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新思路
- 张谷 刘焕永 陈彦 郭万侦 徐静等
- 9467字
- 2021-04-30 20:03:30
3.2 现行征地政策现状及差异
3.2.1 政策体系
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都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适应各行业工作要求的政策体系和规程规范,两套政策体系相对独立,特点明显,水利水电行业更加精细。
各行业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层面及市(州)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政策体系由国家相关法律、国务院有关移民条例、各部委规章、各级地方政府一系列政策法规组成,例如四川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有关移民工作的政策文件31项。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工作政策体系主要也是由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从执行层面配套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组成。
3.2.1.1 体系的结构
水利水电行业的移民政策体系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管理等内容,更为系统、全面和专业,范围涉及全面恢复征地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各个方面;而其他行业主要侧重于征地行政管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征地涉及的补偿和安置。
水利与水电工程主要依据上位法。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其他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相应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程规范、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程规范。
其他行业主要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上位法为基础,各行业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相应政策。其他行业无专门的针对城市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的设计规范,相关内容包含在城市规划设计其他规范内容之中。
3.2.1.2 体系的覆盖面
水利水电行业移民政策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前期规划、项目论证、项目实施,以及被征地对象的后续发展全过程,政策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其他行业政策主要围绕落实项目征地工作,重点覆盖实施阶段。
3.2.1.3 政策的指导思想和侧重点
水利水电行业移民工作前期补偿安置和后期扶持并重,其他行业侧重前期补偿。水利水电行业对建设征地涉及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方式,更加注重移民妥善安置及后续发展的扶持,着力保障移民的长久生计和长远发展。其他行业主要侧重于项目实施时的拆迁补偿工作,对于被征地对象的生计和发展问题,主要依托自身和社会统筹解决,没有专项的后续发展扶持政策。
3.2.1.4 技术管理层面
水利水电行业拥有完整的征地移民补偿安置技术标准体系,其他行业尚无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针对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出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及6个配套技术规范,水利部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及3个配套技术规范,形成了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和统一了行业的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技术管理工作。其他行业尚无专门针对实地对象补偿和安置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3.2.2 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3.2.2.1 管理机构设置
水利水电行业有专职移民管理机构,其他行业依托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无专职的管理机构。目前,水利水电行业虽然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的移民管理职责归属于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水电工程归属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同时国家对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专设有单独的机构,统筹管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如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建委)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等。但在有移民任务的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均设置有各类专职机构,负责履行地方政府对移民工作的管理职责。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工作主要依托各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未设置专职的管理机构。研究认为,水利水电行业相对其他行业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更加专业和精细。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2006年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其他行业基本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相应文件开展工作,主要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城市建设征地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建设征地工作,市县政府是城市建设征地责任主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和农村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3.2.2.2 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行业从前期规划论证、组织实施和后续发展各个阶段,各级移民管理部门都有专门、明确的管理职责,其他行业由于是依托各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其相应职责从属于国土部门有关用地审批管理单位。但是,从责权利的匹配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相关责权利不完全匹配,导致基层地方政府主动性不强,而水利工程、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等其他行业的责权利相对匹配,地方政府主动性较强。
