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义表达和助义表达

奥斯卡·克劳斯(Oskar Kraus)在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e)一书的“导论”中敏锐地分析道:“首要的是,我们应当弄清楚‘对象’(客体)这一术语;当人们在其本身意义上使用它时,即用来表述诸如事情、物或实在的东西时,它是一种示意自身的(selbstbedeutend)表达,即实义(autosemantisch)表达。它指的不过是我们用最普遍的概念所思考的东西(我们能从直观中抽象出这种概念),因此布伦塔诺将这表达用于‘本质、事情或实在的东西’。但是,当人们将‘对象’‘客体’用于诸如‘使某物变成客体’‘使某物变成对象’这些词组时,‘对象’这个词就不是示意自身的,而是共同示意的(mitbedeutend),即助义的(synsemantisch),因为这些词组完全可以用‘表象某物’这一表述来代替——让我们设想一个情境来弄清楚‘对象’这个词的双重含义和偶尔的助义含义。‘我使某物,即一个物、一个实在的东西、一件事情、一个本质性的东西变成对象’,这句话也可以表达为,‘我使某物,即一个对象变成对象’。在这后一句话中,第一个‘对象’是示意自身的,即表示事情、物、本质或实在的东西,第二个‘对象’是助义的,完全不意指自身。从整体上来看,这句话等同于,‘我表象了一个物’‘一个物向我显现出来’‘一个物是我的现象’‘一个物对于我来说是对象’或是‘被给予的’,或是‘现象’,或是‘内在的’,‘我以对象化的方式拥有某物’。”[46]克劳斯对于助义概念如何取代实义概念的证明,以含义理论的方式刻画了物化之结果的特征,不过,他显然并未从源头的角度来研究物化。胡塞尔的逻辑理论忽视了逻辑的“一般对象”,即忽视了逻辑学同对象性的东西的联系(这一联系是包含在逻辑命题的意义当中的),这和克劳斯在解决错误时将逻辑变成对象的做法,不过是一事之两面。由于思维未能超出主客体的对立,未能将这种对立固定下来,也未能彼此独立地规定不同因素,所以,在纯粹逻辑学的实体化过程中被排除的客体,又回到了逻辑学当中:变成了它曾经遗忘了的对象。这种逻辑学必然天真地错误理解它同对象性的东西的关系:作为纯粹形式,逻辑学将其在判断对象时所获得的严谨性归于自身,并区别于本体论。但是,受此影响的,不仅有关于逻辑学之“基础”(Grundlagen)的问题,而且也有它的内在架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争议不断的逻辑学之稳固性(罗素和怀特海重新恢复了这种稳固性)能够通过逻辑学之物化产生出来,因为逻辑学越是彻底地切断它同自己的对象意义的联系,它就越是被发展为一门具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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