向性)。觉知意识涉及意向性对象,无论涉及的对象是外部物体还是经回忆再现或想象创造的内部对象,我们的感知、认知、回忆、想象、言语和行动都属于伴随有觉知意识的活动范畴,其共性就是关涉某个意向性的对象,也即觉知意识始终是关于某个对象的觉知。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心智活动都伴随着对象的觉知,因此属于功能意识的范畴。
第二类是悟识意识(自明性),是心智对自身过去意识行为的省察、审视和评判等的反思性意识活动。悟识意识通过反思内省可以达成纯粹的意识状态,因此悟识意识也是沟通觉知意识与感受意识的桥梁,与个体的心性修养密切相关。不过,悟识意识本身仍然关涉意向对象,但其与觉知意识的不同之处在于:悟识意识是将自身已发生的意识活动作为悟识对象。悟识意识如果处于对象化阶段,那么就是一种功能意识;但如果可以反思而彻底消解意向对象,就可以通过去意向性而达成纯粹的现象意识状态。
第三类意识活动与觉知意识、悟识意识都不同,它并不具备意向对象化的意识状态,而是涉及内在活动的感受意识(主观性)。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感知、认知、回忆、想象、言语或行动中,还是在心灵游移(mind wandering)的对象中,甚至在进行的意识活动中,我们都会内在地感受到那个当下发生的意识体验,也即我们永远伴随一种难以消除的存在感。因此,感受意识属于现象意识的范畴,是关于主体“精神本性”的体验。
总之,所有功能意识的心理状态都是有意向性的,因为“我们称作心理状态的状态都是身体与世界之间的、以概念内容为中介的关系状态”。身体状态也是一种关系状态,但“只有心理状态才有意向内容。”(Gillett,2000)221严格地说,意向性是功能意识的根本特征。这就是说,功能意识既有意识的活动,又有特有的以概念为中介的内容,亦即有概念化的意向对象。
1.1.3 现象感受意识
现象意识又被称作“主观意识”“感受意识”或“感受性”(qualia),是指意识的主观体验属性。对任何一种感官性输入信息,人类作为意识主体都能获得一种对应的主观体验(experience),如被火灼烧皮肤的疼痛、花瓣的红色或苹果的甜味。一般认为,这种主观性体验是一种整体的、本质属性,与造成该体验的事件(如火焰造成皮肤温度的上升、某种波长的光束让我们看到某颜色、某化学物质让我们体验到甜味),以及它们的信息表征形式(如大脑的神经冲动或硅电路的电信号)是不同的属性。
这里所谓的“主观”是相对“客观”而言的,主观是指以第一人称视角进行的观察,而客观则是以第三人称视角进行的观察。客观概念的本质是排除观察者本身对观察结果的影响,因此不同的观察者应该得出相同的观察结果。比如品尝同样一种水果,不同的个体品尝到的滋味感受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个体而言“品尝水果滋味的感受”会因人而异,因而其为一个主观属性;但所品尝的这同一种水果,其生物化学成分是相同的,因此“水果成分”并不因品尝主体的改变而变化,是一个客观属性。
因此,所谓主体经验是指那些对红叶的颜色、鲜花的香味、水果的味道等的感受,以及开心时的愉悦感、受伤时的疼痛感、沮丧时的挫败感等所具有本质特性的心理状态。内格尔(Thomas Nagel)指出:“有机体有意识经验这一事实的确意味着:存在着某种东西,它是成为那个有机体可能具有的东西。……我们可以把这称作经验的主观特性。”(Nagel,1974)这些具有本质特性的心理状态常常被称作感受性。而对感受性的解释,正是现象意识问题研究中的真正困难之处。
相对于功能意识,现象意识很难轻易地从功能和因果关系上来解释。作为主体感受,通常认为无法对其赋予任何功能性的角色。科学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是以客观性为目标的,即从第三人称视角给予问题以解释,而现象意识本质上是主观性的,总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呈现(Nagel,1974,1989)。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对立的两种属性,以客观性为目标的科学方法是不可能解决主观性问题的。
