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斜面升船机布置

4.4.1 斜面升船机应包括斜坡道、机房与控制室、牵引绞车、承船车及其轨道、钢丝绳托轮与托辊、电气设备和检修设备。

4.4.2 斜面升船机斜坡道的坡度宜采用1∶5~1∶20。

4.4.3 斜面升船机上下游导航墙宜沿斜坡道布置,并应满足承船车在通航水位变化范围内的停靠需要,上下游导航墙长度在最低通航水位时应按50%~100%承船车长度的富裕量确定。

4.4.4 轨道长度布置应满足承船车在上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之间运行的需要,除冲程外,轨道每端的富裕长度不宜小于5m。

4.4.5 斜坡道较长时,承船车宜采用高、低轮支承方式;斜坡道较短时,宜采用高、低轨支承方式。

4.4.6 牵引钢丝绳的规格与数量应根据坡度、牵引重量以及承船车结构与牵引绞车的布置确定。卷筒、转向滑轮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直径d的比值均不宜小于45。牵引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钢丝强度等级应与本规范第4.3.14条垂直升船机提升钢丝绳的要求相同。

4.4.7 牵引钢丝绳应设置钢丝绳长度调节和张力均衡装置,并宜设置张力检测设备。

4.4.8 在斜面升船机斜坡道上应设置钢丝绳托轮,在转向滑轮至卷扬机之间的绳道上应设置钢丝绳托辊。托轮间距不宜超过15m,各托轮安装高程应根据承船车在不同位置时钢丝绳的高度确定。

4.4.9 钢丝绳卷扬式斜面升船机的轨道间距应根据设备布置确定,同时应满足承船车在非正常工况下横向抗倾覆要求。承船车的抗倾覆能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承船车宜设置锚定装置,锚定装置应按最大风载设计。

4.4.10 承船车的支承台车应设置轨铲结构。

4.4.11 双坡式斜面升船机采用驼峰过坝时,过驼峰的方式可为惯性式或驱动式。惯性式仅可用于小型斜面升船机。

4.4.12 对双坡式斜面升船机,应在斜坡道的驼峰部位布置导向滑轮组。驼峰顶部滑轮组安装高程的确定应使牵引钢丝绳在承船车运行过程中与水平面的夹角的变化最小。钢丝绳绕入或绕出卷筒和滑轮绳槽的最大偏斜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