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避稅、偷稅、逃稅的分別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繳納稅款已成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義務之一,人們在很大程度上都能自覺納稅。不過,七十年代以前,稅種不多,特別直接由個人繳納的更少。政府也常常強調自覺納稅的重要性與光榮感,而且持續不斷地開展「反偷稅漏稅」、「反逃避稅收」活動。使人們思想上「逃稅」和「避稅」成了一個劃上等號的貶義詞和同義詞。但八十年代大量引進外資,實行開放改革政策以後,人們已開始意識到:有稅法的第一天開始,便有避稅的存在,避稅是企業合法的財務安排,與偷稅、逃稅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

課室裏又沸騰起來了,原因是筆者要學員們自己進行討論,究竟「避稅」、「偷稅」、「逃稅」三者是否一樣,如不一樣,如何界定?

討論得十分「激烈」。說激烈,是同學們互不相讓,達到了辯論的程度,有時甚至使用「你真傻」、「你太懵了」這一類人身攻擊的語言,不能不控制課堂作最後總結了。

避稅觀念分歧

「好了好了,大家靜一靜,大家積極討論是好事,但為了強調自己的觀點而謾罵對方,近乎人身攻擊則非學者所為。一個路線,一種觀點,不能強迫他人接受,而只可以開導式、建議式讓別人在實踐中驗證來抉擇……

「即使在中國內地,無論是學者或者稅務人員中,對避稅的概念目前還存在着分歧,不過已比過去開放得多了,至少可以公開討論避稅問題,也允許出版有關避稅的書籍。其實,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採取不違背現有稅收法規的手段,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只有在應納稅義務人能夠對其納稅地位作出選擇時,避稅才構成一種可能。

避稅有別於逃稅

「那麼偷稅和逃稅的含義呢?」

「偷稅則是指在納稅人的實際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並且確定的情況下,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收入、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單據和記帳憑證等。不過,中國在2010年2月18日修改《刑法》時,已取銷了「偷稅」一詞。

「至於逃稅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廣義的,是指納稅人採用合法或非法手段擺脫納稅義務的行為;另一種是狹義的,即指納稅人採用非法手段減少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在內地一般是以狹義作解釋,並被認為與偷稅是同一本質,損害國家財政經濟的犯罪行為。

「因此,避稅和偷稅、逃稅有嚴格的區別。避稅不違背現有稅收法規,這是避稅有別於逃稅、偷稅的關鍵。」


註:本書除個文章因要引用過去的,但仍有效的稅務文件,仍然保留原文中「偷稅」一詞外,一般已按改後的《刑法》同詞,把「偷稅」一詞改稱「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