现象意识是意识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核心问题就是主体在接收外界输入信息时所获得的当下直观性主观体验。由于是直观性,任何个体都可以直接感受到这种体验;但由于又是主观性,因此在哲学上对其本质存在性有着许多争论。为了平息争论,说明现象意识独立于功能状态,即主观感受不随功能状态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功能状态保持不变但主观仍然是可能发生变化的,一些哲学家提出了许多思想实验来加以说明。
比如,杰克逊(Jackson)提出了“知识论证”思想实验,又称“玛丽房间”思想实验(Jackson,1986),其描述的情景为:有一位科学家玛丽,她被关在一个只有黑白色装饰的房间里,通过一台黑白电视机接收外界信息,她拥有关于人脑的与色觉相关的所有神经科学的知识,但她从来没有亲眼看到过任何颜色。有一天她走出了这个房间,并亲眼看到了“天是蓝的”,那么她是否通过亲眼看到的东西获得了新的知识?杰克逊的回答是肯定的(即玛丽能够获得颜色的体验),按照我们的生活经验,知道某种颜色信息并不能等同于直接获得关于该颜色的体验。因此杰克逊认为,这个思想实验表明科学和主观现象层次之间存在差别,并由此得出了现象意识不可还原为物理机制的结论。
其实,关于颜色体验,还有一个称为色彩颠倒的思想实验,它可以从逻辑上无可辩驳地说明感受性的独立存在性,即其不仅不能归结为物理性质,而且色彩的不同感受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并会影响我们的心理活动(Shoemaker,1981)。色彩颠倒实验讨论的问题是:尽管一个人看到颜色的内心体验与另一个人看到同样颜色的内心体验完全不同,但不同个体共用色彩词汇进行交流却明显是可能的。
色彩颠倒的思想实验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洛克。洛克假想的主要场景是:想象我们有一天早上醒来,发现由于某种不明的原因,世上所有的颜色都颠倒了,红色看起来像绿色、黄色看起来像蓝色等,但它们的功能属性没有任何变化,变化过后看起来像“绿色”的颜色仍然被叫作“红色”,因此一切功能性的因果关系全都没有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发现在我们大脑或躯体中根本就不存在可以解释这个现象的物理变化,这就引发了有关内心体验的存在问题。支持存在内心体验的学者认为,由于我们可以无矛盾地想象这一情景的发生,因此我们可以仅通过想象来改变事物向我们呈现的属性,而根本无须物理基础。进一步的论证我们可以推导如下:1)形而上学的同一律必然成立;2)不可能为假的命题,那么其一定是必然为真;3)可以想象内心体验能够具有与物理大脑状态不同的关联;4)一件事情是可以想象的,这件事情就是可能的;5)由于内心体验与物理大脑状态具有不同关联是可能的,内心体验不可能与大脑状态同一;6)从而内心体验是非物理的。
论证的要点是,如果色彩颠倒的洞见是可信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内心体验是存在的并且是非物理的。也就是说世界存在的现象并非都可以归结为物理的,其中像意识研究中无法回避的感受性现象,就是那种无法还原到物理层面上的现象。
丘特兰德关于知识论证的表述可以间接说明上述观点。丘特兰德表述可以简要地归结为如下三个命题(高新民,2002)100:1)关于大脑状态及其属性,某人知道一切应知道的东西;2)事实上,此人并不知道关于感觉及其属性的一切应知道的东西;3)感觉及其属性不等于大脑状态及其属性。
正如金在权指出的那样:“不管我们关于这种中枢机制的知识多么详尽,多么激动人心,也难以说明意识的中枢机制之发现怎么可能对驱散笼罩在意识的现象特征上的神秘迷雾发挥作用。”(高新民,2002)130
内格尔在《成为一只蝙蝠可能是什么感觉》一文中提到,当我们说一个有机体有意识,就是说作为那种有机体“是什么感觉”。他举例说,蝙蝠通过声呐感知外部环境,就其知觉形式来说可以与我们的视觉相媲美。尽管我们可以理解其中的原理,但我们无法具有蝙蝠的那种主观体验,也不能通过这背后的物理机制来还原这种特殊的主观体验。这种独特的主观体验具有一种本质特征,被称为感受性。内格尔认为,这种本质特征就是意识的核心所在,某个有机体有意识,也就意味着该有机体具备这种主观体验的本质特征。
