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自然资源】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应用

4.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能;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矿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水流: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3)海域: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4)国有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国有森林: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根据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6)国有草原: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7)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8)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配套

《物权法》第45至50条;《矿产资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第81条;