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识论元批判:胡塞尔与现象学的二律背反
- (德)阿多诺
- 1140字
- 2021-02-07 11:07:57
逻辑“对象”
《逻辑研究》(第1卷)提到如下论点:逻辑命题对所有一般可能的判断来说都是有效的。由于逻辑命题完全适用于关于任何对象的任何思维,因而它们具有“自在的”真理:它们的有效性之所以与对象无关,恰恰是因为它们关涉所有对象。作为自在存在,逻辑命题也应当独立于那些依照逻辑进行或是反映了逻辑的行为。但是,“任何对象”的说法是有歧义的。形式逻辑之所以能够无视每一单个对象,是因为形式逻辑适用于所有对象,这一点的确表明,在“一般对象”这一范畴的最高普遍性中,全部种类差异都消失了;但是,没有消失的是形式逻辑命题与一个“一般对象”之间的联系。这些命题仅仅适用于(für)对象。逻辑仅能适用于命题;只有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例如,如果没有提及相互矛盾对立着的命题这种概念,矛盾律是表达不出来的。但是,这类命题的概念必然包含一些内容,不仅要考虑其本身进行过程的事实性和实际的主观判断,而且还要考虑材料因素,即便对于最抽象的命题来说,只要这命题打算意指些什么,也就是说只要这命题应当是一个命题,这些因素就是其基础,这命题就是如此被中介的。因而,关于逻辑之自在存在的说法根本是不可信的。它的可能性就是依赖于此在,依赖于命题,并依凭这种此在自身得出的所有东西,反过来说,命题也依赖于逻辑,如果命题想要为真,那么就必须满足逻辑。形式逻辑是功能性的,而不是观念性存在。但是,如果以现象学的谈论方式将“何所向一般”(Worauf überhaupt)视为命题的构造性条件,那么这种“何所向一般”的可能性条件也将变成形式逻辑的可能性条件。“何所向一般”和服从于逻辑的命题,它们作为综合必然需要思维,即便综合中的强制性的东西掩盖了自发性因素并且综合(类似于感性感知)表现为对纯粹客体的被动记录。但因此,逻辑命题同时涉及一种恰恰不是在致力于这些命题的思维中产生的质料。由于胡塞尔隐瞒了主观因素即思维是逻辑的条件这一点,他也就在客观因素上耍了把戏,这种因素是思维中不可消解的思维质料。取代了这种质料的思维并未得到澄清,但由此被直接扩展为客观性。无须怀疑的是,逻辑绝对主义从一开始就是绝对唯心主义。正是“一般对象”这一术语的含混性使得胡塞尔能够将形式逻辑的命题理解为无对象性因素的对象。因而,遗忘的机制成为了物化的机制。诉诸黑格尔的《逻辑学》是没有用的,因为对于它来说,抽象存在变成了无,类似地,在胡塞尔的“一般对象”中,所有对象性的东西都能被无视。黑格尔的“存在,纯粹的存在——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45]不能与胡塞尔的最高的基质范畴“一般对象”相混淆。主要是胡塞尔并未怀疑同一律。概念依然是它们之所是。胡塞尔的“无”(即在解释逻辑实事状态时消除事实性)需要作为孤立判断的绝对有效性。因而,他的术语必须联系他所偏好的方法,即批判性的含义分析。
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