为了研究现象意识,我们需要明确其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根据前面的论述,一般认为现象意识具有如下这些属性。
1)固有的:现象意识是一种本质属性,并不依赖其他属性而存在。
2)非物理的:现象意识不是一种物理性的存在。
3)主观的:现象意识是以第一人称观察时才能获得的属性。
4)不可言喻的:无法以语言描述现象意识,“红色”这个词并不等同于红色的体验。
5)私密的:现象意识仅仅属于主体本身,他人无法获得。
6)可理解的:尽管无法以语言描述,但意识主体可以自然地理解现象意识这个概念。
举例来说,对于某一个拥有类人意识的主体P,他会认为:(A1)自己拥有感受(固有的);(A2)自己知道自己拥有感受(主观的,可理解的);(A3)自己知道引起某种感受对应的感知表征(可理解的);(A4)感受的内容无法被描述(不可言喻的);(A5)自己可以区分造成一种感受的客观表征(可理解的);(A6)自己可以区分一种主观感受与另一种主观感受(可区分性);(A7)自己无法确定别人关于同一种表征的感受与自己相对应的感受是否相同(主观的,私密的)。
在现象意识属性的论述中,存在着一些看起来互相矛盾且难以理解的部分。比如,既然无法描述某个感受的内容,为何主体会确认自己拥有该感受?一般来说这会被当作主观体验的固有属性而不去解释它。既然可以确认引起某种感受的客观表征,为何无法确认由该表征引起的主观感受并与他人进行比较?既然无法与他人进行比较,为何自身的不同感受之间仍然可以比较?既然表征本身可以被精确地比较,为何需要一个冗余的、对由表征引起的感受进行比较的认知功能?
这些问题本身涉及体验的主观性,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形而上学和本体论。而对于此类问题的思考,若以本体论的角度来进行,很容易陷入笛卡儿式二元论的困难中,同时也难以清晰地定义各种相关概念。而由于其主观性,它们无法被客观观察、检验和讨论。因此,我们姑且放下对于A系列问题本身的本体论讨论,转而观察这些主观问题的客观方面,即从认知上,为何主体P会拥有(A1)~(A7)这些信念。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系列对应命题:(B1)主体P认为自己拥有主观感受;(B2)主体认为自己知道自己拥有感受;(B3)主体认为自己知道引起某种感受的对应的客观表征;(B4)主体认为感受的内容无法被描述;(B5)主体认为引起感受的客观表征可以被区分;(B6)主体认为自己可以区分两种主观感受;(B7)主体认为无法比较自己与其他主体对于同一表征的客观感受,即便确认二者对应的客观表征是完全相同的。
由于B系列描述仅仅是对信念的描述,因此处理起来就轻松得多,比如可以通过认知逻辑来加以分析推理;而A系列中的命题都是主观性的描述,无法被实证检验,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可信服的标准去评价它们。相比之下,B系列本身是客观性的描述,对于主体P的信念,其本身以思维或表征的形式存在,可以被还原成生物神经网络中的冲动模式或电子元件中的数据组合。因此,即使A中存在互相矛盾或者诡异、不符合常理而难以理解的部分,也并不影响对B系列的正确性的判断。“P相信一个错误的信念X”这个命题本身可以是正确的,并且是可以被实证检验的(周昌乐,2001a)。
哲学家们对于主观感受的不可言喻性有自己的一些解释,比如迪利特斯克(Dretske)提出,感受不可言喻的原因是主观感受是连续的(细粒度的),超出了语言的描述能力,比如有太多种红色,我们无法为每一种都加以命名(Dretske,1995)。虽然这样的理论提供了一种对于感受不可言喻性的可能解释,但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为什么我们无法把“关于红色的体验”与“关于绿色的体验”的区别以一种低精度的方式、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通过语言传递给他人呢?
