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

· 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 办理国内外结算:国内外的支付结算、增值服务和综合现金管理等。

· 办理票据贴现:是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银行,由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而取得的现款。

· 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多为信用债券。

· 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发行的债券银行可以代理发行、兑付或承销。

·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买卖政府债券的业务。

· 从事同业拆借: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一般均为短期,常常是今日借明日还。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包括对公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等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信用证是指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所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的随附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款。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为单位、个人开立账户的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替客户办理收付款项事宜。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企业的委托,按照事先双方约定的合同代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

· 提供保管箱业务:银行保管箱业务是一种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障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