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

2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3 管线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地上、地下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 管线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不能避免交叉时宜正交,斜交时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5.3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5.4 分期建设的项目,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5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A.0.1的规定。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敷设地下管线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5.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表A.0.2的规定。

5.5.7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表A.0.3的规定。

5.5.8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A.0.1~表A.0.3的有关规定时,可缩小的净距最大不应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