根据上述描述,感受性具有诸多难以进行科学实证研究的性质,比如感受性的不可言说性(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因此是不可公度的)、感受性的不可还原性以及感受性的主观性等(周昌乐,2003a)。我们的意识体验是由感受性刻画,意识问题可以用感受性是如何与物理世界相关联的话语来表述?或者用客观物理的大脑是如何产生主观的感受性来表述?这便构成了意识研究的难问题。
在界定了意识难问题之后,查尔默斯进一步阐述:“容易问题之所以容易,显然是因为它们涉及的是对认知能力与功能的解释。而要解释认知功能,我们只需具体说明能够实现功能的机制就够了。认知科学的方法最适合于这类解释,因此也适合于关于意识的容易问题。相比较而言,困难问题之所以困难,主要是因为它不是关于功能执行的问题。即使所有有关功能的执行都得到了解释,该问题依然如故。”(高新民,2002)364
意识难问题的本质是意识体验的“主观性”,而所有的已有解释理论难以说明的正是为什么会有意识体验的主观性这一问题(Kriegel,2009)。意识体验也许源自某种物理相关联的过程,但它绝非是物理过程所能蕴含的。“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物理过程的纯粹解释都不会告诉我们:经验(体验)为什么会产生。经验(体验)的出现超出了根据物理理论追根溯源的范围。”(高新民,2002)375因此,仅仅通过物理过程或者神经过程的还原论解释,是不可能解释意识体验的主观性到底是什么的。
当然,对于是否存在现象意识的难问题,在哲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丹尼特、丘奇兰德、索罗门等人反对意识难问题的合理性。他们都认为意识就是大脑功能的产物,极力否认在大脑功能之外还有别的东西存在,这也就否认了意识的难问题。丘奇兰德表示:“我们关于心理现象的常识概念构成了一种完全虚假的理论,其有着根本的缺陷,因此它的基本理论和本体论最终都将为完整的神经科学所取代。”(Churchland,1981)丹尼特表示:“查尔默斯试图区分易问题和难问题,我认为,这不是对研究有用的贡献,反而是对注意力的错误引导,是制造错觉。”(Dennett,1996)索罗门也认为:“将现象意识和可达意识做出区分,以及对‘看起来像什么’的讨论,都是进入了错误定义的怪圈,既没有清晰定义需要被解释的东西,也没有让人确信的、一致的论证。”(Sloman,2010b)他直接指出:“布洛克所定义的‘现象意识’有语义缺陷,并且不适于作为科学研究和机器建模的目标……难问题是个伪问题,因为它依赖于‘现象意识’这个概念。”(Sloman,2010a)
但对于查尔默斯来说,丹尼特等人压根儿就没有理解难问题的困难所在。查尔默斯认为,按照我们通常的科学解释,充其量只需解释功能的执行机制就可以了。例如,一旦我们解释了DNA是如何存储遗传信息的,以及将这种信息传递给下一代的机制和功能是如何实现的,也就完成了对基因的解释。“难问题”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超出了功能解释的范围。也就是说,就算我们解释了与经验有关的所有认知和行为的功能执行,如知觉分辨、范畴化、内在通道、语言报告等问题,却仍然存在着“这些功能的执行为什么为经验所伴随”这样一个问题有待解释(高新民,2002)366。用列文(Joseph Levine)的话来说,在物理的神经过程与心灵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解释鸿沟(Levine,1983)。
按照赫尔利(Hurley)和侬尔(NOË)的分析,对于难问题的提问形式起码存在着三种解释鸿沟,这就意味着有三种难问题(Hurley,2003)。第一种是绝对鸿沟,所对应的问题就是通常所谓的难问题,如“为什么神经过程能够产生意识体验”。另外两种是相对鸿沟,一种是模态间鸿沟(intermodal comparative gap),对应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神经过程产生了视觉体验而不是听觉体验”;另一种是模态内鸿沟(intramodal comparative gap),所对应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神经过程产生的是红色体验而不是绿色体验”。相对鸿沟所对应的更偏向于现在神经科学的研究问题;而绝对鸿沟对应经典难问题,则更多地倾向于非物理的研究问题。
所以波尔图克认为,借助于他所提出的F意识(功能意识)、NP意识、H意识的理论,可以将P意识分解为NP意识与H意识,其中NP意识指的是“主观意识的客观方面”,而H意识才是构成难问题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说NP意识虽然与主观问题密切相关,但本质上依然是客观问题。比如,一个人的皮肤被针扎了一下,由此在他的皮肤、神经、体感皮层引起了一系列的生理电化学反应,这些反应是客观现象(对应F意识);他主观感受到了“疼痛”,这种感受是主观现象(对应H意识);而他的大脑皮层中关于该“疼痛”的神经兴奋,以及关联引起他自己的身体行为、语言报告等,则是“该主观问题的客观方面”(对应NP意识)。
