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先裝修再出租可以少交稅
星期日,港人稱之為家庭日,絕大多數的人都會放下工作和應酬,一家老老少少在酒樓共聚一堂,樂聚天倫。
我也不例外,大清早便到維港岸邊一家高級酒樓,嘆「包」弄孫了。
在男女老少的歡聲笑語中,突然聽到隣桌一位女子的呼喚:
「原來是黃Sir,相請不如偶遇。來,我介紹你們認識。」那女子邊說邊把我硬拉過她的餐桌前坐下,「他是我的男朋友,他是我的老師黃Sir。」這女子是我的學生張小薇。
她高興地說:「黃Sir:我去年底回東莞買了一座小房子給我父母居住,屋契是寫上父母兩人共有。由於我是獨生女兒,沒有兄弟姊妹,房屋有多餘地方空置,父母擬把空置地方出租。但未有全面裝修,租金可能較低,但如要裝修還需支付3,500元的費用。我怕租金高不了太多,交稅金額又隨之上升,更要支付裝修費,會得不償失。請問我怎麼辦才好?」
我答道:「張小薇你可算是一個『孝順女』,不單願意花費個人積蓄給鄉中父母購買居所,還為父母日後的收入和納稅事情操心。
承詢個人房屋先裝修再出租,還是不裝修而出租的納稅負擔問題,經考慮,筆者認為應該先裝修再出租,能夠慳稅。
理由是早在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就頒佈過一個《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徵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准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根據這個規定,該裝修費可以分5個月(4次800元,最後1次300元全數扣除,可以省下350元的個人所得稅(3,500元乘10%,個人出租房屋收入減按10%徵個人所得稅)所增加的租金,更可全數收回所支出的裝修費,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