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能否要求他人停止在责任田上耕种?

典型案例

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系叔侄关系。原告和父亲承包责任田3.88亩,另有宅基地一处(一间房屋)。原告的父亲夏丙生前患有精神病。原告和父亲夏丙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在夏丙患病期间由其姊妹代为耕种并照顾夏丙的日常生活。夏丙于2007年病故,2009年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不在家期间,在上述责任田及宅基地内种植农作物(小麦)至今。原告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停止在原告的责任田、宅基地内种植农作物,被告拒绝。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原告的责任田、宅基地内种植农作物。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宅基地内种植(小麦),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本案中,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相关地块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要使用相关地块,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告使用涉案土地的行为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