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广义上的资产管理形式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和上市公司的现金管理。[1]在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资产管理方式中,证券投资基金是最为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之一。一般意义上,所有委托理财的方式都具备利益冲突的特征,可以归属于经济学上的“代理问题”或者“委托—代理人问题”,即一方福利的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的行为的各种情况。[2]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法律关系取自“信托模型”。信托关系所表现出的信义义务或信赖义务,对信用的要求远高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何让使用“别人的钱”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高度服从于投资人的利益,可谓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命题。

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思考,源于我们团队2008年著述出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下文以“旧著”代称)一书。旧著当时是国内针对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展系统研究的少数几部专著之一。如今,整整11年过去了。其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经历了2012年的“大修”和2015年的“小修”。与原基金法比较,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出现了以下重大改变:私募基金正式入法、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放松管制、基金关联交易从禁止到放开、有限合伙和公司型基金亦借由附则“登堂入室”……与此同时,涉及基金“老鼠仓”的《刑法修正案(七)》,涉及基金组织形式的《民法总则》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作为基金法一般法的《证券法》2014年被列入全国人大修订计划,并于2019年12月完成全面大修。可以说,基金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正在发生颠覆性变化。

从金融法律制度研究的最新进展来看,学界对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孜孜以求、证券监管体制研究进一步深入、私募基金成为研究热点、互联网基金研究方兴未艾、基金刑民交叉问题关注度上升等,有关研究成果为我们继续在已有基础上深入探索提供了大量的讨论素材和思路启发。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旧著不论从内容和体例上看皆显过时,而且我们对当年的“言犹未尽”也始终耿耿于怀。为此,我再度牵头组织团队,前后历时两年,著述并出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一书(下文以“新著”代称)。新著不是对旧著的再版或修订,而是在资本市场最新制度环境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全景式法学研究的“升级版”。它既不同于经济学进路的治理研究,也不同于进行简单法条释义的工具书或教材。我们期待,本书的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法研究深度的不足。

新著写作的团队阵容也是旧著所无法比拟的。除参与过旧著编写的钟凯博士外,新著的其余作者均为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全新人选。写作团队中搭配了取得经济学博士以及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供职多年的跨学科、跨行业成员。良好的团队创作条件,为新著的顺利出版提供了有力支持。

不可否认,由于金融理论的专业性和基金实务的技术性,天然的学科和行业壁垒令人生畏,这恐怕也是法学界对投资基金这一证券法部门分支关注度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尽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我们秉持开拓创新的学术精神,努力做到认真严谨,力求为读者奉献一部投资基金法领域内别树一帜、饶有新意的学术著作。

新著并未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体例设计章节,而是选择了先宏观、后微观的问题排序为线索,以有关立法和理论基本问题为内容展开的著述思路。全书共分七章,共约45万字。具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原理与机制研究、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研究、基金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研究、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适当性制度研究、互联网基金法律规制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基本问题研究”相当于总论,其基本结论与核心观点,或贯穿于余下章节内,或寓于专题论证中。全书由我设计体例并统稿,文责也应由我承担。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同志对本书的设计和写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峰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教授为本书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建议,在此向他们致以深深的谢意。受认知和能力所限,本书错漏在所难免,敬请读者和同行不吝指正,以助我们提升知识增量,碰出思想火花。

谨以本书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

郑泰安

2019年12月


[1]朱伟一:《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第223页。

[2]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