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工业炉,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第3章~第7章的规定执行。

3.0.2 用于工程实体的耐火材料和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相关要求。

3.0.3 砌筑工程施工应与相关专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进行交接验收。

3.0.4 砌筑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3.0.5 本标准的主控项目,当没有注明检查数量时,均应全数检查。

3.0.6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环境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