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聯方企業出售產品比出租車間有利
筆者曾經在國際顅問公司擔任中國經濟顧問工作,一些過去的客戶,常常「藕斷絲連」在工作完成後,一些大大小小的問題也會義務為之解答。一位老朋友笑容可掬地送來一份「考卷」。打開一看:
「黃Sir:近況可好!我們在粵北開設了一家水泥廠。從事開採石灰石和生產水泥成品的業務。但與當地一家工廠本來是互補的關聯方企業—我們開採了石灰石後,供應給當地工廠加工研磨配料烘焙成「熟料」(生產水泥的主要材料)後,再轉售給我們廠加工成水泥。在兩年的互補經營,雙方感到由於原料和已加工原料,在兩廠之間運來運去,既支出大量運費,又增加了損耗。雙方高層為此多次協商進一步合作的方式,以增加效益。我們曾在會上提出兩個方案:一是租出水泥車間(年租300萬元)由對方直接生產水泥自行出售;二是每年提交石灰石價格300萬元。但都涉及稅務問題,請賜教哪個方案更能慳稅、更有效益?」
看了之後,對老朋友說:
「因工作太忙,沒有時間書面回覆,請轉告那位『考官』。兩個方案都可行,但都涉及繳稅問題,收租賃費要繳納營業稅5%;提高石灰石價相應要增加增值稅13%(石灰石增值稅已由17%降為13%);只有扣除稅金成本後,才算是企業的收入。經計算,採用第2個方案提高價格出售石灰石產品較為有利。因為:
如採用第1個方案—收入300萬元,租金要繳納5%營業稅15萬元,實際收益是285萬元;
如採用第2個方案—提高價格(增加銷售石灰石產品收入300萬元,也增加增值稅13%即39萬元,但可直接向對方收取(對方可在其產品銷售時的銷項稅金中抵扣,對方不受影響);也即實際收多了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