波尔图克认为通过NP意识,H意识也应该是能够被以工程的方式实现的,即可还原的。而海科宁(Haikonen)却认为,H意识是一个纯主观现象,对它进行解释仍然会遇到查尔默斯所说的“解释鸿沟”。然而,尽管对H意识的可还原性存在争论,对NP意识的可还原性却并不存在争论,海科宁也承认NP意识是功能性的、可还原的,并将其与F意识分为同一类。也就是说,因为是客观的,NP意识的特性并没有争议;但在H意识的可还原性问题上仍然存在意识的难问题(Haikonen,2012)。
现象意识主要是指体验意识,往往与所有的心理活动相伴随,因此有意识体验是一种非常广泛的现象,其中最为明显的主观特征就是感受性现象。感受性这个术语通常用来强调质变,以区别于谈论物理性质或描述,并指出一种非物理性质之现象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识最为本质的部分确实就是感受性。但由于意识现象的复杂性,感受性的概念目前也十分混乱。不同哲学观点对其本性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一般而言,感受性在西方学界的学术语境中分别指代经验的那种原生感受(raw feel)、本质特征(qualitative character)、现象特性(phenomenal property)和主体的内部特性(subjective and intrinsic property)。每一种称呼都试图从特定的方面概括感受性。不难发现,其根本特征都是强调主体在经历一个心理状态时所感受到的那种非物理的、现象性的特征。
将意识感受(主观之心)与感受对象(客观之物)分离的二元对立立场,是导致意识难问题的根本原因。从哲学上,要消解心物二元对立困境,大致有三条途径可循:1)心和物可以是某种更为基本事物的不同方面,这一更为基本的要素既非心灵的,又非物理的(超越心物论之类);2)物理不过就是心理表现的特殊方面(诸种唯心论之类);3)心灵不过就是物理表现的特殊方面(物理功能主义之类)。
遗憾的是,当前西方哲学和科学主要持有第三种观点,强调从第三人称视角去揭示意识现象与规律。也许,这种视角对于构建机器意识系统是必要的解决途径,但对于把握意识的主观性感受这一难题确实于事无补。
因此,从根本上讲,要解决意识的难问题,出路就是要回归到第一人称的立场来体验当下的意识感受,而不是通过第三人称的描画。关于这一点,塞尔看得比较清楚:“总之,我们无法把意识描画为世界观的一部分,是因为所讨论的主观性正是这一描画。解决的办法不是发展一种特殊的描画模式,一种超级内省,而是停止描画,只接受事实。事实上生物过程产生了有意识的心智现象,它们是不可还原的主观。”(塞尔,2005)84
那么如何才能“停止描画,只接受事实”呢?我认为这就需要回归到超越心物的第一种途径之上。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有关意识哲学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1)心性问题,涉及意识本性(nature)和感受性(qualia),以及性与情的关系问题等;2)形神问题,涉及心身关系,二元论还是一元论以及神灭不灭的问题;3)意识问题,涉及意向性问题,意识对象和内容等方面;4)心法问题,涉及冥想变更状态的内心修养或存养方法,并与心性问题相关联,所谓复性之法。可以说,正是这最后的复性之法,可以达到“停止描画,只接受事实”的目标,当下体验精神本性(心性),也就是那个难以分析的感受性,或者更加科学地称为纯粹意识状态(周昌乐,2016c)130-131。
应该明白,现象意识就是主观性的体验意识,任何意识活动对自身潜在的知觉并非只是通过反思方式而获得的,而更多的是通过非对象化的当下体验获得的。因此,体验意识显然与通常意义上的自我意识不尽相同,因为通常意义上的自我意识更为接近反思意识而不是体验意识。在现象学中,体验意识活动是对主体自身存在的一种感受,所以也称为“存在意识”。存在意识显然没有对象意识或反思意识所明确内含的意向对象,但内在地伴随于所有意识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存在意识才是意识存在的根本表现形式,指向的便是我们的精神本性,即所谓的纯粹意识。
我们的一切心理活动(指有意识的神经活动)都是有意识伴随的,心理活动可以没有内容(纯意识状态),但不能没有伴随的意识,而伴随心理活动的意识就是体验意识。如果可以将心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分离开(因为精神与物质固有的纠缠性,实际上是无法分离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意识体验。体验就是意识的表现形式,只要有意识就有体验,不同的只是除了对精神本性的体验外,大多数情况下体验是指对自己精神本性之外心理过程的体验。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识就是体验意识,除非真的成为一位蛇神,否则我们的一切心理活动都与体验意识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