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成本的高低

投资者拿出的都是真金白银,他们投入100%的资本,承担着100%的风险,但却只能拿到市场收益的31%。而这些金融中介机构却不需要拿出一分钱,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但却可以把市场收益的70%敛入囊中,真是一份美差。我们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从长期上看,复利收益的魔力注定要屈服于复利成本的限制,我希望你永远也不要忘记这一点!当然,除了这个在数学上不可动摇的事实之外,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你,那就是:冷酷无情但又公正无私的算术规则。

理论和假设似乎已经足够了。我们还是来看看这个原理是怎样在现实世界中发挥作用的吧。在1980~2005年的这1/4个世纪里,股票市场的年均收益率为12.5%(S&P500指数为准)。而共同基金的年均收益率却只有10.0%。至于这2.5%的差额,我们应该知道去哪了:我们首先得拿出3%左右的基金成本(请记住:市场收益减去成本才等于投资者得到的收益)。简而言之,稳坐在投资循环这个食物链最顶端的是基金经理,他们可以为所欲为地侵吞金融市场创造的收益,毋庸置疑,作为这个食物链最底层的投资者,就只能享用剩下的残羹剩饭了。

事实上,投资者根本就不必承担这些成本。因为他们本可以随心所欲地投资于一只跟踪S&P500指数的指数基金。在整个投资期内,这样一种基金完全可以为他们带来12.3%的投资回报。也就是说,12.5%的市场收益率减去只有0.2%的基金成本。这样,他们就可以得到比基金平均收益率高出2.3个百分点的超额收益了。

如果不注意的话,这点差距似乎并不算什么。但是,如果考虑到25年的资金时间价值,即:按复利进行换算,区区的2.3个百分点就会带来天壤之别。最初投资于指数基金的10 000美元,会变成令人不可思议的170 800美元,而投资于一个具有平均收益率的股权基金,你却只能得到98 200美元,仅仅相当于指数基金累计额的57%。

但是,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两者的累计总额都存在高估现象,因为它们所依据的依然是2005年的美元,而与1980年相比,此时美元的购买力甚至还不及当时的一半。在此期间,通货膨胀一直在按3.3%的年均贬值率侵蚀着这笔收益的真实购买力。如果我们把这笔投资所支付的名义美元——也就是我们赚到手,然后再花出去或是用来投资的美元——换算为扣除了通货膨胀的真实美元,最初这10 000美元投资的结果便会大打折扣。如果按平均收益率计算,在进行复利换算之后,一个积极型的股票型基金经理只能给投资者留下40 600美元的真实累计利润,相比之下,保守的指数基金可以实现的累计真实利润也只有76 200美元(4-3)。

现在,普通股票型基金取得的收益仅有指数基金取得收益的一半(实际上是53%),这就是投资者能享受到的份额。从两个数字中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反倒可以进一步突出高收益投资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在这个例子中高收益投资则是指数基金,这恰恰体现了算术的本质。不错,成本在这里再次显示了它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成本的高低。

图4-3 指数基金与管理型基金:10 000美元初始投资的收益结果(1980~2005年)

注:假设所有股利和资本利得均用于再投资。

总之,投资中最简单的算术原则自始至终吞噬着共同基金投资者的利润。这是对投资者符合逻辑、无法回避,同时又是最令人难以忍受的处罚,而这种惩罚的形式就是投资成本和与日俱增的生活成本。按照布兰蒂斯大法官的说法,我们的共同基金经理们似乎已经为幻觉所迷惑,然后又煞有介事地为投资者杜撰着同样的故事:股票市场12.5%的总名义年均收益率,减去2.5%的基金费用,再减去3.3%的通货膨胀率,仍然等于12.5%的真实净回报率。显而易见,任何人都知道,这绝对是天方夜谭。你可以自己算一算,最后的结果只有6.7%,其实即使是随便猜一下,你也会想到,要比12.5%小得多。

除非共同基金行业有所转变,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基金持有者的收益,否则,它只能在停滞与徘徊之间走向衰亡,成为冷酷无情但又公正无私的算术规则的牺牲品。假如布兰蒂斯看到你在读这本书的话,他肯定会语重心长地说:“哦,我亲爱的读者,请记住,算术永远是科学之父,安全之母。”你一定要认识到:绝对没有必要像绝大多数投资者和共同基金所有人那样,让自己陷入疯狂的股票交易中而不能自拔。但是,不管我们的企业经营业绩如何,也不管股票市场的收益怎样,指数基金永远保证你能坐享属于自己的那份蛋糕。


(1) 大卫·史文森(David Swensen):毕业于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捐赠基金投资主管,在过去十年中该基金总额从26亿美元激增到107亿美元,保持了净年均滚动收益率18.3%的骄人业绩,为世界上长期业绩最好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史文森师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早年在华尔街暂露头角,后应恩师之邀毅然放弃薪资优厚的华尔街工作而返回母校。——译者注

(2) 路易斯·D·布兰蒂斯(Louis D. Brandeis):美国最高法院最著名的法官之一,1856年生于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城。18岁进入哈佛法学院,取得了也许是哈佛历史上最优异的成绩。1916年被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终身大法官。——译者注

(3) 厄普顿·辛克莱(Upton Sinclair):1878~1968,美国作家,撰写了很多抨击美国社会的作品。——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