3.2.2.3 工作参与方面
水利水电行业参与方面较多,包括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几个方面,且项目法人参与度高,其他行业参与方面较少,主要为地方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实施。
3.2.2.4 工作流程
水利水电征地移民工作流程相对其他行业细致完善,但相关行政审核确认程序比较繁琐。例如,水利水电行业在可研阶段的移民前期工作中,有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编报、停建通告发布、实物指标调查、移民规划大纲编报、移民规划报告编报等工作流程,特别是每个工程项目的征地移民工作广泛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城市建设等众多行业,报批工作流程涉及行业部门关联审批,程序复杂,且层次要求高,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业部门审查批准,有的甚至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协调,因此从县级政府开始均需逐级审核确认,报批环节程序多、周期长。其他行业单项征地的补偿安置大多涉及行业单一,一般仅限于行业内部审查,且其工作重心主要在实施阶段的实物指标确认和编报赔偿、安置方案,报批工作流程为“两公告一登记”,相对简单,工作周期较短。
3.2.2.5 监督机制
水利水电行业征地移民安置监督工作实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并在实施阶段实行了独立的第三方移民工作监督评估机制,形成了独立完善的移民监督评估管理体系,其他行业征地补偿工作以行政监管为主,尚未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3.2.3 征地补偿标准
3.2.3.1 耕地年产值
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征收耕地年产值执行政策有差异,水利水电行业基本按全库统一平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他行业严格按分乡产值执行。例如,2010年1月1日四川省实施统一年产值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耕地年产值是以颁布产值为基础,采用“同库同价、流域平衡、就高不就低”等原则确定采用的耕地年产值,实行“一个工程采用一个产值标准”,只是具体操作上在不同工程项目之间有差异。其他行业建设征地耕地年产值完全按照颁布的统一年产值分区域执行,“一个工程采用多个产值标准”,同一项目征地涉及的各乡镇补偿标准差异明显。
就四川省而言,四川省仅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而没有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采用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在2010年1月1日前,四川省未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是根据水利、水电行业规范规定,依据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和亩产量,按照全产值法进行测算,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本参照耕地年产值执行。
(2)2010年1月1日实施统一年产值后,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耕(园)地亩产值基本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颁布的同区域耕地统一年产值进行了有效衔接。由于统一年产值主要以乡(镇)为单元制定的标准,各乡(镇)之间有差异,移民征地的耕地亩产值在衔接时,考虑到“同库同策”原则,大多采取“就高不就低”方式取高标准,部分项目采取加权平均法测算一个统一标准,个别项目采用分乡镇不同标准。
同时,四川省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在采用统一年产值“就高不就低”的操作方式时,也有未完全采用“就高不就低”确定耕地年产值方式的:一是两河口水电站,两河口水电站耕园地的统一年产值统一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方式,但是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依据本行政区内的耕地统一年产值进行补偿的,未采用就高的政策;二是猴子岩水电站孔玉乡耕地统一年产值为采用库区内“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是根据流域上下游和相邻电站补偿标准进行协调的结果。
3.2.3.2 土地补偿倍数
水利水电行业条例规定土地补偿倍数与其他行业有差异。水利水电行业征收耕(园)地的补偿倍数是按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的16倍执行。其他行业土地补偿倍数主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最高补偿倍数可达30倍。如四川省执行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面积不同进行计算,总补偿倍数最高可达30倍。
3.2.3.3 保障征地对象安置的土地费用不足部分的解决措施
水利水电行业是按安置需要,通过计列生产措施补助费解决,其他行业通过直接提高补偿倍数解决。当水利水电工程对于征收土地“两费”不足以安置移民的情况,通过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解决,由项目法人兜底解决,实际投资往往超过按16倍计算的土地费用,从四川省典型水利水电工程补偿费用来看,其折算后的实际补偿倍数为16~49.52倍。如瀑布沟水电站达到35.13倍,溪洛渡(四川)水电站达到32.85倍,锦屏一级水电站为22.1倍,黄金坪水电站为49.52倍,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达到24.92倍,毗河水利枢纽工程达到17.25~23.45倍,小井沟水利枢纽工程达到17.44倍,具体见表3.1。其他行业对于征收土地“两费”不足以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情况,主要采用直接提高补偿倍数解决,其费用由政府和业主兜底解决。如征收土地“两费”不足以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的,明确由政府或者业主兜底购买社保;计入城市建设政府或者业主兜底的费用后,典型项目的补偿费用可达耕地年产值的18.33~62.72倍。
3.2.3.4 地上附着物补偿
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补偿项目相同,主要包括青苗、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林木等,相关补偿计算原则基本一致,但测算方法和标准有差异。青苗和零星林木的补偿测算方法和标准,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行业一致,统一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各市(州)的补偿标准;建构筑物补偿测算方法和标准有差异,水利水电行业按重置方法进行测算,房屋基础处理、房屋装修等另行测算,其他行业对房屋补偿将实物补偿和还房安置相结合,总体标准较高。以目前实施情况看,水利水电行业地上附着物主要采用的补偿标准在不考虑还房安置的情况下,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例如,瀑布沟水电站砖混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城镇为955元/m2、农村为833元/m2,其他行业为750元/m2;桐子林水电站砖混、砖木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别为941元/m2、785元/m2,其他行业为分别为700元/m2、500元/m2;锦屏一级水电站砖混、砖木结构房屋补偿单价分别为731元/m2、605元/m2,其他行业分别为600元/m2、350元/m2。
