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定金责任如何适用?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刘某逛街时发现一家电器商城正在进行年中促销活动。他在电器商城里闲逛时,发现一款原价8000元的空调打6折,只需4800元。刘某觉得很划算,决定购买。促销员表示,由于这一款空调销售情况很好,所以需要从其他仓库调货,时间为一个星期。刘某觉得再等一个星期也无所谓,便同意支付500元的定金。一周后,刘某到该电器商城,促销员表示,由于该空调太过火爆,各仓库都已没货,因此需要再等一个月,等厂家制造出一批新的空调。刘某觉得再等一个月可能也没有货,就表示不要了,要求促销员双倍退还自己的定金。促销员表示自己是要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刘某不要空调了,刘某违约在先,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后刘某将该商城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本案系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若合同中存在定金的收取,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不予退还;若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回到本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到底是电器商城不履行义务还是刘某不履行义务?刘某在打算购买空调的当天,双方约定的是一周后交货,也就是说,对于此份买卖合同而言,电器商城需要履行的义务是一周后将空调交付给刘某,在空调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刘某需要签收空调并给付货款。一周期满后,刘某被告知还要再等一个月才能收到空调,也就是说,是商城违反了合同中一周后交货的约定,是商城违约,而商城作为定金收受方,应当双倍返还刘某支付的定金,即1000元,这是商城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