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印花稅也可策劃安排

馬玉蓮是一位嬌俏活潑的同學,常愛發問,而且問了不少同學們想問但尚未有提問的問題。同學們都十分喜歡她,因為能夠代自己說出心裏話。

正要下課之時,馬玉蓮風趣地說:「黃Sir,內地印花稅無處不在,稅額雖少,但小數怕長計,一年到頭其實納稅不少。況且,有些合約是沒有金額的,這又如何購貼印花稅票呢?」

我答道;「馬玉蓮所言甚是。的確,有些合約在簽訂時是無法填寫上實際金額的。如甲公司出租一套生產設備(俗稱生產線)給乙公司生產電子產品,合約規定租期為10年,其租金為每年該電子產品銷售額的百分之十。這樣只有到年終時才能知道當年該產品的銷售額,也才知道租金的數額。

但《印花稅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該條例又規定租賃合約的租金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但因未能計算出全年的租金金額,確實無法貼花。但如果不貼印花,除該合約無效外,稅局如發現更可核定一個租金金額命令貼花,並按天加上罰款,十分不化算。所以必須先行貼花。

查《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稱:『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有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比例收取或是按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為此,我們可按此規定,修改原先合約,刪去租賃期限,改年銷售額為月銷售額作租金計稅標準。這樣就可以先貼5元印花,待年度會計結算後計出銷售額才補貼印花,這就合法地把印花稅款遞延1年,合法利用稅金作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