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只包服務、不包設備可慳稅

隨手拿起辦公枱上響着急促鈴聲的電話聽筒,傳來了一陣有禮貌而又溫柔的聲音:

「黃教授嗎?我是你的學生陳達的妹妹,我們在內地開了一家電腦軟件公司,主要經營研究開發、生產和銷售電器數碼產品的電腦軟件,同時還提供相關的安裝調校等技術服務。最近我們公司與另一公司簽訂了一項工程意向書,由我們代購設備並提供技術支援,該設備連增值稅約1,500萬元,另加500萬元軟件安裝調校費用,合共2千萬元(連銷售增值稅)。聽說如改變銷售方法,不開增值稅發票則可慳稅,這樣做是否違法?能慳多少稅?請多多指教。」

「陳小姐,你們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但又兼有技術服務,按現行增值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和非應稅勞動服務,則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全額繳納增值稅,你們簽訂2千萬元生意的意向書已考慮到該生意額包含有增值稅是對的。承詢能否不開出增值稅發票,則視乎客戶能否自行購入設備,供你們公司去編寫軟件後再安裝調校至能操作生產。

如果客戶同意自行採購設備,則你公司可待客戶購入設備後,再應邀前往安裝、調校,過程中包含編寫軟件工作,整個過程你公司都只是從頭到尾提供技術服務,這樣就可以依法開出普通發票(即不用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營業稅,這樣就能慳了一大筆增值稅。

不過,你必須明白你公司的經營性質,究竟是銷售為主還是服務為主?這方面的資料,可查閱稅務登記證。如果絕大部分是銷售,就不能這樣處理,否則有逃稅之嫌;如銷售行為只是技術服務的兼營,則可如此操作。慳稅多少?如何計算?一時很難在電話中說得清楚,我們約個時間見面時再詳細談談吧,請你代我問候你的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