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自在

胡塞尔对“受到‘独断论式’处理的纯粹逻辑”[28]的讨论表明,在他的先验现象学阶段,他最终对素朴的逻辑实在论失去了耐心。由此,他在晚年试图从纯粹意识出发来解释逻辑理性。但是,在他关于逻辑绝对主义的最初表述中,他已经遇到了困难。他将主观条件也纳入“任何一门理论一般的可能性条件”[29]当中。“理论作为对认识的论证,本身便是一种认识,并且在其可能性方面依赖于某些纯粹概念性地建基于认识以及它与认识主体的关系之中的条件。例如,在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这个概念包含有这样的意思:认识是一种判断,这种判断不仅要求切中真理,而且有把握证实并且也确实能够证实这个要求的合理性。但如果判断者在自身中根本无法体验和把握对判断的论证所具有的这种特色,那么他做的所有判断都缺乏明见性,然而正是这种明见性才能使判断区别于盲目的成见,才能赋予判断者以鲜明的确定性,即确定他自己不只是将某物视之为真,而是把握了真理本身——这样的话,在这个判断者那里也就谈不上什么理性地提出和论证认识,谈不上理论和科学。”[30]这已经完全是一种源自反思之一贯性的先验哲学思考,并且严格说来,这与“逻辑绝对主义”并不一致。因为“自在的”逻辑命题的有效性是由人类意识中可能的明见性要求所支持的,并受到这一要求的限制。由此,逻辑绝对主义曾要禁绝的认识批判的忧虑再次蔓延。胡塞尔的理性冲动不仅指责心理学对逻辑学的独断式论证,而且也指责逻辑独断论,并引起了一种转变,这种转变使他不得不面对如下责难:他之所以要消除心理主义,为的是之后偷偷把它带回来。关于一种逻辑的自在存在的主张消解了。只不过,对逻辑学本身的可能性条件的认识被再次剥夺了自发性因素,并且服从于如下实证主义理想,即单纯地接受不可还原的事实、接受“被给予性”。这是通过明见性概念发生的。在胡塞尔的整个思考中,明见性概念的核心作用可以通过下面一点来解释,即它承诺如下相互矛盾的要求:一方面通过主观质询来论证,另一方面觉察到不可还原的绝对“实事状态”。“根据这个例子,如果一门理论否认明见判断相对于盲目判断所具有的优越性,那么这门理论便违反了它作为理论一般之可能性的主观条件;这样,它便取消了它自己与那种随意的、不合理的主张之间的区别。”[31]因此,实证主义的感性确定性理想已经初步展开,并被取消了其批判功能。对直接被给予性的要求被转移到精神领域当中:应当为自在存在的逻辑实事状态作绝对的但却合理的论证,这已经接近了范畴直观的建构。之后的范畴直观学说不过是明见性的咒语。然而,胡塞尔不能没有这样一个辅助概念,精神物的自在存在和对它的主观辩护汇集于此。如果在判断的关联中存在着“一门理论之可能性的主观条件”,那就不能断言逻辑理论是自在的。但是,胡塞尔恰恰从一开始就坚持逻辑理论是自在的。“独立于经验”的假设导致了对逻辑的自在的“实在论式”建构,并将逻辑学和数学视为原本就在那里的,这一假设同样需要逻辑学和数学的观念性,这种观念性是指它们具有摆脱了事实之物的纯粹性。对于这种哲学来说,物化和观念化是相关的,并且这种相关不仅表现在这里。如果说,逻辑命题是通过关于它们如何“显现”(即关于它们的意识、经验)的分析而被合法化的,那么,构造问题可能会被提出,并且不能回避此在者(Daseiende)。只有在与某类存在者相关时,逻辑命题才是“可经验的”,才是能被积极领会的;否则,逻辑命题依然是被空洞地设想的,这要归咎于逻辑学的严谨性(Stringenz),而逻辑学之思维没有明察到这种严谨性本身。因而,素朴的逻辑实在论悖谬地与关于自在命题(它与存在者相对)之观念性的主张交叉起来。思想必须中断自身,以便为已异化为绝对逻辑主义的精神保有稳妥的(in sich ruhende)绝对性这项特权,在这种精神当中,思想是不能重新认出自己的。但是,如果像胡塞尔那样把科学设计为“自在命题”的统一,这种统一是体系性的、连贯内在的,那么科学就陷入拜物教特征之中了:“人们也许会想到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在这种方法中,逻辑学的整个领域最终被变成了一种更高级的‘事实性的体系’。”[32]假定一种适用于“领域”[33]的方法的狭隘性(Bornieretheit),和看透这种狭隘性差不多是一回事。由于胡塞尔承认了数学(和纯粹逻辑学)的物化,他就达到了对二阶的实证主义的批判:“这里必须注意,数学家实际上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只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技术师,他仿佛是一个仅仅关注着形式联系的构造师,把理论作为一个艺术作品建造起来。就像实践的机械师在建造机器时并不需要去最终明察自然的本质和自然规律的本质一样,数学家在建构数、值、推理、流形的理论时,也不需要去最终明察理论一般的本质以及决定着这些理论的概念和规律的本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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