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犯罪心理学家丹尼尔·戈尔说:“实战中虽然有很多方法可以与对手展开交锋,但有一种方法却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是他经过多年的观察和总结之后得出的结论。在他看来,这种方法能够以柔克刚,可以有效地打动对方,赢得对方的信任。

犯罪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无论是面对知情人还是犯罪分子,只有获得对方的信任才能将调查顺利地进行下去。由于对方都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抵触心理,要想让其打消顾虑,就应该以情诱之,以理服之。

犯罪心理学家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时候,按照常规的审讯方法来说,应该这样说:“你要老老实实交代出你的犯罪经过和犯罪同伙,否则的话,罪上加罪!”这种审讯方式多多少少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一些震慑作用,但结果却未必乐观。当犯罪嫌疑人听到这些话的时候,会因为恫吓而产生厌恶情绪,不肯与之合作。他们的反应要么是大声争辩,要么就是沉默不语。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应对,都会给破案带来麻烦。不过,经验丰富的犯罪心理学家并不使用这种方法,他们会对犯罪嫌疑人这样说:“我们看了你的资料,知道你是一名技术精湛的医生,也了解了你的家庭情况,你家里有一个漂亮的妻子和两个可爱的孩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怀疑你和一件毒品贩运案有关,要想证明你自己是清白的,你就应该亲口告诉我们整件事情的经过。同时,我们也非常愿意帮助你,因为我们不希望看到漂亮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可爱的孩子没有了父亲。”犯罪分子听到这些话之后,自然就会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因为对方完全是站在他的角度上看问题的,他也会主动去考虑一下自己的家人,因此他也就会自然而然地放弃反抗,争取将功赎罪。

情感,是人们活动的一种动力,一切活动的完成都需要有情感。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不是理智造成的,而是情感造成的,或者说是由外界的思想或建议激发你的情感造成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为了某些事情而对别人进行说服。在说服的时候,没有人因为理直而气壮,用严肃认真、生硬呆板的方式去对人进行训斥式劝说。每个人都有自尊心,当我们用比较严肃的口吻进行劝说的时候,在对方看来,很可能感到强制和威胁,那么我们的劝说就会成为强制性灌输,会增加对方的不信任感。一旦这种不信任感加重,就无从达到目的了。

有一位刚刚上任的经理在就职大会上对全体员工们说:“我能够成为咱们这个部门的经理,从心眼儿里感到高兴!但是这个经理却并不好当,毕竟任务重、压力大。我想在座诸位心里也会想,这个新来的经理能把我们带到哪里去,是不是也和以前的经理一样?现在我向大家交个底,我既然来了,就准备在这个职位上长期干下去,绝对不会弄些表面工程‘捞一把’就走人。因为,那样对咱们部门和对我自己来说,都没有什么好处。我既然当了经理,就一定跟大家一块干出点儿名堂不可,咱们好比一根绳子上拴着的蚂蚱,飞不了你们,也蹦不了我……”这几句话平实、通俗,没有大道理,更没有表面的客套,但让人们听了都觉得心里很舒服,因为他把话都说到别人的心里去了。他的这番话,让那些对他持有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人打消了顾虑,认为他是一个真心想干事的人。许多人都说:“这个经理就是不一样……”“经理很不错,我们跟着这样的经理干,心里就会很踏实……”

这位经理的第一次亮相就在职工们的心里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他这些看似十分平淡的话是经过了慎重考虑的,他知道讲一些枯燥的大道理绝对不会引起职工的好感,倒不如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他们,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来感化他们,和他们完成良好的沟通,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

周恩来曾经说过一句话:“与人说理,需使人心中点头。这就要求我们在和别人进行说理的时候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动了对方的感情,就会在双方的心理上引起共鸣,那么一切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是要做到情理结合,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生活中,得理不饶人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毕竟,情感是沟通的桥梁。只有将对方的情感“俘获”,才能达到让对方由衷地对你表示赞同。中国人常说的“通情达理”也正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