3.2.4 安置方式
目前,各行业征地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安置方式,水利水电行业移民安置方式多样,从法律法规到技术规程等,移民安置制度较完善;其他行业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有其特点和适应性,主要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因地制宜处置。
3.2..4.1 生产安置方式种类
各行业生产安置方式均较多,水利水电行业提倡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行业引导以社保为主。水利水电行业实行以农业安置为主,并辅之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安置、养老保障、逐年补偿安置,还有包括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职业等在内的自主安置方式。其他行业主要是以社会保险安置为主,辅之以农业安置、货币安置和经营门面房安置等三种方式。目前,其他行业的失地农民,均已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全覆盖,但水利水电行业仅部分采用独立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移民养老保障安置方式。
3.2.4.2 养老安置政策
水利水电行业目前的养老安置主要为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其他行业的养老安置主要为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移民养老保障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差异较大。根据目前政策,水利水电行业移民养老保障是独立于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方式,城市建设和交通是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险。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养老保障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政策存在着巨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参保方式、范围、缴费标准和收益上差异较大,具体见表3.2。
表3.2 养老保障和养老保险对比表
3.2.4.3 安置方式人均费用
水利水电行业生产安置费用按规划配置土地面积所需要的资金计算(“按需”计算),其他行业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根据水利水电行业典型项目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在各种安置方式的人均安置费用中,农业安置方式人均安置费用平均为3.60万元/人,其中最高的为黄金坪水电站,人均农业安置费用平均为9.55万元/人,最低的为小井沟水利枢纽工程,为2.45万元/人。两河口水电采用了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人均生产安置费用为2.24万元/人。养老保障安置方式人均安置费用平均为2.58万元/人,其中最高的为猴子岩水电站,人均养老保险安置费用为4.56万元/人,最低的为瀑布沟水电站,为2.36万元/人。其他安置方式人均安置费用平均为2.47万元/人,锦屏一级水电站,人均安置费用平均3.32万元/人,最低的为瀑布沟水电站,为1.60万元/人。农业安置、逐年补偿、养老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人均安置平均费用分别为3.60万元/人、2.24万元/人、2.58万元/人、2.47万元/人。从平均水平来看,农业安置人均费用要略高于其他安置人均费用,农业安置人均安置费用较逐年补偿、养老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分别高出1.36万元、1.02万元和1.13万元,分别是逐年补偿、养老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的1.61倍、1.40倍和1.46倍。详细情况见表3.3。
其他行业典型项目各种生产安置方式下人均安置费用见表3.4。可以看出,城市建设生产安置方式,农业安置人均安置费用为2.43万元/人,社会保险安置人均安置费用为7.30万元/人,其他安置方式人均安置费用为41.41万元/人。社会保险、其他安置方式人均安置费用要明显高于农业安置方式。
3.2.4.4 移民安置方式的创新
各行业均在积极探索创新被征地农民实现土地获取长期收益的安置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深入推进,水利水电行业、城市建设及交通等行业都更加注重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实现农民从土地获取长期收益的安置方式。水利水电行业积极探索逐年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其他行业主要探索留地安置方式。目前,根据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农村发展的相关政策,水利水电和其他行业都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研究以入股、出租、转让农户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3.2.4.5 建房补偿
水利水电行业采用补偿建房,自主确定建设标准和面积,其他行业实行建房与还房,按各地标准确定保底结构和面积。水利水电行业搬迁安置主要为补偿移民房屋、装修、基础设施及其他。统建还房的,由政府利用补偿费用建房后将房屋分配给移民;移民自建的,由移民自己利用补偿费用建房,自主确定房屋建设的标准和面积。
其他行业建房补偿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及货币补偿三种方式,一般在城镇规划区内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并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确定配置给安置对象的房屋结构及房屋面积,规划区外主要推行划地自建方式。
3.2.5 资金来源
水利工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水电工程为水电开发业主投资,城市建设主要为政府投资,交通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公司或者政府,特别是资金存在缺口时,其他行业多采用整合社会资源进行补齐,水电工程全部由业主承担。
3.2.5.1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其主要的功能包括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由于其功能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一般由国家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兴建。按照项目性质的不同,国家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有所差别,如《湖北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事权划分和投资分担的意见〉》(鄂政办发〔1997〕125号)规定:“以防洪灌溉等社会效益为主的大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负担60%,地市及以下负担40%;中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中央和省补助50%,地市及以下负担50%;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投资在国家贫困县和省定特困县市内的由中央和省补助30%,其他小型水库工程投资由地市及以下全额负担。以供水、发电等直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库工程,实行按效益分担,属社会效益负担的部分,由省和地市及以下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
