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定金与违约金如何选择?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某家用电器商城和某品牌电视机厂签订了一份20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单价2000元,合同总价4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视机厂应该于2013年8月28日交货,电器商城应该于2013年8月22日之前将货款打到电视机厂的账户中。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标的额的2%支付违约金。家用电器商场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4万元的定金。2013年8月20日,电器商城将货款打入电视机厂的账户中,电视机厂表示一定会如期交货。8月22日,电器商城与另一经销商签订了买卖200台电视机的合同,单价2500元,合同总价50万元,约定9月1日交货,若任何一方违约,则要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8月25日,电视机厂致电电器商城,表示由于机器故障,无法按时交货,需要延期一个月。9月28日,电视机厂终于将2000台电视机交付电器商城。此前,由于电器商城无法按时交货,经销商已经与电器商城解除了合同,电器商城如约支付了5万元的违约金。后电器商城将电视机厂告上法庭,要求电视机厂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其由于电视机厂未按时交货而导致其向经销商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同时,还要求电视机厂双倍退还其支付的4万元定金。

律师说法

本案系定金与违约金竞合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约定时,当事人只能二选一,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么选择适用违约金的约定。对于本案而言,电器商城要么要求电视机厂双倍退还定金,即8万元,要么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电视机厂既退赔定金又承担违约金。至于电视机厂是否应该承担电器商城向经销商支付的5万元的违约金,要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见到,若违约方没有预见到,则无需支付,若违约方有预见到,则需要支付。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