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定信息报告规范
针对信息收集中存在的报告要素不全等因素,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风险沟通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规范,保证信息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具体范围及标准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
2.报告内容规范
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含工作量)、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4.制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
(二)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和标准
对涉及10人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各地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立即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报告简要情况,再进行书面报告。
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按照相关预案和规定执行。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内容重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致伤人数和医疗救治工作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支持援助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事件原因、现场死亡人数、事件伤员身份等非医学救援紧密相关信息可暂不涉及。
2.报告形式和内容
采取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的形式报送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初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伤病员人数及伤情分类,已采取的医学救援措施,是否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等。
进程报告应当包括:伤病员门诊留观和住院治疗人数、伤情分级及转归、在不同医院的分布情况,进一步的医学救援措施等。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伤病总体情况、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整体开展情况、问题与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各地、各单位报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工作简报、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简化程序,快速报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初次报告和伤病情每日统计报告可以固定表格形式报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伤员病情尚未稳定的应急救治阶段,应当每日报告医疗救治信息。
3.制定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