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虽然我们十分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免不了会遇到来自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我们的身体蒙受伤害,由于伤害或者残疾、或者死亡,当然最常见的还是意外之后的及时救助所花费大量的医药费用。意外伤害保险就是针对上述情况所做的“雪里送炭”,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处在危难中的人都能够享受到此种待遇,因为保险是契约而不是施舍和救济,保险人是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这样我们就需要明确保险人对意外事故的限定所做出的解释:

外来的,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被车撞伤,行走时被楼上人随手扔下来的东西砸伤等,都是由外来的原因引起的伤害。又如抬举重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关节挫伤,也属于外来原因引起的伤害。但如果是因脑溢血摔倒后受伤,则应当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而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畴。

非本意的,是指偶然的、非所预见的、非能预料的事故。它一般有三种形态:事故的发生为偶然的;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比如,工人在操作中不慎触电致残,这虽然是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所致,但不是故意的,而是非本意的。又比如,在公共汽车将要启动时,一乘客不顾售票员的一再劝说而强行扒车,以致坠地造成重伤。这种结果就不是不可预料的,而是可以事先防止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就不能称为非本意。再比如,某人由于服用大量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是故意行为造成的。它的结果可以预料,因此也不属于非本意。

突然的,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这一点强调的是在事故的原因和伤害的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经年累月形成的。像交通事故、天空坠落物体引起的伤亡,都是突然发生、瞬息造成的伤害。吸入剧毒气体立即使身体遭受损伤,也可作为伤害事故,但如果是由于长期在有毒气体的车间工作,逐渐形成了职业病,就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畴。

只有这三点加在一起才能构成意外伤害,换句话说,三个因素缺一不可。例如,由于眩晕症而引起的摔伤,单从因素“非本意”来看,可以说它不是故意的,它的结果也是不可预料的,但它不符合“外来的”、“突然的”的要求,因此不属于意外伤害。有些伤害虽然符合上述所有的三个条件,但不一定在承保的范围。例如,通常来说,由于战争和军事行动等所致的伤害都是作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的。

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特点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的差异。被保险人不论是男是女,年长年幼,体格健壮还是体弱多病,在相同的环境中,它们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大体上都相同。由此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高龄者也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即责任期间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的,不得有所增减。残疾给付是按照残疾保险数额与残疾程度的百分率的乘积支付的。当发生一次伤害,多处致残或多次伤害的情况时,保险人可同时或连续支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由于以上特点,意外伤害是一种保障全面同时又经济实惠、对投保人限制不多的险种,适合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享用,但是由于患有某些疾病的人比完全健康的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为大,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及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