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厂区道路

3.5.1 厂区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保护、综合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并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3.5.2 厂区道路宜与主厂房轴线平行或垂直,宜正交环形布置。

3.5.3 尽端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所通过的最大汽车车型的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6 的有关规定。

3.5.4 装卸区应有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并应设置回车场。

3.5.5 道路标高和坡度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土方工程量相协调,并应满足运输和消防要求。

3.5.6 厂区出入口根据生产规模、总体规划等因素确定,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两个出入口宜分别设在厂区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宜大于或等于50m。人流出入口与货流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3.5.7 厂区内道路路面宜采用城市型道路,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别、汽车载重量和运输流量等因素确定。

3.5.8 厂区道路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1.7 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5.5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