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善用計徵滙率慳稅

一位在廣州開設五金鐘錶零件工廠的女老闆是新開的《中國稅制實務進階課程—稅務安排設計》班的學員。由於她的企業,進出口業務繁多,當她知道在進出口計稅時,可以運用「計徵滙率」來慳稅,十分感興趣。迫不及待地連連舉手發問:

「黃Sir,是否可以再詳細講一講?」

「可以。」我微笑着慢條斯理地說:

「海關職權、進出口政策,以及國家貨幣,同樣是體現國家主權的具體表現。所以,當海關按照國家的進出口政策,依法徵收海關稅收(包括徵收關稅和代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增值稅、消費稅)時,必然是以人民幣—國家貨幣,來作為計稅的依據以及作徵稅的貨幣收入。

不過,外來商人也好,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也好,甚至是內資企業和個人,他們採購物品或銷售貨物出口時,絕大多數都以美元、歐羅、英鎊、日圓、港元等計價,在離岸保險費、運費等相關費用的支出,也常常以外幣或外滙交付,所以當徵收關稅和代徵其他稅款時,就產生了一個外幣的兌換滙率折算的問題,也就是必須先把計稅貨物的外滙價格折算成人民幣,然後才能計稅。

由於計稅時,往往是以稅率來乘徵稅貨價值的,因此,滙率也是間接影響稅務負擔的一個因素。進出口貨物海關徵稅時,能正確使用滙率來折算貨物的計稅金額就成了徵、納稅雙方的關鍵,爭拗也常常因未能準確、正確的使用滙率而產生。在海關術語中,計稅的滙準率稱為『計徵滙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徵滙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採用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徵滙率為上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滙率,以基準滙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採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佈的現滙買入價和現滙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以下;採用四捨五入法保留四位小數)。如果上述滙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計徵稅率,並對外公佈。』

「這一條文有一些關鍵性的詞彙是必須弄清楚的,否則就難以理解與執行。首先,原來『適用稅率之日』『適用的計徵滙率』不但有直接聯繫,而且是一致的;其次,所謂『完稅價格』即是『完成納稅義務的價格』,也即是『計稅價格』。

此外,海關徵稅計價時使用的『計徵滙率』,並非使用納稅即日,或者貨物進出口當日,或者申報當日的現價滙率,而是採用上月第三個星期三或第四個星期三(如第三個星期三是節日、假日時)的中間價滙率。

進出口貿易的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上述海關計徵關稅的稅率和滙率,如果在貿易合約期內,又能充分裕如的隨時取得貨運的機位、艙位及車位,可以在滙率波動幅度較大時,利用不同的報關時日,則可以合法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