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澳門基本法》

繼去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中國後,中國政府也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現在離這個日子不足兩年。

香港、澳門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考慮到歷史同現狀,考慮到港澳長期實行資本主義,當地居民習慣於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所以在實現統一的過程中,中國政府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即簡稱「一國兩制」。一九九九年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澳門原來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居民的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賭照開,舞照跳,狗馬照跑。」還有,澳門人管治澳門,內地不會派人到澳門當官,澳門新華社官員不干預澳門事務。這叫做「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除外交、國防歸中央負責管理外,其他均享有高度自治。即使外事,倘屬地區性如經貿、航運、旅遊、體育等,也可以以「中國澳門」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地區保持聯繫、交流和發展。

「無規矩不成方圓。」一九八六年六月至一九八七年二月,中葡兩國政府經過四輪會談,達成協議,於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聯合聲明,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以及對澳門的基本政策,還安排在此過渡時期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以及中葡土地小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是中葡兩國政府間進行磋商和交換情況的機構,它的任務是保證澳門政權順利交接,為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它的性質是聯絡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工作將於二○○○年一月一日終止。土地小組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宜。

一九八八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成立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草擬《基本法》。草委四十八人,其中內地二十九人;澳門十九人,都是著名專家、學者、工商、勞工、文化、宗教等各界代表。接着又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民間組織澳門特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人數達九十人。草委同諮委兩個會沒有隸屬關係,只是反映居民意見、互相溝通作為橋樑。草委會先後召開九次全體會議,十八次主任委員會議,三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七十二次專題小組會議,四次澳門區旗、區徽評選會議。草案完成後,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全國人大正式通過。

《基本法》起草歷時四年零五個月。既開放協商、字斟句酌、反覆比較、兼收並蓄,又自下而上同自上而下廣納群言。可以說基本法的形成過程是不斷聽取、吸收,採納澳門人士同內地人士意見的過程,凝聚了成千上萬人的智慧同心血結晶。內地草委先後大組、小組分批多次前來本澳開座談會、公聽會;諮委會前前後後共收到來自澳門各方面的意見共三千三百八十餘條,收集整理意見書達八百四十餘份。《澳門基本法》起草時間之長、參與人數之眾、涉及層面之廣、收集整理意見之多,如同《香港基本法》,是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前所未有。「一字千金」、「字字珠璣」,精練準確,當之無愧。

至於澳門區旗、區徽的設計圖案,同樣公開刊登或播放徵集啟事,為期六個月。當時共收到來自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界人士應徵共四百一十四套;來自澳門同葡萄牙等國家應徵共三百六十八套,總數達七百八十二套。經過評審組預選、初選,選出十五套,然後複選出三套。再根據草委意見加以修改,提交草委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後同《澳門基本法》草案一樣,在全國人大正式通過。

《澳門基本法》的結構內容由序言、正文和附件共三個部分組成。正文分為九章一百四十五條,附件講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適用於澳門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區旗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區徽周圍寫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MACAU」,莊嚴美觀,體現「一國兩制」精神,反映澳門實際。區旗、區徽上的五粒黃色五星,象徵國家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三朵蓮花,象徵澳門自然地理特點;「蓮花地」也是詳和之意。大橋象徵將澳門、氹仔、路環三島連在一起。區徽上寫葡文,表示葡文仍然是澳門法定的正式語言。至於底色綠色,則是和平色調。

中國政府處理澳門事務,原則上是「能不變則盡量不變」,但小改動是有的。比如現在除立法會立法外,澳督也可以立法,屬雙重立法。將來特區只有立法會立法,避免重複。所有法案都要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後才正式生效。行政長官如果拒絕簽署,可將法案交回立法會重新審議,然後再交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如果仍然拒絕簽署,就解散立法會,這叫做行政主導。諮詢委員會改名為行政會,其性質是協助行政長官的參謀決策,帶有諮詢性質。由於接觸到機密,故行政會委員一定要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籍,而且人數不宜太多,約七至十一人,全部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按照現行政府架構,澳督下設七個政務司,政務司之下又分設司、廳、處、組、科。將來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下設司長,相當於現在的政務司;司長下設局長,相當於現在的司長;局長下設廳長、處長,同現在的廳長、處長相同。將來特區法院基本架構仍然是初級、中級和終審。現在的高級法院設在里斯本;特區的高級法院叫終審法院,仍然設在澳門,它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

為了促進澳門特區教育事業的發展,《基本法》授權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的同時,規定准許社會團體和私人依法興辦各種教育事業。積極倡導和鼓勵社會辦學,依法維護社會團體和居民個人在興辦教育中的合法權利,這是《基本法》確立澳門特區教育制度的一個特色。一方面特區政府在制定教育政策上發揮主導作用;另方面社會團體和居民個人在辦學上相當自主,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自主包括教學語言、教材、學制、考試、招聘教職員等方面的自主。教師有教學的自由,學生有求學的自由。在社會經濟許可的前提下,依法逐步推行義務教育。

澳門不少學校、社會福利和社會工作機構是由宗教組織出錢興辦或資助。《基本法》根據宗教信仰自由原則,規定「三不」:一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二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係;三不限制與澳門特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總的說來,宗教事務享有高度自主權,比如天主教組織同教徒仍然可以同羅馬梵蒂岡教廷、日蓮正宗仍然可以同日本創價學會保持同發展關係,與內地「自辦、自養、自傳」不同。所以澳門宗教組織同教徒只能對澳門以外地區保持同發展關係,不能同內地發展關係。澳門宗教組織同內地宗教組織互不隸屬,可以有來往,但互不干預。這一條不僅指宗教組織,社團也同樣適用。澳門社團同內地社團互不隸屬,可以來往,但互不干預。

澳門特區依法保障宗教組織從事文化教育及其他社會服務活動。在教會學校,宗教教育與非宗教教育並存。依法保護宗教組織的財產權益,他們的收益可以享有免納捐稅。政府發放天主教區神甫的生活津貼與退休金,一九九九年後,依法保護。

《澳門基本法》並沒有照搬《香港基本法》。澳門有不少葡裔即土生葡人,《澳門基本法》根據土生葡人的生活、工作和文化習慣,規定除中文外,還可以在澳門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香港立法會規定非中國籍居民在立法會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百分之二十,而澳門無此限制。特區對原任職的中外公務員和警務員繼續留用,有專長的葡籍和外籍人士則聘任公職。葡國在澳門的經濟利益以及土生葡人的經濟利益、薪金待遇、福利、退休金等,都得到保護和照顧。

一九九九年後,澳門仍然執行出入境管制,內地居民仍然要辦證才能進出澳門。

一九九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