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结构设计

5.3.1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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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

5.3.2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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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适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如变形、裂缝、应力等的限值。

5.3.3 在风荷载的设计标准值作用下,结构抗风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的顶点水平位移值不应大于H/200(H为声屏障构件最大高度,见图5.3.3-1);残余变形不应超过H/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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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3-1 立柱示意图

2 金属屏体的跨中位移值不应大于L/100(L为屏体长度,见图5.3.3-2);

3 透明隔声屏窗框、窗扇的跨中位移值不应大于L/100。

5.3.4 声屏障基础应与路基基础或桥梁结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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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3-2 屏体长度示意图

5.3.5 当声屏障立柱与防撞墙等构筑物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进行验算。

5.3.6 透明隔声屏的窗框和窗扇规格应根据风压强度、挠度的计算结果选用。

5.3.7 当隔声屏的窗框和窗扇采用塑钢材料时,塑钢窗框焊接角的最小破坏力的设计值不应小于2000N,塑钢窗扇焊接角的最小破坏力的设计值不应小于2500N。

5.3.8 透明隔声屏的配件承载能力应与窗扇重量和抗风压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