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资金主要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2.5.2 水电工程
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该开发工程水电开发公司(即业主)筹集。因此,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水电开发项目业主。
3.2.5.3 其他行业
城市建设征地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交通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营运形式的交通,如高速公路等主要来源于项目建设公司;二是政府建设的公共性质的交通设施,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
3.2.6 后续发展
水利水电行业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对安置后的农村移民发放一定的后期扶持资金,并长期实施相应的其他项目扶持的优惠政策,以利移民的长远发展。其他行业征地采用一次性足额补偿的指导思想,后期主要以就业培训、工作推荐等方式为主,帮助提高被征地对象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就业机会,助使其融入社会。目前,城市建设、交通工程的被征地农民,虽然尚未有直接发放相应资金的专项后期扶持政策,但由于大多采用养老保险等安置方式,其在后期能更多、更好地充分享受国家发展红利。
3.2.6.1 水利水电行业
2006年国务院471号令对移民后续发展提出“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规定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06年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应该在生产建设项目移民就业、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时提供各种扶持。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后期扶持政策的扶持范围、标准和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
3.2.6.2 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征地后对于失地农民的后续发展,主要采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一是提高被征地对象的就业技能,二是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如《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委发〔2005〕47号)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因此,城市建设和交通工程征地农民后续发展主要是在政策上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和就业优惠,没有采取直接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方式。
3.2.7 税费政策
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征地所需缴纳的税费项目,与其他行业征地基本一致,但在同一税种方面其缴纳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如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占用耕地,按2元/m2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而水电工程占用耕地需要按照当地的耕地占用税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四川省平均为20元/m2。
3.2.7.1 水利水电行业
通过对资料的分析,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财税主要政策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等法律、文件。以四川省为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7月27日第四次修正)、《四川省征(拨、占)用土地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08号)等政策法规。
通常情况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计取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
以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为例,表3.5是两河口水电站计取各种税费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静态补偿投资。可以看出,两河口水电站需要计取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共计20.7亿元,占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静态投资的15.22%。其中,耕地占用税在计取的所有税种中是最多的,达14.78亿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总投资的10.87%,其他税费分别为耕地开垦费1.20亿元,森林植被恢复费4.15亿元,草原植被恢复费0.56亿元。
表3.5 两河口水电站税费占移民总投资比例计算表
注 表中数据均来自两河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
同时,选取瀑布沟、老木孔、大岗山、锦屏一级、黄金坪等水电典型项目作为研究对象。从表3.6可以看出,税费在各个水电项目中所占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总投资(执行概算)的比例有所差距。在典型项目中,税费占静态投资(执行概算)比例最低的是瀑布沟水电站,为3.14%;最高的是锦屏一级水电站,其比例达到34.91%,这主要是由于凉山州针对大中型水电工程专门制定了耕地占用税计取标准,其标准要高于其他市(州)。可以看出,水利水电行业赋税一般较高,这虚增了移民投资概算。
表3.6 典型水电站税费占移民总投资比例计算表
注 表中数据均来自相关典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报告)。
3.2.7.2 其他行业
通过对资料的分析,目前其他行业征地财税主要政策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等法律规定。
以四川省为例,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7月27日第四次修正)、《四川省征(拨、占)用土地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08号)等政策法规。
其他行业征地所需计取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