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1177-2016 升船机设计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1502字
- 2021-04-21 16:55:41
4.3 垂直升船机布置
4.3.1 垂直升船机主体部分应包括上闸首、承船厢室段和下闸首。承船厢室段应由承重结构、顶部机房、承船厢结构及其设备、主提升机设备或承船厢驱动系统设备、平衡重系统及电气控制设备等组成。
4.3.2 垂直升船机土建结构与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升船机运行要求,同时应兼顾土建结构和设备受力的合理性、施工的可行性、设备安装和运输维护的需要,以及内部交通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4.3.3 承重结构顶部高程应满足上游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和冲程等的要求。承船厢室底面高程应满足下游最低通航水位、冲程、承船厢缓冲或锁定装置布置的要求,以及承船厢在下位安装检修的要求。平衡重井底面高程应满足下锁定设备布置冲程要求。
4.3.4 当承重结构下部需抵挡下游水位时,挡水部分的顶高程应与下闸首闸顶齐平。
4.3.5 承船厢室应设置承船厢检修、渗漏、降水和汛期淹没后的抽排水设施。
4.3.6 承重结构应设置从底板贯通至机房楼层的竖向交通楼梯和电梯,并应每隔一定高度设一条通向承船厢室的水平疏散通道。
4.3.7 承船厢结构在与承重结构疏散通道对应的部位应设置人员疏散设施,其布置、形式、尺度等应满足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4.3.8 不下水式钢丝绳卷扬垂直升船机,宜在承船厢和平衡重运行的上下极限位分别设置锁定装置。下水式钢丝绳卷扬垂直升船机,宜在承船厢和平衡重的上极限位设置检修锁定装置,在下极限位设置检修平台。
4.3.9 承船厢室的平面尺寸应根据承船厢外形平面尺寸、承船厢设备布置与运行要求等确定。承船厢与闸首或闸首工作闸门止水座板之间的间隙可取0.10m~0.25m。承船厢与两侧承重结构之间的间距可取0.8m~1.4m。
4.3.10 垂直升船机承船厢宜采用四点驱动、对称布置。驱动点位置应满足承船厢纵倾稳定要求,并应按承船厢结构正常运行下受力合理的原则确定。
4.3.11 全平衡钢丝绳卷扬式垂直升船机的平衡重包括重力平衡重和转矩平衡重,当转矩平衡重重量较小时,可设置可控平衡重。当不设置可控平衡重时,转矩平衡重不宜小于承船厢结构和设备的总重量,并宜在设备布置允许条件下适当加大转矩平衡重的重量。下水式垂直升船机可只设转矩平衡重。齿轮齿条爬升式垂直升船机应只设重力平衡重。平衡重应在承船厢两侧分组对称布置。
4.3.12 钢丝绳的数量与规格应根据承船厢总重、平衡重总重、提升力大小、设备布置条件和承船厢结构确定。
4.3.13 垂直升船机卷筒和滑轮的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直径d的比值不宜小于60。
4.3.14 垂直升船机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整绳最小破断拉力和额定荷载计算不得小于8.0,平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得小于7.0,钢丝强度等级不应大于1960M Pa。
4.3.15 钢丝绳卷扬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驱动点纵向间距不应小于承船厢总长度的二分之一,且应满足承船厢纵倾稳定性的要求。承船厢纵倾稳定性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3.16 下水式垂直升船机平衡重的总重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宜小于承船厢总重的70%。
式中:Wc——平衡重总重量(kN);
Ws——承船厢结构和设备重量(kN);
Wt——承船厢总重(kN);
γ——承船厢结构和设备在水中的重量折减系数,γ=0.85~0.92;
p——主提升机减速器低速级驱动齿轮材料弯曲疲劳特性的参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渐开线圆柱齿轮承载能力计算方法》GB/T 3480的有关规定。对于渗碳淬火的渗碳钢,p=8.74;
n——主提升机卷筒对应于承船厢在空气中提升高度的转动圈数;
i——减速器低速级传动比,当未知时可取i=4~5;
P1——本规范表D.0.2-2中承船厢在空中升降工况第5项及第7项~第11项的合力(kN);
P2——本规范表D.0.2-2中承船厢在水中升降工况第5项及第7项~第11项的合力(kN)。
4.3.17 垂直升船机顶部机房的起重机形式、起升高度、跨度、起升重量和工作空间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吊装要求。起重机及其组成部分的工作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