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工培训期长,可以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招聘技工两名,因为考虑到技工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要经过老师傅长时间的培训和指导。因此在招聘启事中申明,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其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前三个月试用期间按正式职工的80%计算薪酬,以后的试用期按正式职工计算薪酬。很多符合条件的人看到这一启示都想到公司应聘,但是认为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太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试用期的长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定合理试用期,不能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就违法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