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背景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作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诉讼压力而提出来的一项“专门化”审理实验方案。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联邦上诉案件不断增多,区域巡回法院不堪重负。对此,首先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增加现有区域巡回法院的法官人数,但增加法官人数可能同时带来更多巡回法院内部的分歧,从而滋生出更多需要巡回法院裁决的案件。而增加新的巡回法院作为另一个解决方案,也存在问题,因为更多巡回法院意味着可能增加巡回法院之间的分歧,从而滋生出更多需要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1973年赫鲁斯卡委员会(Hruska Commission)被委任就此进行研究,其提出了“专门化”试验构想,即将区域巡回法院中的一类或几类上诉案件抽离出来,交由特别上诉法庭进行审理,这样不仅能减轻区域巡回法院的案件负担,而且可以减少择地诉讼的概率以及缓解最高法院的压力。赫鲁斯卡委员会的构想是组建一个足够小的法庭,确保该类案件裁决的一致性,同时通过引入专业领域的更多专家,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赫鲁斯卡委员会报告提出了适宜专门化审理的多类案件,其中最核心的是专利案件。[3]法官集中审理某一类案件能够熟能生巧,正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任首席法官马基(Howard T.Markey)所言:“如果我每天做脑部手术,日复一日,较之那些好几年才做一次脑部手术的人,很有可能要快得多。”[4]

而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专利纠纷上诉案件则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其主旨是通过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以实现保护创新成果、助推经济发展的目的。类似地,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受理有关专利、实用新型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侵权二审案件,英国设立专利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欧盟设立统一专利法院审理有关欧盟专利案件等都是基于此目的。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类创新成果保护状况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一国通过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一方面可以保护既有创新成果,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进行后续创新,从而创造出更多成果。[5]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设立的时代背景及深层原因正是保障科技成果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陷入严重经济衰退,专利制度被视为保障技术创新、保持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有力武器。加强专利保护成为美国摆脱经济衰退的最佳途径。[6]“专利体系是……自由企业系统的主要因素,运行良好的专利体系将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美国专利体系基础固然不错,但应得到进一步强化,以使它能够更好地推动将创新付诸商业化的决定。”[7] 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界呼吁通过寻求专利法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来加强专利保护,然而,美国原有的专利诉讼法院设置却阻碍了这一目标。在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上诉案件进行专属管辖之前,专利案件归各联邦巡回法院管辖,但不同区域的联邦巡回法院裁决迥异。[8] 正是由于各个联邦巡回法院对专利上诉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某些联邦巡回法院被贴上了“支持专利” 或“反对专利”的标签,从而导致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普遍性地存在“挑选”起诉法院的现象。[9] 为此,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案》(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对专利上诉案件进行专属管辖,既消除了当事人择院诉讼问题,又有效地统一了全美专利案件的裁判标准。[10]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运行至今,不仅有效统一了专利法在全美范围内的适用,而且对于促进美国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专利法领域所发展的专业性规则,使专利法在专利侵权、专利有效性和不正当行为等领域的法律规制更具有可预测性。[11]例如在Markman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取消法官对权利要求解释进行审理,从而减少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不确定性,此举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12]此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众多专利交易案件过程中,高度掌握技术业务相关知识,已成为联邦司法体系中在专利许可领域最有发言权的机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